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如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公司涉及中央管理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建筑施工公司,申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实行对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合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新建、
2、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关于活动,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公司。 第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关于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行有关专业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工作。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原则。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公司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关于部门初审)、专家
3、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第二章 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合、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允许证根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所有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 建筑施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献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规定,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详细规定): 1.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各
4、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献,操作规程目录;重要涉及本公司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 (1)本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本公司完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规定);(3)本公司完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证明文献(涉及公司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筹划及实行状况,); 5.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献(涉及公司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文献、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任命文献、安全管理机构构成人员明细表);6. 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
5、印件),详细人数规定如下:(1)公司三类人员除重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她人员不得同步兼任两个岗位职务;(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7.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公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诲材料(涉及公司培训筹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关于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登记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票据复印件);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11.职业危害防治办法(要针对本公司业务特点也许会导致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防止
6、办法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办法和台帐);12.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防止监控办法和应急预案(依照本公司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控制办法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公司在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受理和颁发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应当按照下
7、列规定分别解决: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关于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按照规定所有补正,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所有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关于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
8、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书面告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阐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公司整治,整治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允许证决定,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允许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公司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9、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文献、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允许证。 建筑施工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状况以外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对申请延期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允许证,换发新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允许证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
10、产允许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法力效力。每个具备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建筑施工公司只能获得一套安全生产允许证,涉及一种正本,两个副本。公司需要增长副本,经原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恰当增长。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建筑施工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建筑施工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建筑施工公司,以及其她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当
11、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允许证和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允许证。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有关文献、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允许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公司遗失安全生产允许证,应持申请补办报告及在地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安全生产允许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1月13日后来,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允许证时,应当对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公司与否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进行审查,没有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不得颁发施
12、工允许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她关于部门备案安全施工办法资料中,应涉及承办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建筑施工公司寻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有违背规定行为,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建筑施工公司既涉及在本地区注册建筑施工公司,也涉及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公司。 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公司有违背规定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违法事实
13、、解决建议和解决成果抄报其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步,抄送公司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依照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她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违法事实、解决建议和解决成果,按照规定对公司进行相应惩罚,并将解决成果告示原抄报部门及公司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关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关于专业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违背规定,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 1.安全生产允许
14、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 3.违背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 5.公司弄虚作假、欺骗获取安全生产允许证; 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其她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允许证,建筑施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 1.公司依法终结; 2.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3.安全生产允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允许事项
15、无法实行;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允许证其她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允许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司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状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允许证等行政惩罚状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允许证行政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公司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建筑施工公司不再具备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治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7日至3
16、0日惩罚;安全生产允许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治或经整治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允许证惩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公司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30日至90日惩罚;安全生产允许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治或经整治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允许证惩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工程项目,发生问题在建项目停工整治,整治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被吊销后,该公司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实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批,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行行政允许工作规程告知(建法111号)进行,使用规范允许文书并加盖建设厅行政允许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外国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实行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实行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