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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分析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13553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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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措施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深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京科条发279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措施,结合本区情况,特制订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二条:凡包含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措施。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项目标资金。科技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补助方法分为成本赔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赔偿式是指对补助项目标成本费用进行赔偿补助方法;定额补助式是指对补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资金补助方法,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第五条:项目(

2、课题)负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应该勤俭节省、专款专用,充足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第六条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实施教授论证(中介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决议相结合审批机制。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区科委是科技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1.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2.组织教授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评定; 3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 4检验、监督专题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区财政局是科技项目资金监管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1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标准; 2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3. 按任务书进度拨付科技项目

3、资金;4检验、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情况; 5考评科技项目资金实施绩效。 第九条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关键职责是: 1编制申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按任务书约定实施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负责项目标资金核实; 4立即向项目确保单位汇报项目预算实施中问题; 5.接收上级相关部门对预算实施检验和审计。6. 应为科研项目提供必需条件,包含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和行政管理等。 第十条项目确保单位受区科委委托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1立即向区科委汇报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实施中问题; 2.审核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在要求时间内上报区科委; 3检验、监督科技项

4、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含项目(课题)研发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费用,包含: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和其它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工资性费用,包含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人员要和项目任务书中参与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要求标准从事业费中立即足额支付给项目组组员,并按要求在项目预算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中反复列支。国家另有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带

5、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含有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需和协作单位签署相关协议书。 3合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和中国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需和合作机构签署相关协议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需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包含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仪器设备单独列示,5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购置费用,和为此发生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

6、程中发生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定、招投标、跟踪检验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核定,纳入科委部门预算,在业务费中列支。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批第十四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标准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必需能自筹30以上匹配资金,出资方应该出具相关证实。第十六条 区科委依据教授组论证(评定)意见提出预算安排提议,报区财政局审核,根据预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批复。第十七

7、条 同意后项目(课题)预算必需严格实施,通常不做调整。因为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和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时,由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及确保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区科委批复后实施,并报区财政局立案。 第五章 科技项目资金拨付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实际生效任务书中约定条款将科技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课题)负担单位。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区财政局、区科委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并提出处罚意见。,第二十条 按要求需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措施中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必需按以下

8、要求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实施定额补助式补助项目只在项目完成时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实施成本赔偿式补助项目要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向区科委提交上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自科技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项目,当年不编报年度资金决算,其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在下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负担单位编制完成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后,由区科委或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审计。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将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和中介机构出据审计汇报一并报送区科委。上述程序均应在区科委要求时间内完成。第七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项目(

9、课题)负担单位要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并根据科技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应该制订完善财务制度,配置合格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严格会计核实,做到单独核实、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实施预算评定、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法对科技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对科技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统计立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负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金资格关键依据。第二十七条未完成项目标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十二个月度继续使用。 已完成项目标年末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科技项

10、目资金形成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项目因故中止,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区科委、区财政局可依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对应处理。 第三十条对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课题),将终止拨付资金,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第三十一条项目负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相关要求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确保单位对项目(课题)关键责任人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科委、区财政局可依据情况对负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协议、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方法。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应正确估计所申报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项目完成后未能达成预期效益,区财政将追回所拨付部分或全部资金(具体要求在任务书相关条款表现)。第三十三条受区科委或项目(课题)负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标评定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确保单位或项目负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取消其科技项目资金评定和审计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施行前颁布相关要求和本措施要求不一致,以本措施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措施由海淀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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