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 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 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
第四条 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九)负债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债务状况,对企业的筹资安排、负债结构和融资手段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贷款、银团贷款等。
(十)其他由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顾问服务。
第三章 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五条 业务发起
财务顾问业务由分、支行发起,各分、支行在业务营销中应选择资信较好、经营稳健、合作潜力较大的企业客户,推介我行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 业务审批
分支行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填制《xx银行公司类业务三级审批表》,并向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上报审批,一并通过信贷系统报送电子审批。
第七条 协议签订
经审批后的项目由分、支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分、支行配合制定财务顾问方案。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按照我行对该项交易的介入程度和交易本身的复杂程度,日常财务顾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年/户,临时性财务顾问顾问费双方另行协商,原则上不低于2千元/年/户。
第九条 会计入账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中收取的各项费用,按照我行会计科目管理规定,计入相对应会计科目中。
第十条 业务日常维护
对于客户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咨询由分、支行负责制定落实,定期信息通报由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制定。
第四章 财务顾问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我行财务顾问服务的基本形式为信息发布,包括对所有财务顾问客户提供的日常信息发布及专项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我行财务顾问信息服务应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有效免责”的原则,即财务顾问的信息服务由总行统一发布,由各分、支行专人与客户沟通,我行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时,应注意搜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以及客户的需求信息,如所在行业、关注内容等,及时提供给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十四条 我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应根据订阅的有关报纸、刊物、行业分析报告和总行内网中搜集的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分层次、大容量的财务顾问信息库,做好日常更新,保证财务顾问信息的丰富性、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我行在为客户提供对另一个客户的资信评估时,如果涉及被评估的企业内部信息时,必须征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并泄露被评估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 我行在提供与咨询业务相关的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保证资金的用途合规,防止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尤其不得进入股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客户: (下称“客户”〕
银行:xx银行 分行 支 行 (下称“银行”)
鉴于:
本协议客户拟委托银行提供题述顾问服务,银行拟接受前述委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为常年财务顾问服务。
(二)服务范围。
1.咨询
(1)咨询。解答客户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财务、经济、金融问题;
(2)接受客户的书面委托,就相关事项出具咨询意见。
2.财务管理
(1)协助客户制定财务管理方案;
(2)协助集团客户实现集团化财务管理整合。
3.融资方案
协助制定融资方案,使客户能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最大限度地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资本和货币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4.理财服务
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帮助客户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5.资讯服务
(1)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提供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经济政策、外贸动向及其他客户感兴趣的经济金融信息;
(2)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由银行专业领域研究人员撰写的当期热点重点经济金融问题专题报告。
6.培训服务
针对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财务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财务知识普及性培训。
7.其他服务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
(一)基本费用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银行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以定额方式收取基本服务费用,该基本服务费为每年 元整(RMB )人民币。
双方约定,本协议的具体服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其他费用
银行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基本费用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 ;
2.文件快递费用: ;
3.复印费用: ;
4.市内交通费: ;
5.外埠或境外差旅费: ;
6.其他为提供服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
(三)支付
根据以上第一款所确定的基本费用,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 )日内付清。
第三条 联系信息
有关银行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银行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四条 其他约定及协议文本
(一)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银行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其中客户执 份,银行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一)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银行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银行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服务的进展情况;
4.银行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的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银行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6.银行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二)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银行诚实合作,向银行如实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银行;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4.按照约定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银行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财务顾问工作服务方式
(一)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不定期(事先联系约定)至客户处上门处理客户日常或专项财务事务;
(二)银行在可能的情况下随时为客户提供口头(通过电话等方式)的财务咨询意见;
(三)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书面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意见、分析报告、解决方案;
(四)银行根据客户的需要,针对专项财务服务,提供定期的上门财务服务(客户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等);
(五)培训方式:对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提供财务知识普及培训。
第七条 财务顾问工作服务的程序及人员安排
(一)客户将自己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提供给银行;
(二)银行在接到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的书面指示和要求后即可办理日常财务事务;
(三)在提供本协议项下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银行有权根据需要,安排银行内部认为合适的人员处理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事务。
第八条 费用清单和支付
(一)银行一般于客户应当支付费用之前,向客户发出书而的费用清单,告知应付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金额。
(二)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银行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本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洁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何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X 0. 02% X延期支付天数)。
(三)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要求客户在支付相关费用的时候必须扣除有关的税收,否则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费用应当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减。如果客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预先扣除有关税收,则客户应当向银行支付额外的款项,使得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相当于未经任何扣除时银行应当收到的金额。
(四)客户特此授权银行,在客户对于银行有任何到期债务未获偿付的时候,不论该债务是否属于本协议项下的债务,银行均有权代表客户将客户在银行任何账户中的款项直接用于偿付该债务,本项授权不可撤销。
(五)银行将按照其一贯的业务操作准则,在其会计账簿上保持一套与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活动相关的会汁账目及凭证。除明显错一误外,客户承认该有关会计账目和凭证的记录是客户债务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 保密
(一)银行与客户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获取的相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双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但银行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要求需要披露的不在此限。
(二)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银行可以将客户商业秘密向相关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三)以下内容不一可视为客户商业秘密:
1.刑事犯罪证据;
2.可以公开审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四)银行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优先权
客户应在本协议持续期间及该协议终止或结束后一年内赋予银行以下优先权:
1.对与客户业务有关的金融服务;
2.对与客户业务有关的财务及战略性咨询服务。
(二)信息
在银行代表客户的相关活动中,客户应该协助银行并提供客户与银行共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及客户的信息及数据(简称“信息”),并向银行提供与相关人员联系的合理途径。客户承认并同意,银行在其提供的服务中使用并信赖于这些信息(以及从公开资源及其他资源获得的被银行信赖的信息)且无须对该信息进行独立的验证。银行不对该信息及其他与有关客户的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银行将从其认为可信赖的资源搜集汇编所需信息,但银行并不对从第三方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独立验证。客户应该对任
何尚未处于或尚未进入公开领域的与第三方信息有关的陈述、现状及暗示予以保密。银行不应对客户及客户的董事、职员及代表泄露关于第三方信息事宜承担责任。
(三)授权
客户向银行提供的任何信息,无论其提供形式如何,银行均有权认定该信息、提供的行为及信息所含内容己获客户适当授权并可被银行依赖。
(四)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在相应程度内可能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耽搁或被阻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本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上述事项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如此,客户同意补偿银行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并按比例偿付顾问费。
(五)银行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的财务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务事务。客户如确有需要银行提供有关其他财务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银行另行签订财务服务委托协议。
(六)违约
客户发生任何违约情形,银行有权要求客户赔偿银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月.延期超过30日的,或者客户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银行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二)如果客户向银行提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银行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三)客户发现银行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时,有权随时书面通知银行解除本协议。
(四)客户或银行发现本协议与银行和其他客户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有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但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五)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应就银行已经提供的服务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
(六)银行非因本条第1、2、4款原因而解除本协议的,应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客户非因本条第3、4款原因而解除本协议的,仍应按本协议支付全部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一)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银行就某项服务作出了成功的保证。银行向客户出具的任何意见、报告、方案仅作为提供客户分析判断的参考,客户应对其自身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协议及银行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向客户提交的任何文件不构成银行对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承诺。此类服务,如有发生,相关的费用及佣金的支付应该由银行与客户之间其它独立的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子以履行。
第十五条 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应当与银行另行签订服务委托协议。除非客户与银行有新的书面的协议,否则任何个人口头、书面的承诺或行为表示,均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
第十六条 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按照本一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银行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在客户全额支付基本服务费用后生效。在此之前,银行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 年 _月 _日签署。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客户(公章) xx银行 分行 支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主要营业地址: 主要营业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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