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新能源汽车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新能源汽车三方合作协议
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市共同签署。
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协议各方就“共选订单”项下生产整车所需原材料(含配件)的采购与监管、整车生产、按约交付车辆及国补申请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约定
1、丙方依法签订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汽车销售(买卖)合同》(即称“订单”),经甲、乙方确认纳入合作的订单即为“共选订单”。
2、丙方负责“共选订单”涉及车型的产品重要技术参数公告信息、“共选订单”项下汽车整车的生产与按约交付、国家新能源汽车国补的申报。
3、甲方、乙方负责“共选订单”项下生产车辆所需原材料的采购。甲方采购原材料后按甲丙双方约定加价比例销售给乙方指定的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再将原材料销售给丙方。
4、经青年及青年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所有账户都需由乙方负责监管。
第二条 “共选订单”的确认
1、“共选订单”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章确认;
2、“共选订单”的选择条件:
1)订单项下的国家补贴足以覆盖采购资金的;
2)国家补贴不足以覆盖采购资金,但销售合同中约定客户支付剩余车款的账期与车辆的生产周期之和小于等于6个月的,且国家补贴加上该订单项下6个月内的应收款能够覆盖采购资金的;
3)客户为丙方中标的国有、大型客运/公交或上市等运输公司的;
4)销售合同中约定客户以办理车辆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车款,融资方案得到甲、乙方认可的。甲方也可推荐融资单位。
除上述几种订单外,其它的订单在操作前,则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原材料入库检验与监管
1、本协议约定的原材料系“共选订单”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备品配件,该部分应列出明细清单,并作为“共选订单”的附件。
2、原材料送达至两两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库房,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保管,仓储费、保管费由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协议,产生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货物到后由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检验,丙方检验合格后,视同乙方检验合格,逾期不检验的视为合格,因逾期未检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丙方承担责任。原材料自丙方实际取走之日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交付,交付之前原材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进行“共选订单”项下的原材料采购,同时与乙方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满足“共选订单”材料需求,并监管原材料出入库到整车生产全过程并为车辆合格证的出具、车辆交付上牌及国补申报手续提供必要的配合。
2、甲方与乙方,乙方与丙方签订两两《原材料采购合同》,甲方应提交一份“原材料采购清单”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给乙方,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的附件。
3、甲方同意为本项目提供的采购资金不少于10亿元敞口。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在“共选订单”项下的车辆已交付客户上牌、甲方向丙方提交了满足国补申请办理手续的(丙方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确认函》)所需全部资料(上牌后并拿到车辆行驶证、销售发票复印件)后的30天内,按已交付上牌车辆生产所消耗的原材料数量及金额,甲方向乙方出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对应已上牌车辆的“明细清单”,乙方应于收到发票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采购款。
2、乙方指定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不变。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与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至甲方付款之日起超过6个月,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向甲方支付采购款的,乙方对采购方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按逾期天数和年息10%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丙方负责“共选订单”项下的车辆生产成整车。
2、丙方负责将其“共选订单”项下全部享有的国家补贴作为支付乙方原材料货款的来源,并同意将该收取的国家补贴款项账户交由如皋汇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在丙方尚未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乙方作为账户管理方有权将该账户内的补贴款直接付至乙方账户,以作为丙方应支付乙方的原材料货款,不足部分,丙方需承担给付义务,直至丙方付清全部货款。
丙方在甲方提交了满足办理财政《确认函》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取得财政部门(如皋市、金华市)出具的财政《确认函》,并在随后5日内提交给乙方。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若甲方已提交给丙方能够满足财政《确认函》办理条件,而丙方又未能按期提交给乙方财政《确认函》时,则已共同确认过的“共选订单”项下的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订单,继续执行。后续合作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同时,乙方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丙方1同意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对乙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丙方2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为了收取国家补贴,丙方1、丙方2均需在如皋市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丙方1、丙方2获得的新能源汽车产生的国家补贴。所开账户须预留乙方人员印章,该类账户交由乙方单独管理。
4、同时,丙方在如皋市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共管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汽车销售款,且保证汽车销售合同中指定销售款全部打入该共管账户,该账户印鉴预留有乙方印章,由乙、丙方负责共管。
上述两个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自行再开立相同用途账户,否则,视为丙方根本违约。但乙方应当继续执行“共选订单”项下已共同确认过的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订单。对于丙方发生根本违约情形后的“共选订单”,乙方不再执行,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提前向丙方收回尚欠的货款,并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资金结算
1、甲方采购成本:由乙方在甲方满足以上约定条件后全额支付甲方的采购成本。
2、甲方的资金占用费:由丙方负责支付。若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采购款,则由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实际占用天数的10%/年支付给甲方;若甲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采购款,则由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实际占用天数的8%/年支付给甲方。
该资金占用费,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同意,丙方以以上乙丙方共管账户中收取到国家补贴和销售款优先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乙方资金结算
1、丙方向乙方采购原材料的资金来源中包含的国补部分,结算期对应国补资金清算期,预结算金额为财政《确认函》确认金额的95%。超过前述金额以外的采购资金,双方约定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结算,丙方同意用销售款收入共管账户资金支付给乙方该余款。若账户资金支付完上述超国补资金后,该共管账户仍有余额,经过双方协商,可将剩余资金划付给丙方;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超国补采购资金时,丙方须支付乙方逾期(90天以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实际逾期资金金额×实际逾期天数×5%年化利率/365。且丙方承诺在下一结算期内,优先用销售款偿还应付乙方剩余款项。
2、乙方销售给丙方的原材料价格为乙方向甲方采购价格上加价5%,若乙方形成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乙方采购资金融资成本的1.2倍(具体以乙方支付的每笔资金所占用日历天数结算),其差额由丙方负责补足,超过部分双方予以结算。
第九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十条 联络和通讯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期后第五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1)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人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而免除。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委托担保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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