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4号,2010年8月23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其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明确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挪用,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及相关
2、部门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可以申请我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持有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良好;(五)愿意按照我行、保险公司
3、和抵押登记各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调查与审批第七条 我行在开展个体工商户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书,且须向我行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证明);(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格证明资料;(三)贷款用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购销合同、进销货单据、合作协议、发票、首付款凭证等;(四)我行认可的财务报表、银行帐户结算
4、证明、完税证明等能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证明资料;(五)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担保所需的权利质押物,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质押授权书,同意质押书面文件;(六)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物全额财产保险单,房屋实际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授权书,房屋实际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如贷款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借款人或第三人须办理同意抵押的公证手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实际共有财产作抵押的,须财产共有人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七)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为本市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法人。借款人
5、须提供个人或企业同意担保书面文件,并须经由贷款人认定其担保资格;(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一)补充产品有市场、经营稳定的生产性流动资金;(二)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周转;(三)经营状况良好的餐饮等服务业流动资金;(四)其他我行认可的合理用途。个体工商户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权益性投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其他贷款人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形成信贷风险的用途。第十条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 贷款调
6、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并按总行统一格式要求做好面谈记录工作(附件1)。通过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二)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个体工商户经营业绩、收益情况;(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五)借款用途;(六)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七)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八)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至少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
7、利率和担保方式等初审意见,按格式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意见),并报信贷审查人(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意见)及有关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信贷有权审批人(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第十四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经办
8、行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期限最长为1年。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担保及偿还方式第十八条 贷款应当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的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个体工商户贷款:(一)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产权房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由我行签发的储蓄存单(
9、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或我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三)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四)采取抵押担保形式的,其抵押担保物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抵(质)押物比例参照本行贷款抵(质)押物折扣率执行。第十九条 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担保额度根据授信审批权限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第六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按
10、我行有关规定尽快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担保贷款,在借款期内均需在我行指定保险机构办理相应的财产保险手续,且投保期限不得短于相应借款期限,同时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我行为保险期内第一受益人。投保后财产保险单由我行负责保管。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手续后,需将相应的物权或者质权证明交于我行保管。第二十二条 担保、抵押、保险合同办理后,与借款人当面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合同内容须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第二十三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个人贷款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
11、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四)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我行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
1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章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七条 贷款经办行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放款岗位,负责个体工商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八条 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
13、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九条 符合我行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除房屋、车辆等具有权属关系的大宗商品交易以外的小额、零星的商品交易类型;(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收购等商品交易类型;(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包括个人经营类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或购置固定资产等商品交易类型。第三十条 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
14、人民币的,贷款经办行应区分贷款用途按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管理。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一)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二)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
15、十三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审核人员签字的贷款入帐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二)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即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二)银行汇(本)票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即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汇出汇款帐户;
16、2、在汇(本)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汇出汇款帐户解付。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一般不使用汇(本)票,且不接受被动付款支票(收款人向付款人划收)。贷款发放其金额应与支付金额一致,当日专用帐户金额应为零。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经办行至少每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经办行应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17、。第三十八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支付出现困难、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 贷款经办行应对经办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进行用途检查、日常例行检查和特别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四十条 贷款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发生风险,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一)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18、(二)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失业、破产、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背离预先设定的控制标准;(三)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四)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重大资产转让等;(五)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借款人本身或家庭成员涉及重大案件、住址变更、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六)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资料;(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我行对其进行信贷检查监督;(八)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九)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
19、押物或保证人的状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十)发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或可能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并且在我行要求其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及时得到补救。第四十一条 贷款行经办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及时评估借款人在授信额度中申请使用的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经办行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且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形成不良
20、的,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总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四十四条 信贷业务全部结清后,贷款经办行应按我行信贷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信贷管理档案供日后备查。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相关支行及责任人进行处罚:(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查未尽职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四)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五)超越、变相超越权
21、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订、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如与以前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个体工商户贷款客户面谈记录附件:个体工商户贷款客户面谈记录时间: 年 月 日地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问:您目前在何地经营?年销售多少?年利润多少?答:2.问: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答:3.问:您本次申请贷款的用途是什么?答:4.问:您本次拟申请贷款的金额及期限?答: 5.问:还款方式和还款来源?答:6.问:您此次贷款还本付息是否能按时支付?答:7.问:是否对我行的贷款政策、流程有所了解?是否对我行的信贷管理有异议?合同是否自愿签订?答:8.问:您此次贷款能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质)押)?如为保证担保,请简要说明担保人情况?如为抵(质)押担保,请简要说明担保物情况?答:9.问:您此次申请贷款您的配偶(亲属)是否知晓,并同意抵押?答:10.问:有无其他补充?答:借款人承诺:本人对以上面谈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或违背,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