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中资金融机构同业授信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并拥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境外注册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法人银行,也不包括中资银行在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
2、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存放同业、票据转贴现、票据逆回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我行融出资金)、信用证项下押汇/议付/贴现/债权买断、担保(含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同业代付/代偿;持有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债券投资等同业投资类业务;代开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同业代理业务;转开保函、接受担保等担保类业务,其它表内外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其它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的授信品种。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是指
3、由我行有权审批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授信政策和金融机构自身资信状况等核定给予金融机构,在规定授信有效期内按既定业务品种使用的授信最高值。第四条 根据授信环节的不同,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流程包括授信发起与调查、授信审批、额度批复与管理、授信执行、授信后管理、授信收回与资产保全等环节。第五条 全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战略定位、风险偏好、授信政策与各项规章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同一中资金融机构客户的各项授信业务由总行集中审批管理,进行统一授信。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统一核定授信额度。(二)前中后台分离原则。建立
4、授信前、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各环节之间职责分明、岗位分离、风险制衡的全流程授信管理机制。(三)发起行原则。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由总行专营部门发起,总行也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委托或指定一个项目推荐机构。推荐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四)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在有效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是指我行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后,对该授信额度的申领、使用、调剂、冻结、核减、冻结、取消,以及统计、汇报、发布全行使用情况等管理行为。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境内中资金融
5、机构授信客户业务营销的组织推动和管理。第八条 我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总行同业票据部是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除分行发起以外的其它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的发起,负责分行发起的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需求方案的汇总、整理和提交;负责日常授信额度管理工作,制定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总、分行同业部门对同业条线管理的资产质量以及授信调查、授信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完整性,风险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等负责。分行同业部门负责辖内客户授信业务的发起、授信调查及接受总行同业票据部的委托开展相应的授信调查等工作。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是中资
6、金融机构授信审批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审查以及对分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等相关工作,并将审查的授信业务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将分行发起的授信批复抄送总行同业票据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并将审查的授信业务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和授信客户进行授信后管理。第十一条 总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法律问题,管理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等。第十二条 总分行合规部负责中资金
7、融机构授信工作流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等。第十三条 总分行审计部负责负责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第十四条 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使用单位,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总分行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必须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各类授信业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和超授信额度的业务。(二)对需要申领、调剂额度的,总分行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领授信额度,并配合总行同业票据部进行授信额度的调剂和管理。(三)严格按照授信额度申领品种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授信额度。(四)按照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及时确认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8、五)对用信情况进行风险监控,如遇可能影响我行利益的风险因素应立即报告总行同业票据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章 授信发起与调查第十五条 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且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三)业务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中资金融机构的授信发起分为两种模式:总行业务部门发起模式与分行经营机构发起模式。总行业务部门发起模式是由总行同业票据部根据业务需要或接受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的授信申请,
9、对中资金融机构客户发起授信,组织搜集客户的授信需求及相关授信资料等。其中,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报送授信需求时,须提供以下信息:授信对象基本情况、原有授信及使用情况、我行授信品种、相应的业务模式及市场交易情况、授信申请金额等。分行经营机构发起模式是由发起行的同业部门(包括二级分行、支行)牵头发起中资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组织搜集客户的授信需求及相关授信资料等。其中,非同业部门发起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发起时应会签分行同业部门。第十七条 授信调查(一)总行业务部门发起模式,由总行同业票据部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授信调查,完成客户资料收集并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总行同业票据部也可委托分行同业部门进行
10、现场的授信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及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受托分行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至总行同业票据部。(二)分行经营机构发起模式,授信调查实行主办、协办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方式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授信调查,根据中资金融机构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复印的授信资料应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双签复核。协办客户经理应协助主办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三)授信调查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成立时间、历史沿革、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经营情况、当地市场份额、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连续三年及近期各
11、项监管指标数据、连续三年及近期监管评级、最新信用评级信息(如有)、原有授信及使用情况、他行授信情况、我行授信品种、授信申请金额等。(四)在授信调查过程中认为不宜继续调查的,如遇授信调查对象出现资质急剧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风险事件,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终止授信调查。(五)授信调查报告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报业务经办机构的金融市场业务主管领导、经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八条 分行经营机构完成授信调查后,应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分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总行相关规定对中资金融机构授信进行审查和全面风险分析,经分行信审会审议通过,并由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分行风险管理部
12、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或通过授信审批系统将全套授信材料报送总行同业票据部。第十九条 在分行经营机构发起模式中,总行同业票据部负责对分行报送的全套授信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整理授信方案,出具部门意见并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第二十条 发起行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属地优先原则。原则上应确定中资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的营销机构担任发起行。(二)时间优先原则。省内中资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如无我行分支机构,可由先办理授信业务或先上报授信业务的分行担任发起行。我省域外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原则上由总行同业票据部为发起单位。确因业务原因委托分行上报的,总行同业票据部需对上报内容进行初审,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13、三)尊重客户原则。在确定发起行时应充分尊重客户意愿。(四)效益优先原则。总行可根据客户与我行合作效益情况确定发起行。第四章 授信审批第二十一条 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均应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查,并统一由总行同业票据部将中资金融机构授信材料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在收到总行同业票据部报送的授信资料后,应按相关流程完成审查并报总行有权审批机构终审。其中,总行授信审批部按照我行相关授信政策,对申请授信的中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和全面风险分析、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报有权审批机构进行终审。第五章 额度批复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完成授信终审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将
14、授信批复抄送至总行同业票据部,总行同业票据部将根据上述批复反馈至发起部门和总分行相关用信部门。第二十四条 总行同业票据部根据授信批复更新并维护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信息,并对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后续的申领、使用、冻结、调剂及评估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 额度管理原则。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总分行各用信部门应按照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申领,同时授信额度应在提高效益的目标下在全行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 授信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审批同意的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授信放款有关资料,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交有关机构进行放款。业务经办机构对上述授信放款材料的真实
15、性负责。放款机构负责按照我行授信放款操作相关制度规定对放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授信对象满足授信批复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无法落实授信条件或发现新的授信风险隐患的,不得放款。如有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应按规定办妥抵(质)押品登记手续。如有需要,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妥保险和公证手续。同时,核保人员按核保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有关核保工作。我行签署的授信业务合同及担保合同原则上应使用我行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若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由我行法律保全部审查确认。第七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七条 总、分行同业部门参与同业条线管理的金融市场资产授信后管理,并对授信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授信后检查质
16、量承担管理责任。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后管理分为授信对象授信后管理和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其中,总分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后管理的监管,授信对象授信后管理由授信发起部门执行,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由总、分行具体用信部门执行。第二十八条 授信对象授信后管理授信发起部门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在额度有效期内对授信对象进行日常性风险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对授信对象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状况、结算往来情况、担保人情况、抵质押物情况、授信对象与担保人对外担保及投资情况等。如遇授信对象出现资质急剧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风险事件,授
17、信发起部门应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并及时汇报至总分行同业部门及总分行相关授信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总、分行具体用信部门负责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负责对相关交易事项的业务风险管理,并进行持续跟踪、监督、风险预警等。在具体交易达成之后,总、分行具体用信部门负责在业务存续期间对交易事项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对授信对象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形,具体用信部门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及时向分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发起部门以及总行相关授信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
18、。(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四)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第八章 授信收回及资产保全第三十一条 授信收回授信业务到期或授信业务需要提前归还时,我行为确保授信资金安全,应主动进行授信收回工作。经办人员(客户经理)应在授信到期前规定时间内,提醒客户按期还息;应及时统计即将到期授信业务,分析客户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判断回收的可能性和回收方式;授信项下业务全部结清后,分行相关部门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授信客户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的,应作为预警信号管理并及时催收。第三十二条 资产保全不良资产统一由资产保全部门管理,并组织专职清收人员和原经办人员进行清
19、收。不良资产的认定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介入相关风险化解工作,提前做好风险化解预案;对新增不良的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项目,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将认定结果通知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总分行金融同业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相关移交工作;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涉及重组的,按照总行重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后继续向授信对象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九章 年度及月度审查要求第三十三条 根据发起频率不同,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原则上按照年度与月度进行审查。年度例行审查,是指由总行同业票据部根据客户分层营销情况和前一年度授信审查结果,会商总行
20、授信审批部后确定年度审查名单,并每年主动、定期、批量发起的新增或续作授信的审批流程。月度批量审查,是指针对没有进入年度审查名单的中资金融机构,由总、分行授信发起部门发起的新增或续作授信的审批流程。对于名单内客户紧急的临时性授信需求、年审确实无法满足的,也可按照月度批量审查办理。此外,增加或调整授信品种的审批流程也纳入月度批量审查。第三十四条 年度及月度审查时间要求总行同业票据部原则上应在客户最新年报公布后、于每年5月完成年度审查发起工作。因名单调整、新增等原因未能在5月发起授信的名单内机构,可纳入月度批量审查。总、分行授信发起部门可对年度审查名单外的客户发起月度批量审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所隶属的集团在我行已有授信或与其所隶属集团共同发起授信的业务,参照公司客户授信流程执行,但在审查前应会签总行同业票据部,并将授信批复抄送总行同业票据部。不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授信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七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x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