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职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第三条 企业总裁负责全方面领导工作,生产部经理负责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方面负责。第五条 职员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该依法推行安全生产义务。二、 安
2、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订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预案。2、落实“五同时”标准:即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宣传、教育、培训、落实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督促、检验、考评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并立即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事故隐患。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调查、分析、
3、处理工作。6、组织定时或不定时全企业性安全大检验,对查出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或制订控制方法,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第七条 生产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落实、实施中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抢救援预案工作。2、负责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验、考评。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要采取有效方法,同时上报相关责任人。检验处理情况要填写具体统计。3、作为企业级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员企业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4、应该常常性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5、负责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汇报。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统计。有权阻止、处理生产过程中违章行为。第八条 车间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1、全方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实施中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在计划、部署、检验、评选、总结生产工作同时要计划、部署、检验、评选、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3、定时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实施“特殊工种必需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需进
5、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4、组织本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安全检验,立即发觉隐患,采取整改方法。5、加强班组建设,充足发挥各级安全员作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汇报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标准采取有效方法杜绝事故再次发生。7、组织制订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抢救援预案。8、组织制订本部门实施临时性任务时安全防护方法。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职员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严格实施企业、部门、车间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具体部署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
6、“班组日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采取防范方法。3、负责检验、监督、考评本班组职员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立即纠正违章操作行为。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常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5、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抢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降低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汇报。6、对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验、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具体统计。7、有权拒绝、阻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1、帮助部门、车间责任人落实实施上级相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验
7、实施情况。2、帮助部门、车间责任人做好职员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评工作。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4、参与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订和修订工作。5、常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情况。对不安全原因立即提出整改意见。6、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方法。7、负责新调入职员和转岗职员安全教育、考评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评、检验统计。8、有权阻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部门责任人处理。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帮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验工作。2、主动宣传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
8、作规程,立即纠正本班组人员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3、立即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立即向领导汇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方法。4、搞好安全防护用具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5、有权阻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班组责任人处理。第十二条 职员个人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不违章作业,并阻止她人违章作业。2、自觉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觉异常立即处理;发觉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原因要立即消除并立即向领导汇报。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9、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提议。 三、生产安全组织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职能部门,在企业总经理、生副总裁领导下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对全企业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企业设置生产部经理为企业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责任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四、 安全生产检验第十六条 安全检验目标是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第十七条 实施三级安全检验制度,即:企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发觉事故隐患;阻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第十八条
10、 安全生产检验分为日常性检验、专业性检验、季节性检验、节假日前后检验和不定时检验。一、日常性检验包含:1、企业级安全生产检验,每个月一次。考评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验,每七天一次。内容是关键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验,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验;职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二、专业性检验包含: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职员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三、季节性检验内容:依据季节特点,为确保生产安全特殊要求进行检验。四、节假日前后检验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方法。五、不定时检验包含:随时抽查、上
11、级部门安全检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试产等。第十九条 安全检验和整改相结合,对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处理不了,应该采取行之有效方法。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验必需做好检验统计,健全检验档案。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企业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从业人员;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全部必需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评合格者,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出三个月人员,必需进行复工前安全生产教育。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需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措施实施。第二十四
12、条 企业级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统计。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和其它应知应会内容。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责任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统计。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理方法等。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统计。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员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理方法等。第二十七条 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一次全员性安全生产教育,全方面落实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
13、停增强职员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员进行常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意识,提升职员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评:1、凡安全技术考评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评证,并报人力资源部立案。2、未经安全技术考评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不然追究领导责任。六、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使用特种设备必需按要求定时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需经相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必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验、定时检修、应急方法等)。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觉异常必需
14、立即处理;安全检验超出使用期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特种设备,必需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需采取紧抢救援方法,预防事故扩大。并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七、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方法包含: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分析;制订事故应抢救援预案。1、危险性分析包含: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2、应抢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潜在危险及产生后
15、果,制订采取方法、步骤。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含: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处理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责任人签收,处理后返回生产技术部。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含下列内容:1、因为人为原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必需立即纠正。2、因为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能整改应立即整改;一时处理不了,应立即汇报本部门责任人。3、对于各类隐患整改,要按国家标准实施,不得增加新隐患;因为资金问题处理不了,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4、各级安全检验人员对检验出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方法。做到整改定方法、定时间、定人员。班组
16、能整改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不上交企业。八、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订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需安全防护用具。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需严格按要求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需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2、负责压力容器登记,档案资料审查、总结。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考评;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使用情况;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
17、提出意见和提议。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要求定时检修,定时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通常压力容器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六个月校对一次。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安装,应严格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接地零保护并定时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齐、无杂物堆积。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具要齐全、良好,要定时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员负责。第四十五条 严格实施临时线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
18、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同意使用后应立即拆除。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需要有防火、防爆方法。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需按操作规程实施。吊装前必需检验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需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需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需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时进行检测,必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应该主动采取有效治理和防护方法。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
19、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时进行体检。建立职员健康档案。九、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需主动抢救,预防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汇报。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需根据“四不放过”标准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方法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四处理不放过。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部门,应填写事故记录表并将事故汇报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通常事故及轻伤不超出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出五天。第五十五
20、条 通常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责任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方法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方法,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企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经判定有主管部门立案,方可列为工伤:1、由受伤职员所在部门责任人填写职员伤亡记录表,按要求时间报主管部门;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它职员证言材料;如当初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证言材料;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相关要求实施;对有争议工伤由劳动判
21、定委员会处理。十、安全生产奖惩要求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和奖励:1、对立即发觉重大安全隐患并主动整改,有效阻止事故发生;2、合理化提议被采纳,且效果显著;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和处罚: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方法,造成事故扩大或反复发生;5、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要求和相关管理措施,应进行处理。十一、 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管辖范围。第七十条 本要求如有国家、北京市及上级指定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国家、北京市及上级指定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