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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x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x银行按规定办理贴现后,将贴现资金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
第三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代理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现利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纳入x银行授权管理。各分支机构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视同增加委托人授信额度。
(二)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在承兑人可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用信,并落实有效担保,承兑人或贴现委托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可以免担保。
第六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按照“代理真实、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真实”原则办理,对集团性客户关联公司之间、非生产型企业(主要是贸易性公司)之间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代理贴现的,应从严控制、审慎办理。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汇票必须是由x银行承兑或者是由与x银行有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承兑。
第八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贴现委托人(即持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贴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一)委托人:即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人,交易中向代理人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卖方,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代理人:即交易中的买方,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在纸质票据上签章,在贴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包括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贴现银行:x银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与代理人(买方)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代理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位于贴现银行所辖范围以内;
(三)属于x银行三级核心客户群;
(四)在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代理人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与承兑人为同一人或为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承兑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x银行总行级核心客户,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客户;
(二)当年度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且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是由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含)以上的世界500强(由《财富》杂志最新评出)在华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兑付票款能力;
(四)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贴现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二)商业汇票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比例之内。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实行准入制度,代理人资格由一级分行认定。对于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代理人是承兑人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要加强控制。
第十四条 办理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人、代理人与贴现银行签署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或者委托人和代理人签署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贴现银行与代理人签署商业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商业汇票代理贴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人、代理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机构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
(三)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四)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未经背书。
(五)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六)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七)贴现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对于贴现行已有第(一)、(二)项资料,且无更新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客户提供的第(一)、(五)、(六)项资料原件,经客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调查人员审核资料,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
第(五)、(六)项资料如有原件,原则上需提供原件,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如客户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可要求客户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并将情况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调查表》中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贴现、收回、追索环节,执行《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客户部门调查时需要确定:
(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二)代理人在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委托人可不在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委托人不在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经营行需报备当地监管部门;
(三)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贴现银行有可用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合同及重要文本文件签订
第十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中的持票人为委托人,签章处由代理人签字,加盖代理人公章。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中注明:根据编号为×××的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贴现协议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人×××(全称)委托,由代理人×××(全称)代理贴现。
第十九条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中的贴现申请人、贴现凭证中的持票人为委托人,签章处由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代理人公章。
贴现凭证的空白处、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根据编号为×××的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贴现协议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人×××(全称)委托,由代理人×××(全称)代理贴现。对于提供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的代理人,还需在贴现合同中注明代理人无权代理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代理人需要当面对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贴现凭证》等法律文本进行签章。
第二十一条 柜面人员要求代理人在纸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代理人印鉴,并注明:根据编号为×××(本协议编号)的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贴现协议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人×××(全称)委托,由代理人×××(全称)代理贴现。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代理人付息情况下,贴现利息需由代理人在商业汇票贴现前汇入或存入代理人在贴现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贴现资金由贴现银行根据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委托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直接划转至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 贴现利息可由代理人、委托人单方或双方共同承担,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重点强化对承兑人的生产经营、承兑或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监督检查,承兑人发生下列情况时,贴现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暂停或取消为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代理贴现业务,防控风险:
(一)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贴现资金;
(二)与委托人之间不具备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出现生产经营风险,影响到期承兑能力;
(四)其他贴现银行认为应暂停或取消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贴现银行应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
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群(C3)及贸易通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照x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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