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一、从事食品经营企业或个人,应建立和落实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二、列入进货检验验收食品关键包含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发产品、调味品、干菌制品、熏腌制品、保健食品、饮品、酒类、蔬菜、水果、罐头、酱菜类等。
三、经营者进货时应采取索证索票等方法,审验生产者、供货者经营资格: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相关包含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注册商标、获奖标志证实等。
四、经营者检验验收货时,应查验商品以下事项:
(一)查对商品生产者用汉字标注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
(二)验明商品合格证实和商品标识、规格、型号,实施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
计量(含量)及商品关键成份、用途、性能、注意事项等;
(三)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损毁、污染、变质及卫生情况;
(四)应该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汇报;
(五)查对所购食品和销售票据是否一致等。
五、经营者进货时,查验出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拒绝接收,并不得进入销售步骤。发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立即汇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职员必需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以确保食品起源渠道正当、质量安全。
第三条 和首次交易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实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证实文件,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该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实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实;
2.检验(检疫)证实;
3.销售票据;
4.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实;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实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实、正当起源证实;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对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七条 对实施购销挂钩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收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验。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确保承诺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以下承诺: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实不全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严禁销售食品;
三、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负担以下对应责任:
(一)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负担行政责任;
(三)负担刑事责任;
(四)负担公开承诺社会责任;
(五)负担法律、法规要求应该负担其它责任。
四、主动接收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监督;主动接收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相关食品质量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确保主体资格正当,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
六、对关键食品、批量大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食品立即采取方法,确保上市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和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2、我单位确保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方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将依法办理。
4、如若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含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本单位确保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含有和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和有毒、有害场所和其它污染源保持要求距离。
2、含有和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对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备或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含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预防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该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该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该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预防食品污染,并符合确保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食品应该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该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售货工具。 9、用水应该符合国家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该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健康物质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3、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8、超出保质期食品。
9、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严禁生产经营食品; 11、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
四、根据确保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定时检验库存食品,立即清理变质或超出保质期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该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该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该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份或配料表。
3、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需标明其它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该标明关键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六、根据食品标签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企业配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天天检验各部门、各岗位卫生情况和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验,单位责任人每个月组织考评食品安全管理人职员作。
四、每次检验,全部必需有统计。
五、发觉问题,应有些人跟踪更正。
六、检验内容应包含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多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统计,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验统计必需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确保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定时清扫,定时通风换气,定时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立即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和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预防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尤其是外观和食品相同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置专用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置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和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时检验和统计。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含车厢、船仓和多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依据产品特点配置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预防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预防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运输,应依据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订措施,由专门运输工具进行。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个质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该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判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
(二)“三无”食品,超出保质期或保留期;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实施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
(六)假冒她人商标,私自使用仿冒著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她人著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
(九)其它法律法规严禁上市。
三、对还未售出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觉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觉包含人身健康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公布召回、停止食用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给她人造成损害,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负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追溯起源和渠道,立即采取强制方法,预防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健康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实.
二,新参与工作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健康证实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要求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防护方法: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烧;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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