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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版章程统一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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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市XXX物业服务 章 程 (标准版) (经XXXX年XX月X日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经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置XX市XXXX物业服务(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XX市XXXX物业服务 第二条 企业住所:XXXXXXXXXXXXX。 第二章 企业类型及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类型: 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清洁服务;绿化维护;盆景、花卉出租,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维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清洁用具、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具、五金交电、装饰材料(不含木材)、电子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包含许可经营项目标,应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由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六条 股东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XXX 住所: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东姓名:XXX 住所: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股 东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及百分比 韩利军 货币 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 梁志忠 货币 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 第八条 股东出资时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前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企业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企业章程; (10)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应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该由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六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会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7)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 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并决定其酬劳事项,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9)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0)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 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8) 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免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报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 XX市XX物业服务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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