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关键字】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
2、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
4、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
5、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
7、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
8、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二、建筑节能技术的经济性分析 (一)建筑节能技术经济分析的步骤首先是选择分析指标,构建建筑节能技术经济综合分析体系。建筑节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根据居住建筑能耗的特点,选取有代表性的分析指标,对指标进行分类,构建建筑节能技术经济分析层次结构。其次是确定各指标权重。虽然选取的指标都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但各个指标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指标之间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通过权重设置反映这种差异。目前,权重确定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
9、法。应结合建筑节能技术经济分析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指标权重确定方法。然后是选择综合分析方法。多指标综合分析方法主要有运筹学和其他数学方法、统计方法、神经网络法。各种分析方法各有缺点,应结合建筑节能技术经济分析特点,选取最合理的方法。接着确定指标分析标准。最后是对建筑节能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并给出建议。(二)经济性分析原则 要建立一套既科学又合理的经济性分析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为此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分析和判断,才有可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经济性分析是在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统一,相对独立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居住建筑能耗特点建立起来的。首先是科学
10、性和层次性原则。分析指标体系结构的拟定、指标的舍取等都要有科学的依据。只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获取的信息才具有可靠性和客观性,分析的结果才具有可信性。由于建筑节能涉及众多生产、消费环节和领域,且与建筑物所处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分析指标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建筑节能的方方面面。另外指标的选择应尽可能从不同层次、不同方位涵盖建筑节能评估的要素,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建筑节能效果;其次是可操作性和独立性原则。分析指标的设计要求概念明确、定义清楚。指标之间应尽量避免内容交叉或相互包含,每个指标含义都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最后是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统一的原则。指标设置尽可能涵盖建筑节能的各个方
11、面,从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来衡量,使得整个指标体系具有完整性。但又要突出重点,尽量去掉反映同一内容的重复性指标。 (三)建筑节能技术的经济性分析经济性分析主要包括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分析指标,考察项目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断别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这是居住建筑节能技术经济分析中要考虑的重要方面。采用节能技术无疑会因初始投资增加而提高成本,对节能 (下转第67页)(上接第8页)建筑的评估要既不能盲目控制一次造价而不顾后期投入大量增加,也不能一味追求所谓节能高技术,造成建设投资大幅超标。相反,应充分
12、考虑到一次投资与后期投入的关系,从整体上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对工程投资现金流量要进行预测和规划。根据有无对比的原则,按照项目的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要求,对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和规划是整个财务分析的基础,也是影响财务分析质量的关键。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财务盈利能力也要进行分析,对于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投资的盈利能力。为此目的,需编制投资现金流量表、自有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三个基本财务报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意义工程竣工结算的意义,实际上就是按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报价及工程变更价款、索赔款解决的结果,确定工程最终建筑安装的价格。
13、承包方通过竣工结算,最终取得工程项目的应收价款;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编制并经审核、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唯一依据。同时,承发包双方的财务部门,也要根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办理往来款项的清帐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要据此调整投资计划,对超出投资的部分要设法平衡和弥补,对节约的投资则可安排它用。另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不仅是发包方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而且还是归档存档的历史性资料。工程结算的意义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
14、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一,竣工结算意义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教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
15、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这样,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原预算也会出现不真实的部分。同时,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标准也在随时的变动着,这些的变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价款或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与修正。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 (发稿时间:2010-1-7 10:51:35阅读次数:151
16、6) 2008年12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出台,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08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所以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工程界与法律界的各位从业人士。 问题一:“08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这个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
17、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因“08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一:“08规范”的编号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推荐性标准中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08规范”的编号是
18、“GB50500-2008”,故笔者认为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理由二:“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而我国工程计价正处于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这一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故“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问题二:“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所有条文是否都必须执行? 笔者认为,
19、分析这一问题之前须对我国目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发展状况与执行原则有一个清晰的梳理。 1.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展状况。 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如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如供配电系统设计系统规范。 在我国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条是强制性标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编制原则、指导思想、编制方法方面,均未摆脱原有的模式。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和推荐性的要求,故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
20、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威慑力。 正因为如此,1998年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上述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用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出台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000年以后陆续发布了包括城
21、乡规划、城市建设等13个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此可见,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正处于弱化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条文的历史阶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原则。 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种是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种是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它条文则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种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强制性标准执法原则是这样的:只要违反强制性条文,就要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而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故笔者认为,虽然“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必须执行,对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需要严格执行,但对于其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只要能保证“08规范”总则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能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是允许不执行的。但如果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不能保证上述原则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还是必须执行相应的非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