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正确性和立即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关键作用,依据中国统计法及煤化工企业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关键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发展计划和销售计划和进行经济分析依据,是经济核实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关键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关键手段。第三条 统计工作基础任务是对企业销售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第四条 销售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企业统计工作。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第四条 对多种定时上报企业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立即负责向企业销售部填报,并负责
2、报表正确性和立即性。第五条 对本单位各类报表,要责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需按时填报。第六条 各部门对外报送多种专业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正确可靠,必需先由本部门责任人认真审查后,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报出。第七条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相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综合办公室传阅。第八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分析,常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指标波动原因,为分析和估计提供资料。第三章 统计资料提供、积累和保管第九条 企业各部门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统计资料为准。第十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方便克服使用统计数
3、字混乱现象。第十一条 凡企业外单位依据上级要求,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局介绍信来企业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企业经理指定相关部门接洽提供。第十二条本企业各项关键统计资料,应由销售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企业所属各部门各项关键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统计资料,采取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方便使用。第十四条 各部门编制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统计资料,必需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同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订正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觉错误,必需立即更正。受表单位发觉数字错误
4、时,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订正工作。第十六条 本厂内部报表发觉数字错误时,可依据不一样情况按下列措施订正:(一)日报表当日发觉差错时,应立即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觉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二) 重大差错必需以书面形式更正。第五章 统计工作交接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需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需做好下列工作:(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方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二)培训接替人员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三)全部统计资料(包含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和统计用
5、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第六章 文字说明和分析汇报第十九条 文字说明和分析是统计报表关键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汇报。第二十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基础形式,必需依据统计报表中各项关键指标反应问题,说明产生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二十一条 分析汇报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验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和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善意见。第七章 统计纪律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根据统计制度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二十五条 属于保密性质统计资料,必需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企业保密制度要求实施。发觉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奖。第八章 统计检验和考评第二十二条 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根据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统计报表应立即、正确无误,不许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觉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处罚。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