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环境电磁波卫生统一标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02028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1.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电磁波卫生统一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环境电磁波卫生统一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电磁波卫生原则 GB 9175-88 批准日期 1988-10-01      实行日期 198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UDC 614.898.5 GB 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原则 Hygienic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waves 本原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增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定。 本原则合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合环境电磁辐射,不涉及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原则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畴内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1km~100km范畴内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畴内电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畴内电磁波。 1.1.5 微波 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畴内电磁波。 1.1.6 混合波段 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电磁波。 1.2 电磁辐射强度单位 1.2.1 电场强度单位 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m)表达计量单位。 1.2.2 功率密度单位 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cm2)表达计量单位。 1.2.3 复合场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电磁波复合在一起场强,其值为各单个频率场强平方和根值,可如下式表达: 式中:E──复合场强,V/m; 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场强,V/m。 1.3 分级原则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也许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原则分为二级。 1.3.1 一级原则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一切人群(涉及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要符合“一级原则”规定。 1.3.2 二级原则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一切人群(涉及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也许引起潜在性不良反映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必要采用恰当防护办法。 超过二级原则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用办法,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规定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原则见下表。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 V/m 〈10 〈25 超短波 V/m 〈5 〈12 微波 μW/cm2 〈10 〈40 混合 V/m 按重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拟定 3 监测检查办法 本原则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查办法见附录A。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原则执行。 附 录 A 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 (补充件) A.1 合用范畴 本规范合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A.2 规范内容 A.2.1 测量方式 依照不同需要与目,应用不同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边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测量简称面测。 A.2.1.1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A.2.1.1.1 简易测量:普通用各向同性探头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A.2.1.1.2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都市)按人口记录划分若干社区,并标明各社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社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解决。然后依照各社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都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A.2.2 测量位置 A.2.2.1 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普通以人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A.2.2.2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取有代表性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A.2.3 测量仪器 辐射源周边测量,应选用敏捷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自动解决系统。 A.2.4 测量记录整顿 除记录所有测量数据外,还应涉及:测量地点、测量地点、测量时间、测量日期、测量仪器、天线高度及参加测量人员等。 A.2.5 场强计算 按公式计算,重要供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雷达站、地面卫星站等地点选取和建立卫生防护带作依照。 A.2.5.1 长、中波(垂直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A1) F=1.41·(2+0.3X)/(2+X+0.6X2).......................(A2) …………………………………………(A3) 式中:P──发射机功率,KW;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距离,Km; G──相对于接地基本振子天线增益,DB; F──地面衰减系数; X──数量距离; λ──波长,m; ε──介电常数; δ──导电系数,1/Ω·m。 A.2.5.2 短波(水平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短波(水平级化波)场强计算公式同式(A1)、(A2),但其中X按式(A4)计算: ……………………………………………(A4) A.2.5.3 电视、调频超短波场强计算公式 ……………………………………………(A5) 式中: P──发射机功率,KW; G──相对于半波偶极子天线增益,DB;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距离,Km; F(θ)──天线垂直面方向性函数(视天线型式和层数而异)。 A.2.5.4 雷达等微波功率密度S计算公式: ……………………………………………(A6) 式中:──发射机平均功率,W; G──天线增益,DB; r──天线与被测点距离,m。 A.2.6 计量单位换算 电场强度与功率密度在远区场中换算公式 S=E2/377...................................(A7) 式中:S──功率密度,W/m2; E──电场强度,V/m。 附加阐明: 本原则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起草,由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参加起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姜槐、邵斌杰、施浚人。 本原则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GB 9175-88 第 70 号     《汕头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已经4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五月八日 汕头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动通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移动通信,涉及模仿移动通讯、数字移动通讯、集群移动通讯、卫星移动通讯和无线市话通讯等。   本规定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如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互换中心,与移动通信顾客设备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无线电收发信台站。   本规定所称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者(如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本电信业务经营允许,获准在我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通信业务单位。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畴内设立、使用基站经营者以及涉及有关活动单位和个人,必要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我市基站设立、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建设、城管、都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经贸、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行本规定。   第五条 基站设立应符合公用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原则,倡导联合建设使用基站。   都市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订立排她性合同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   第六条 基站选址应注重都市景观,尽量避开都市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都市重要出入口和重要场合。   禁止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院内和军用电磁环保范畴内设立基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基站选址规定和经营需要,于每年年终前提出下一年度基站设立需求,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提出年度基站设立需求中,基站布局或选址与其她经营者基站设立有重复,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调。   第八条 经营者需设立基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关于手续:   (一)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基站选址确认及建站申请:   1、基站设立详细选址筹划;   2、公用移动通信经营允许证复印件;   3、使用无线电频率有效批准文献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为应当提交其她材料。   (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经营者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基站选址确认、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后,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并对与否符合本规定选址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发给设立基站文献;经审查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经营者,并阐明理由。   (三)经营者在收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基站文献,并贯彻有关场地及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基站建设。   第九条 经营者在进行基站建设过程中,应采用积极有效办法尽量减少对居民群众影响。   经营者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必要先填写“设立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安装时不得改动建筑物外观,危及有关建筑物安全。   第十条 坡地、高山、城乡建筑物或者其他场合所有者和管理者,对未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选址确认及批准设立基站,不得擅自为经营者提供设立基站场地。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在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步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献和频率配备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基站电磁辐射测量报告书。   第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经营者基站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站设施技术原则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涉及如下项目:   (一)确认站址使用与否具备合法文献;   (二)确认基站各项参数与否通过批准;   (三)检查、检测基站设备重要指标与否符合国家关于规定。   基站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如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基站验收合格后,应将基站资料报省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站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原则;   (二)经营者有相应技术人员及管理办法;   (三)电磁辐射原则符合国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第十四条 基站无线电台执照按国家关于规定实行每年一次年检查制度。详细办法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基站变更核定项目,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用或者撤销,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缴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使用基站设施。特殊状况必要拆迁,应当征得有关经营者批准,由提出拆迁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补偿由此导致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设立和维护。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等活动时,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基站正常工作;特殊状况也许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有关经营者,并负责采用必要安全防护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择址建设基站,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限期补办手续;情节严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没收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基站,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限期补办验罢手续;情节严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对经验收仍不合格,应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没收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年检查以及擅自变更基站核定项目,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和管理者违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为经营者提供设立基站场地,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背本规定,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设立和维护,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基站正常工作,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或行政强制办法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主题词:通信 基站△ 规定 命令   (本内容只供查询,禁止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关闭窗口】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