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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米业公司c线电气控制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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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C线电气控制 招标采购项目 招 标 人: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章) 联 系 人: 电 话: 编制时间: 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 二○○九 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编制 7 四、投标文件递交 10 五、开标及评标 12 六、监督与投诉 14 七、授予合同 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7 第四章 合同格式 25 第五章 附件 27 一、投标书 29 二、投标一览表 31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32 四、货物说明一览表 33 五、供货范围表 34 六、技术规格偏离表 38 七、商务条款偏离表 39 八、技术文件 40 九、资格证明文件 41 十、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49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内容 50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 5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日 期:2009年 月 日 招标编号:JXZL/.CXDQ 1. 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就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C线电气控制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从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3.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即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时至11:30时及下午3:00时至5:30时(北京时间)在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2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4.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09年 月 日09:30(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开标大厅(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 5. 定于2009年 月 日09:30(北京时间),在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会。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54 ● 商务文库网,精品资料下载,助您迅速完成工作!●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C线电气控制招标采购项目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5个月内 交货地点: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以落地为准) 2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90天,否则将导致废标。 3 资格标准: 在大米加工厂、面粉厂、饲料厂电气控制系统部分合同业绩金额在80万元以上(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1期间),无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投诉记录(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合同原件为准。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万元整(¥10000 ) 保证金形式:转帐、现金 递交方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凭证。 开户人: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南昌市工行省府大院支行 帐 号:1502206509022106543 5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 履约保证金方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帐 6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0%)后,买方向卖方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合同定金。 (2)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十天内,买卖双方清点验收合格后,再付到合同总价的80%。 (3)单机无负荷试机合格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 (4)余下合同货款的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7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文档(CD光盘或U盘) 8 C线电气控制总承包评分原则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投标单位名称 设备 质量 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证书,近三年产品被规模在年产20万吨以上的大米加工厂采用。产品在行业内质量、性能及声誉反馈良好(以业绩合同业主反馈函原件为准)。 20-25 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证书,近三年产品被规模在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米加工厂采用。产品在行业内质量、性能及声誉反馈较好(以业绩合同业主反馈函原件为准)。 10-19 近三年产品被规模在年产6万吨以上的大米加工厂采用,产品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无安全事故记录和社会评价无不良记录(以业绩合同业主反馈函原件为准)。 0-9 设备技术参数 设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满足设计的特殊性要求;能够将国外先进技术应用于本项目;其防爆、节能、降噪设计等技术指标达标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20-25 设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满足设计的特殊性要求;其防爆、节能、降噪设计等技术指标达标并在行业内处较领先水平。 10-19 设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满足设计的特殊性要求;其防爆、节能、降噪设计等技术指标达标。 0-9 投标 报价 配套设备及附件必须满足第六章技术要求和品牌要求为前提;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0-50 9 开标说明: 先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专家评审得分后,再开启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将所有评标委员的技术标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 中标说明: 按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若总得分相同,以技术标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人,若技术标得分相同,以报价低者为中标人。 质量保证期: 1)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1年内保持有效。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免费提供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及服务。 2)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合同设备故障的通知后24小时内,向买方提交维修计划,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及调试工作,并使之达到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无偿更换,并采用中标合同中所列相同原标准部件。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保养。 3)质保期结束后,卖方仍应提供终身维修服务。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合同设备故障的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10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投标人所提供的相关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能满足质保期后两年的维修保养服务需要;且质保期后两年的相关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列出详细清单。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急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 中标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中标服务费金额:4000元正,由中标人支付。 支付方式:由中标人在开标现场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中所述项目货物采购、安装和有关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名称: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代理商。 2.4“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物资、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拆卸、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资金来源 3.1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并计划将一部分资金或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产品合同项下的款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制造商、代理商或贸易公司。 4.2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法人单位。 4.3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货物制造厂商针对本次项目授权书原件。 4.4满足招标文件所列资格标准。 4.5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人代表 6.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 7、踏勘答疑 7.1不适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内容 8.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规定发出的修改通知书: 第一章 招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要求 9、招标文件澄清 9.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10、招标文件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用修改通知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 据此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的修改通知书为准。该修改通知书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每一份修改通知书。 10.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编制 11、投标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投标语言:中文。 11.2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所用的计量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构成 12.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产品说明一览表 (5) 供货范围表 (6)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7)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8) 技术文件 (9) 资格证明文件 (10)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内容 (11) 投标保证金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附件)。 14、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 范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要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 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4.3 投标人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可提出改进建议,但该建议应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并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15、投标报价 15.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5.2投标人要按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5.3投标人还应详细技术条款响应表(统一格式)和商务条款响应表(统一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5.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5.5如果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投标价格有出入,以投标分项报价表为准。 15.6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15.7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安装费用,应根据招标内容的范围,由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15.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6.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应的时间。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供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7.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7.3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中标。 (4)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8、投标文件格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每套投标文件打印版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18.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8.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递交 19、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及编制说明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19.3 投标人应将19.1条和19.2条的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9.4 内外层信封均应:封口处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或备案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9.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22、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2.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23、开标及程序 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3.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制造商名称、投标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23.4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4、资格审查 24.1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制造商、代理商或贸易公司须具备类似货物相应的生产、销售能力。 评审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2、在大米加工厂、面粉厂、饲料厂电气控制系统部分合同业绩金额在80万元以上(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1期间)。 评审材料: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评标时备查。 在上两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一项不满足即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导致废标。 24.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商务和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前,均分别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等。 24.3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4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4.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投标的澄清 25.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投标的评价 26.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交货期。 2)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付款方式和条件的偏差。 3)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生产能力。 4)货物的质量及适用性。 5)配套设备的齐全性(如需要的话)。 6)投标人在买方所在地为其所供货物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7)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8)货物使用期内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9)技术规格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费用。 10)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费用。 11)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业绩及经营信誉。 12)其他额外的评标考虑因素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7、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7.1除按本须知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接触。 27.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不正当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六、监督与投诉 28、网上公示 28.1评标结束后,将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29、监督与投诉 29.1 投诉应当严格遵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11号令)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 (1)投诉受理机构及地址:XX(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进贤温圳镇 电话:0791-5540577 29.2 投诉人有下列情况的,为不正当投诉,由监督单位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和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参与江西省内的投标活动。 (1)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的。 (2)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3)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4)投诉人不是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5)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6)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7)超过投诉时效的。 (8)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 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予合同 31、最终审查 31.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产品的价格、性能比。 2)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1.2 最终审查工作如需投标人配合,投标人必须接受。 31.3 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则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和废除已签定的经济合同。 31.5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32、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2.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33、中标通知书 33.1 公示期结束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4.3 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4.4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 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招标文件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24个月。 12. 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 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相当于招标文件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8.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8.3 履约保证金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由国内银行、国内营业的或与国内银行有代理业务关系的信誉好的国外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以接受的格式。 2)现金、保兑支票、汇票 18.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9. 仲裁 19.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 仲裁机构为合同签定地经济仲裁机构。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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