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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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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都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记录与解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加强道路运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记录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精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送安全生产状况, 建立科学完善事故记录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防止事故,依照上级关于事故记录报告规定和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畴为我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涉及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及时采用办法急救伤员,同步迅速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记录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记录分为,轻微事故、普通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导致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如下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涉及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普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导致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如下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导致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如下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导致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步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步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营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所有、重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记录报告和上报事故记录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记录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导致人员受伤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记录报告形式为普通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普通事故报告范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如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普通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送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道路运送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涉及港、澳、台)死亡道路运送行车事故; 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l 00万元以上道路运送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原则,但已导致较大影响或易引起其她事端,或其她需及时上报重要状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送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因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状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送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详细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天气状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营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级别; 4、发生事故车辆单位(全称)、公司资质级别;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因素、责任分析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记录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记录,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记录填报,填报阐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普通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在记录时,对已掌握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状况,应列入当月记录报表范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阐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节及阐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也应填报记录报表,合计计算有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记录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签名; 2、安所有门负责人在“记录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记录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所有责任、0.75/重要责任、o.5/N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普通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送公司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任人员等所有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人体重伤鉴定原则》和《人体轻伤鉴定原则(试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责任系数之积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责任系数之积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责任系数之积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涉及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贴费、残疾用品费、丧葬费、死亡补贴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任率是指记录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1 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五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 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总 行 程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记录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总 行 程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记录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总 行 程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记录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直接经损率= 统记期直接经济损失 总 行 程 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记录期内行车事故导致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旅客死亡率= 记录期旅客死亡人数 总 行 程 程理人员必要及时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状况,理解报案(交警、保险)状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理解现场状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 管理人员前去现场同步,各级主管领导也须依照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理解伤者病情,精确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竭力急救伤者。 事故现场解决结束后,必要及时按照事故解决“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因素;教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贯彻切实可行防范办法;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要对事故负责人进行严肃解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解决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普通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 总经理第 六章附 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上报事故报告、记录报表发现错、漏现象,应及时作出改正阐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七条:事故记录报告规定如实、及时精确反映安全事故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状况,将在年终安全目的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导致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如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营线路(如下简称;能量线)并变化了本来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后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重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损落过程,最后失去能量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重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他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互相失去能量并导致本体或它体点、面状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持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重要形态。运营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某些失能,导致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某些损伤或变态过程。车辆间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若羌县都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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