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
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包含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代为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要求,适用本企业其它相关业务要求。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包含登记、托管和结算事宜和本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步骤。
第六条 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企业其它相关业务要求。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须使用在本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根据本企业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基金份额认购
第九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取网上方法发售,投资人经过现金进行认购,资金清算交收经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具体清算交收步骤以下:
1、N日发售结束后,本企业依据证券交易所发送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16:00,在满足N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资金交收;
3、N+2日11:00前,本企业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
4、N+3日,本企业依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
5、N+4日,本企业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第十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经过组合证券方法认购,本企业依据网上、网下不一样方法,分别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定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企业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权益和孳息。
第十一条 本企业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到位认购资金冻结期间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在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发生司法实施,本企业帮助司法实施,解除所对应部分组合证券冻结,并于当日将解除冻结组合证券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负担返还认购资金责任,本企业帮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相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本企业依据基金管理人申请解除组合证券冻结。
第四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到本企业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上市前相关登记手续。
本企业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
本企业在办理投资者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初始登记同时,解除全部组合证券认购冻结,并依据基金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定投资者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有效认购组合证券变更登记至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本企业依据下列情况,办理上市后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对应组合证券变更登记:
1、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转换数据;
2、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数据;
3、法律法规和本企业业务规则要求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企业代剪发放交易型指数基金现金红利,应该和本企业签署《代剪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本企业依据基金管理人申请和足额划付红利资金及相关费用,计算交易型指数基金持有些人红利权益并实施发放。
已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到指定交易证券企业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暂由本企业保管至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持有统计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司法帮助等业务参考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本企业依据证券交易所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成交统计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本企业作为共同交收对手,分别设置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实施本企业和结算参与人之间“货银对付”制度。
本企业对结算参与人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实施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十九条 本企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法人结算制度。
本企业依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组合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净额交收。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包含本企业认可证券企业、基金托管人及其它机构。
交易型指数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作为本企业结算参与人,直接和本企业办理所托管交易型指数基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企业依据下列数据进行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换和现金差额清算,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1、证券交易所传送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数据;
2、基金管理人T日15:00前向本企业报送T-1日交易型指数基金资产净值(NAV)和现金差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依据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果,根据货银对付标准,将处于交收状态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第二十三条 T日整个市场出现总净赎回,造成交易型指数基金总份额降低,本企业依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申购数据,直接在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做对应记减,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做对应基金总份额记减。
T日整个市场出现总净申购,造成交易型指数基金总份额增加,本企业依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申购数据,直接在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做对应记增,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做对应基金总份额记增。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依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将以下证券从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1、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卖出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赎回所用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申购所用组合证券;
2、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证券账户中用于T日投资者赎回组合证券。
第二十五条 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资金清算净额并入T日其它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净额,形成全部证券交易清算净额。T日日终止算参与人完成T-1日全部证券交易、有效认购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下可用资金,应先用于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下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结算参与人必需在T+1日16:00前补入结算备付账户。
第二十六条 T日本企业完成T-1日全部证券交易、有效认购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下可用资金大于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应付净额,或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本企业将对应证券从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企业和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证券交收。同时,本企业将其中对应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二十七条 T日本企业完成T-1日全部证券交易、有效认购资金交收后,除基金托管人以外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下可用资金小于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
2、T日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经过交易系统买入、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
本企业对按T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及对应组合证券成交统计计算净付款证券账户以T日买入、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成交次序,由后向前将不超出T日净买入和净申购份额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或由其T日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后赎回组合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
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应付净额}
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
上述“待处分证券”包含本企业按摄影关要求扣留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第二十八条 T日本企业完成T-1日全部证券交易、有效认购资金交收后,作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下可用资金小于T日全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
2、T日以交易型指数基金名义持有证券账户交易组合证券后资金清算轧差为净应付。
本企业按上述证券账户T日买入组合证券成交次序,由后向前将不超出T日净买入数量组合证券确定为待交收证券。待交收证券价值计算同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T日日终,本企业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确定待交收证券外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划拨至对应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最终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三十条 本企业于T+1日16:00完成本企业和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企业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企业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推行资金交收义务,本企业将集中交收账户中对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和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对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实施风险控制。和符合本企业风险控制要求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合本企业风险控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必需选择符合本企业风险控制要求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结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交易型指数基金销售代理人之前,应该将拟成为交易型指数基金销售代理人名单事前知会本企业,本企业将有资格成为申购、赎回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名单反馈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和销售代理人之间代销协议中约定,如该销售代理人对本企业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企业要求,终止该销售代理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能够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时审核或不定时抽查,并能够要求其定时向本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对拒不配合本企业审核或抽查结算参与人,本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依据风险共担标准,结算参与人应该按本企业要求缴纳结算互保基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企业核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百分比及其调整根据本企业要求实施。
第三十七条 T日本企业提请证券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
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企业依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企业相关要求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代销协议约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第三十九条 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可在T+1日16:00前指定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不低于透支金额待处分证券。
已足额指定,本企业将集中交收账户中未指定为待处分证券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未按时指定或指定不足,本企业按成交次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该结算参与人部分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权益作为待处分证券,直到待处分证券足额。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四十条 本企业于T+1日将本企业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待处分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本企业专用清偿账户,并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理权。
第四十一条 T+2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本企业将其待处分证券从本企业专用清偿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四十二条 T+2日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本企业可从T+3日起开始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填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本企业有权继续追索;多出部分资金,本企业立即退还到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多出部分证券,本企业立即退还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依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最终划拨至对应证券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企业对于结算参与人违约行为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统计中给予登记,作为评定风险程度、确定关键监控对象依据,并亲密监测其财务情况。对数次违约交收结算参与人,本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企业必需时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结算参与人采取提升结算互保基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百分比等方法,也可要求其提供结算信用担保或结算抵押品,或取消其结算资格、要求其委托其它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等。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结算参与人因异常情况不能正常参与本企业登记、结算业务,应该在异常情况发生后第一时间汇报本企业,并于异常情况处理完成后向本企业报送总结分析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按协议和相关要求向基金管理人、结算参与人收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和不可估计或无法控制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本企业不负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涵义:
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所追踪组成证券指数权重一篮子成份证券。
现金替换: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交易型指数基金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要求,用于替换组合证券中部分成份证券一定数量现金。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和按当日收盘价计算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换之差。
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本企业认定其它情形。
结算参与人:指经本企业同意,在本企业设置和管理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企业结算业务证券企业、基金托管人及其它机构。
发行协调人:指由基金管理人选定、协调交易型指数基金发售、转换、上市等事宜证券经营机构。
清算:指结算参与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下,经过集中交收系统就其当日发生交易资金和证券应收应付全额进行轧差计算,确定资金和证券应收应付净额行为。
交收:指结算参与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下,经过统一交收系统依据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和证券对付行为。
滚动交收:指一个交收时间安排。交易日和交收日之间保持一个固定时间安排,全部交易全部根据一样时间要求完成交收。
结算:指清算和交收。
货银对付: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相互之间证券划付。
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相互之间资金划付。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结算参与人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收取和交付用来交收证券。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结算参与人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收取和支付用来交收资金。
专用清偿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证券和资金。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相关待处分证券处理措施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本企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