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确保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方法有效落实关键步骤,现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础费用学生。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标准。 第四条 家庭
2、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第三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依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含有广泛代表性,通常不少于班级人数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告。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组员健康情况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考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3、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通常困难、困难和尤其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通常控制在全校总人数15%以内。(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通常困难学生。1学生基础生活费用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有两名儿女同时在接收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3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通常困难。(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临时失业,家庭组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2因遭受自然灾难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3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尤其困难学生。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
4、直接经济起源或失去关键经济起源;2直系亲属中有长久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3烈士、优抚家庭儿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对象;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低确保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特困证实城镇家庭儿女;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尤其困难。第九条 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主动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对应条款; 第八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级通讯工具; 2.购置高级娱乐电器、高级时装或高级
5、化妆品等奢侈品;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癖好; 4.在校外租房或常常出入营业性网吧;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开课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启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实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告三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经过有效方法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对认定工作组回复仍有异议,可
6、经过有效方法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定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告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经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定平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汇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定时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时地随机抽选一定百分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法进行核实。如发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更正;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立即通知家庭经济情况显著改变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改变,应立即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关键依据,对于高三学生,是否享受一般高中助学金将作为申请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关键参考。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平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校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