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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应用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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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大学硕士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印发<硕士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措施>通知》(财教〔〕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硕士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措施>通知》(沪财教〔〕2号),结合上海大学硕士教育发展战略计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硕士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主动进取,在全方面实施硕士收费制度情况下愈加好地支持硕士顺利完成学业,从秋季学期起,设置硕士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硕士招生计划、含有中国国籍正常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第二章 奖励百分比、标准和基础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获奖百分比为评选对象80%,具体等级、金额、百分比以下: 名称 金额 百分比 博士一等 18000元/年 5% 博士二等 1元/年 35% 博士三等 6000元/年 40% 硕士一等 1元/年 5% 硕士二等 6000元/年 35% 硕士三等 3000元/年 40% 注:依据每十二个月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可对硕士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基础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统计; 3.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主动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要求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 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统计。 第六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每十二个月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业成绩、科研结果、社会服务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原因进行评审,制订具体评审方案后报硕士院立案。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依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硕士课程阶段根据硕士硕士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硕士课程阶段根据博士硕士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取得硕士学业奖学金奖励硕士,能够同时申请硕士国家奖学金、硕士国家助学金等其它国家及校内硕士奖助政策资助。科研结果使用以当年度各奖学金评审细则和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硕士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校认定其它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硕士学业奖学金。已取得硕士学业奖学金,被发觉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硕士院、党委硕士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及硕士导师代表组成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工作,并依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相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硕士院。 第十二条 各硕士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关键领导任主任委员,硕士导师代表、硕士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硕士代表为委员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 学校依据各培养单位硕士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原因制订各培养单位硕士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 硕士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收师生监督。公告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立即研究并给予回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学校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可向学校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告无异议后,学校同意印发公文。 第十四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标准,严格实施相关要求,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在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硕士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对应处分;若硕士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对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当年硕士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依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硕士取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制为2.5年硕士,第三年学业奖学金根据年奖励标准二分之一发放。 第十八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资金接收校审计、纪委等部门检验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硕士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硕士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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