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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业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发明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齐、优美、文明现代化园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推行对园区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关键部门。凡在园区内企业均应遵照本制度,自觉推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为深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以下条款。
第四条 进入园区投资项目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计划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其项目标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实;
(六)项目提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汇报;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汇报或立案文件。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含有以下条件之一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和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境保护、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汇报,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教授按市、区产业政策,立即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经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计划选址,帮助办理项目用地计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汇报,区经贸局和关键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标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审批申报及市环境保护教授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标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标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标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检验,危化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帮助办理计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帮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 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立案。
第九条 土地使用,依据国家现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负担,管委会负责帮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协议》中要求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 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立即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同意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计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计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计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收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相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计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计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计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计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要求,服从园区总体计划。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签署时间开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约定时限自《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成。
第十五条 在要求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多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企业要立即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据《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三个月首月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含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 通常未达成《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深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促进其健康连续地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订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应该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园区企业或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全部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汇报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义务。各企业要做好本身防汛抗洪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方法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觉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汇报。
第五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园区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依据《中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结合园区实际,制订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关键是指和园区环境亲密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关键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搜集、清运、处理、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本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私自移动、涂改公路隶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应该立即汇报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收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全部应该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完好、整齐;属企业本身责任区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关键道路周围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物品。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广告牌、口号牌、宣传栏等,应该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定时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齐;损坏严重、影响园容,应该立即拆除。
大型广告设置必需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对本身责任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常常维护,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整齐、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它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应自行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严禁私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 在园区行驶交通运输车辆应该保持外形完好整齐,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输大型设施车辆应该根据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显著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应该装载适量,牢靠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车辆必需按要求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隶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该堆放整齐,渣土应该立即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该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要求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完工后应该立即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该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应该立即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 经同意,占用或挖掘园区内道路企业,施工产生垃圾应该立即清运,完工后应该立即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保持完好、整齐,设置期满后必需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齐、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员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员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员负责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订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 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相互监督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各企业要主动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及检验。
第四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企业,必需依据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物企业,必需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方法,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它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企业,必需立即采取方法处理并立即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立即汇报,并接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将根据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不得私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有必需拆除或闲置,必需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不然一经发觉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园区内全部企业要遵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收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每个月10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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