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企业“上市贷”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信对象、条件、贷款方式与用途
第三章 股权交易市场与股权投资机构管理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大对准上市和已上市的企业客户的支持力度,尤其是不断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根我国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贷”业务,是指xx银行针对已在或拟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企业“上市贷”业务主要针对已在或拟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以满足已(拟)上市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 业务释义
(一)股权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以及经准入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二)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向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机构。
(三)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是指股权投资机构为“上市贷”业务的企业全部贷款本息提供担保。
(四)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组建的,为“上市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风险资金。
(五)企业上市(挂牌)阶段: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在新三板挂牌,一般包括股权改制、辅导备案、申报审核、挂牌发行四个阶段。
(六)股权改制阶段:企业召集财务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改制文件,确定改制方案,召开创立大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辅导备案阶段:设立股份公司后进入辅导备案阶段,有关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辅导后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地方证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出具监管报告。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八)申报审核阶段: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向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初审结束后,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拟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九)挂牌发行阶段: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企业进行路演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并挂牌上市。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第四条 办理原则
(一)综合评判原则。根据企业的上市进程,结合企业的经营能力,综合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二)共同发展原则。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推荐客户、筛选客户。
(三)风险共担原则。与股权投资机构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第二章 授信对象、条件、贷款方式与用途
第五条 授信对象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和食品安全违法记录,能够依法纳税;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5年无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准上市企业,要选择经过券商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的股改后企业。
第六条 企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经营情况稳定,且有两个及以上经审计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销售毛利润为正值或连续两年销售增长率为正值,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值;
(二)企业在xx银行系统授信预评级BBB+(含)以上;
(三)企业已完成股权改制,且至少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进入辅导备案阶段;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主及其配偶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五)采用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同时办理其他信用类贷款产品(财园信贷通除外)。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信用方式,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年销售收入(或按最近完整月份折算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或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新三板”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需超过1000万元,过去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20%以上。
(二)新三板股权质押方式
1、客户准入。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新三板挂牌辅导协议,并获券商推荐;企业经营年限≥2年,且实际控制人行业从业年限≥3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高端技术装备、移动互联网、智能机器人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较为成熟的战略新型行业及高新技术行业;有稳定下游订单,在细分行业竞争力强,未来现金流充足的企业。
2、质押物规定。新三板已挂牌企业股权作为质押物,并将其中交易流通性较好的做市、竞价方式的企业股权作为可单独质押的有效质押物。协议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权不可以单独质押,需要追加第三方企业或自然人保证担保等增信措施。股权质押存续期间产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同属于质物,应一并办妥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权价值评估。每股股权价值上限不超过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倍,并按照一定质押率给予授信(具体见下表)。
1、做市交易且做市满3个月以上
股票价格应在上一交易日成交价与最近3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之间做比较,选取两者之间更低的价格作为我行确认价格,质押率不超过40%;
2、竞价交易且交易满1个月以上
股票价格应在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与最近1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之间做比较,选取两者之间更低的价格作为我行确认价格,质押率不超过40%;
3、对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
最近一年内有过一轮以上外部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的,按照最近一轮的每股认购价格核定股权价值,质押率不超过40%;
4、对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
采用企业上一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核定股权价值,质押率不超过40%。
4、对“做市转让股权”的企业设置警戒线及平仓线。客户经理或其它专职人员逐日盯盘,当质押股权市值波动导致质押率达70%时,我行有权提示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股权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押率升至90%时,我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出售质押股权进行平仓处理、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
5、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控制在一年(含)以内。
(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采用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方式,由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三)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方式,并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抵(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较强的押品。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 股权交易市场与股权投资机构管理
第九条 股权交易市场准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无需准入。
第十条 股权投资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准入。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在相关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资人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股权投资公司;
(三)经营年限在三年及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诉讼,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xx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评级在有效期内;
(五)业绩优良,运作规范,具备丰富的风险投资行业经验,优先选择具有支持企业成功上市经验的投资机构。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已实际投资数量在15家及以上,近3年年化投资回报率在30%及以上,有5个以上的成功退出案例;
(六)根据xx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评分模板,评分卡评分在70分以上(含);
(七)能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帮助企业上市等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八)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
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包括担保模式和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股权投资机构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模式
由股权投资机构为“上市贷”业务本息提供全额担保。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
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同时企业提供一定比例抵质押物或保证,当企业发生违约时,由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代偿。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由股权投资机构投入,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 500万元(含)。股权投资机构应根据投资收益情况追加风险补偿资金,每年追加资金比例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始投入资金的20%。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股权投资机构在xx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除xx银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不低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的50%,代偿范围覆盖资金池所覆盖的所有“上市贷”产品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 业务合作总量
采用担保模式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担保限额确定业务合作总量。其中,具有政府背景 政府背景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出资比例高于50%且实际控制该股权投资机构。
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不超过净资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的8倍;非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不超过净资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报)的6倍。股权投资机构最高担保限额具体依据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分卡(附件1)确定。
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的股权投资机构,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资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8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0倍。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机构动态跟踪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股权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了解财务情况、对外投资、盈利情况等关键信息。对股权投资机构出现重大人员变化、财务变化、经营变化等风险事项的,应及时予以关注。如股权投资机构因情况变化无法满足准入标准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合作。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机构退出
股权投资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停止新增客户、逐步退出存量合作业务等方式,停止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一)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虚假信息的;
(四)存在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五)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授信额度
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信用方式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发行前,贷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含);上市发行后,贷款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在新三板挂牌的,已挂牌,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含);已做市,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含)。
(二)股权质押模式
采用股权质押模式的,原则上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行内评级A+以上或已完成一轮以上外部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模式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股权投资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额。
(四)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
可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确定贷款额度,单一客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中补偿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
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单笔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采用评分卡业务流程及信用方式办理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
采用信用方式的,可办理循环额度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二十二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可以选取当年或第二年起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机构调查与准入
重点调查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来源和背景,与其合作的可行性(股权投资机构侧重的投资领域、基金投向、风险控制措施、资金退出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作协议
采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的,与股权投资机构签订《企业“上市贷”业务合作协议》(附件2)。采用股权投资机构担保的,应同时签订保证合同;采用风补补偿资金模式的,股权投资机构应针对风险补偿资金签署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并对业务合作情况、担保情况、资金池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组建
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模式的,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补偿合作办理的“上市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客户营销
股权投资机构和xx银行可相互推荐客户。可通过政府部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由经办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对符合业务条件的客户进行集中营销及产品推荐。优先选择以下类型客户进行营销:
1.由证监会最新一期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A类(含AAA、AA、A三级)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或新三板主办券商的客户;
2.企业在所属细分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企业科技水平较高,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或拥有较多的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
第二十八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包括:
(一)xx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连续一年的缴税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验资报告(如需);
(七)上两年度年报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能反映企业现金或企业主日常现金流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折或对账单等);
(九)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根据企业章程而定)同意借款决议书(原件);
(十)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原件);
(十一)若属于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十二)上市或挂牌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财务顾问公司(或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券商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等;
(十三)x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客户调查
可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行业情况和企业主营业务成长性
1.企业细分市场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准入门槛;
2.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盈利模式;
3.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成长性;
4.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情况。
(二)上市进程
1.确认企业上市进程;
2.关注上市政策的变化。
(三)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
企业其他负债情况,以及引入PE、VC等对外股权融资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推荐
采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的,应由其出具正式的客户推荐函,包括拟采取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批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贷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业务备案
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的,向股权投资机构发送《企业“上市贷”业务推荐函》(附件3)及相关资料。股权投资机构确认后,出具《“上市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书》(附件4)。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企业主及其配偶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其中,采用股权投资机构担保的,应同时签订保证合同;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的,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本贷款由XX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风险增信,风险补偿资金履行代偿的,甲方仍应向乙方偿还该代偿部分债务。乙方对清收的代偿部分债权,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归还到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落实条件
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审查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按照xx银行有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要求
按照xx银行有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其中,采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方式的,可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完成贷后管理相关工作。对于拟上市企业,应争取将企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在xx银行。
第三十七条 信息沟通
企业上市前,定期或不定期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上市进程等,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等渠道了解拟上市企业的相关公告等信息。企业上市后,应关注企业的股价和相关公告信息。同时,经办机构还应了解股权投资机构对借款人的股权投资、股权变现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风险事项
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上市进程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合作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股权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或由其服务的(拟)上市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相关信贷业务进行重检,对于可能危及债权安全的,必要时应采取暂停发放贷款、追加抵质押担保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逾期管理
采用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模式的,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股权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采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的,借款人贷款逾期后,xx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代偿,代偿比例不低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的50%,代偿范围覆盖资金池所覆盖的所有“上市贷”业务逾期贷款,并向股权投资机构出具《关于使用股权投资机构风险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5)。同时,xx银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执行担保。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或追索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附件:1.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分卡
2.企业“上市贷”业务合作协议
3.企业“上市贷”业务推荐函
4.“上市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书(参考格式)
5.关于使用股权投资机构风险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附件1:
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分卡
一、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价指标
xx银行从投资机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对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
1.注册资本。
2.经营年限。
(二)经营业绩
1.可投资资金规模,以目前投资机构可投资资金规模为依据。
2.投资企业数量,以投资机构已投资企业数量为依据。
3.投资回报率:近三年年化投资回报率。
4.成功退出案例数量。
(三)人力资源
1.人员数量。
2.高级管理人员能力与经验。
综合考虑高级管理人员业界影响力、职业背景、职业操守、项目判断能力、辅助企业能力、退出时机把握能力等。
3.硕士以上人员占比。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评分标准
权重
得分
1
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亿元)
100分
85分
75分
60分
50分
>=5
>=2
<5
>=1
<2
>=0.75
<1
>=0.5
<0.75
10%
2
经营年限(年)
100分
85分
75分
65分
50分
>=15
>=10
<15
>=6
<10
>3
<6
=3
10%
3
经营业绩
可投资资金规模(亿元)
100分
85分
70分
50分
40分
0分
>=15
>=8
<15
>=5
<8
>=2
<4
>0
<2
=0
10%
4
投资企业数量
100分
90分
80分
70分
60分
>=50
>=40
<50
>=30
<40
>=20
<30
>=10
<20
15%
5
投资回报率
100分
80分
70分
60分
50分
40分
>=200%
>=150%
<200%
>=100%
<150%
>=70%
<100%
>50%
<70%
>=30%
<50%
15%
6
成功退出案例数量
100分
85分
70分
60分
30分
0分
>=20
>=15
<20
>=10
<15
>=5
<10
>0
<5
=0
10%
7
人力资源
人员数量
100分
85分
75分
60分
40分
>=50
>=30
<50
>=20
<30
>=10
<20
>0
<10
5%
8
高管人员能力与经验
100分
80分
60分
40分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10%
9
硕士以上人员占比
100分
80分
70分
60分
50分
30分
>=80%
>=65%
<80%
>=50%
<65%
>=40%
<50%
>25%
<40%
<=25%
15%
总分
二、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评价卡
分值计算方法:首先计算三大类指标内各项指标得分,根据各项指标权重加权计算出投资机构综合得分(百分制)。
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
85分(含)至100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7-8倍
70分(含)至85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4-6倍
60分(含)至70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1-3倍
非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担保限额:
85分(含)至100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5-6倍
70分(含)至85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3-4倍
60分(含)至70分 担保限额为净资产的1-2倍
附件2:
企业“上市贷”业务合作协议
(担保模式)
甲方: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客户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市贷”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担保对象是甲方推荐并在乙方办理企业“上市贷”业务的客户。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合作的担保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三条 甲方承担指定债权本息及费用全部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可相互推荐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客户,作为企业“上市贷”业务的目标客户。甲乙按照各自的条件独立地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审批。
第五条 甲方有权了解被担保信贷客户在乙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第六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被担保信贷客户出现贷款合同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时,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本协议与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的,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对指定债权进行后期跟踪,当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形以及经营恶化、股东变更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事项时,应尽快书面通知乙方,与乙方共同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九条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贷后管理相关工作。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前,重点关注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影响企业上市或挂牌进程的重大事项;对于拟上市企业,主动积极配合乙方将企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在xx银行。
第十条 甲方应主动积极提交乙方所需要的贷款材料,向乙方披露其对外投资情形。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按月/季向乙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金额和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乙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状况等情况的监督。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l)组织形式发生变化;(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3)被解散或撤销;(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5)可能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当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虚假信息的;
4.存在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5.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乙方准入标准的。
第十四条 当甲方所有担保的企业到期后,不再履行担保责任,经乙方同意,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上述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上市贷”业务合作协议
(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
甲方: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已上市和拟上市小微企业客户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实际困难,双方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市贷”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相互推荐已上市或拟上市小微企业客户,作为小微企业“上市贷”业务的目标客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确定可通过风险补偿资金池增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指全部或任一借款企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乙方根据自身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上市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甲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乙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甲方出资成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并以其名义开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账号为 ,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与代偿支出的账户。
除经乙方确认的代偿的支取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中的款项。甲方违反本协议使用账户内资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存续的期间最少为 年,并至借款企业对乙方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五条 甲方以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的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与甲方合作办理的全部“上市贷”“贷款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协议如与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资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8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0倍。风险补偿金不足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3日内追加资金。
第七条 甲方根据投资收益情况追加风险补偿资金,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风险补偿资金池追加资金。
1. 每年按照不低于风险资金池初始投入资金 %的比例向资金池追加资金。
2.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九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经乙方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乙方贷款的,甲方应在认定后的 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可从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直接扣划相应款项, 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条 对于逾期贷款,甲方必须在逾期 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履行代偿责任。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所发放贷款时,以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代偿责任,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主动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乙方。甲方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乙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需要提起诉讼时,甲方应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后,乙方向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对于甲方代偿部分的债务,借款人仍需向乙方偿还。乙方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乙方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三条 当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且全部借款企业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费用结清后,风险补偿资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但当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等相关责任;
2.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虚假信息的;
4.存在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5.信用等级下降,不符合乙方准入标准;
6. 其他可能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上述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上市贷”业务推荐函
[ ] 号
:
根据 公司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公司“上市贷”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请确认该笔贷款为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上市贷”业务风险补偿确认书
[ ] 号
xx银行 分(支)行:
贵司《企业“上市贷”业务推荐函》( [ ] 号)收悉,我公司确认xx公司的贷款为“上市贷”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XX股权投资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使用股权投资机构风险金代偿
××公司贷款的函(参考格式)
[ ] 号
:
公司在我行办理“上市贷” 万元,贷款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