资源描述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和进行其它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它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经过接口方法、链接方法和直接登录方法三种方法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经过链接方法和直接登录方法两种方法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法下,银行机构经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法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法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法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法或直接登录方法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取直接登录方法: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查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正确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它操作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 联网核查
第六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该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正确提交待核查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取单笔查对方法、批量查对方法或单笔正确查询方法对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核查行采取单笔查对方法进行联网核查,应将待核查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出5人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核查结果后,应将其和待核查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查对,并在查对后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核查行采取批量查对方法进行联网核查,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查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查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能够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查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核查结果后,应将其和待核查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查对,并在查对后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核查行采取单笔正确查询方法进行联网核查,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核查结果后,应将其和待核查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查对,并在查对后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疑义信息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经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深入核实。
第十二条 核查行可采取单笔反馈方法或批量反馈方法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相关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核查行采取批量反馈方法,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 核查行能够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全部银行机构反馈疑义信息核实情况。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和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疑义信息核实情况。
第四章 核查情况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 核查行能够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全部银行机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和辖属银行机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能够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全部银行机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和辖属银行机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银行机构代码、地域代码、行别代码和接口行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全部银行机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分为接口方法操作员、链接方法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法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接口方法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法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链接方法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等级、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等级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具体权限。
接口方法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根据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法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可选权限以下:在线上报批量查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查对、单笔正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查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选权限以下:查询批量查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含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选权限外,还含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
接口方法操作员和链接方法操作员只含有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直接登录方法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立即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应立即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相关操作员状态信息应立即修改为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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