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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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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国交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的行业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境内承建的各类土木工程。境外工程参照执行。承建的施工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工程质量实行公司监督、各单位管理、项目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和公司所属各单位都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并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一)提出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二)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职责。 (三)制定各种制度、办法、体系文件等,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四)对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 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质量职责 (一)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 (三)审批、发布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工程质量进行决策。 (四)确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七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质量职责 (一)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四)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监督其运行情况,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六)主持公司级优质工程评审会,确定公司级优质工程项目。审查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 (七)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八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开展创优活动,并监督实施。组织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 (三)监督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并监督实施。组织公司级优秀QC的评审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公司级以上优秀QC评选工作。 (五)组织公司半年一次的质量抽查工作,并对公司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交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 (七)指导、监督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八)负责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沟通及处置。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各单位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设置质量归口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至少要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 (四)各单位必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负责指导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六)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七)指导项目编制竣工资料,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八)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质检工程师 第十一条 质检工程师是公司内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是质检工程师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工作。 (二)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公司半年质量抽查工作。 (三)组织公司级优质工程评审工作。 (四)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上报。 (五)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反馈。 (六)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深入工程项目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季度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四条 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一)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2.土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3.专业技术知识丰富,3年以上土建专业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 4.经过质检工程师的相关培训。 (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由其总工程师提名,各单位聘任,报公司备案;项目质检工程师由各单位总工提名,项目聘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由于质检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质检工程师不得频繁调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查(抽查) 第十五条 公司对在建施工项目按照一定的频率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双十工程至少两次,检查结果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考核评价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岗位人员能力、培训等情况; (四)质量问题、事故预防、报告、处理情况; (五)技术交底情况; (六)施工测量、试验、检测情况; (七)隐蔽工程及工序间交接验收情况; (八)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质量信息 第十九条 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一)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是质量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单位对项目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指导,收集项目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腾讯通、OA管理系统、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三)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质量信息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信息报告时限 (一)各单位每月25日前收集各项目《在建工程质量月报》(附件1),并进行汇总、分析。 (二)各单位每季末报《交(竣)工工程质量报表》(附件2)及季度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三)各单位每年3月20日前报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 (四)各单位及项目均应建立奖罚台帐、返工损失台帐,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五)项目应及时上报省(市)部级质量抽检及业主年度综合检查通报文件; (六)各单位及项目必须加强交工、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及时跟踪索取验收报告,并登记台帐;每季度末报《工程在建、交竣工统计表》(附件3)至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七)各单位将获得的各级各类工程质量奖项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八)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回访,每二、四季度末将质量回访记录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工程回访记录表》(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年度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内容应包括: (一)本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重点工程质量状况、创优工程实施情况等。 (三)本年度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总体验收情况。 (四)本年度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情况。 (五)本年度工程获奖情况。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级标准以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政府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规定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24小时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快报(附件6),一个月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章 优质工程 第三十二条 优质工程分三级:国家级、省部级、公司级。 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等国家级评审组织评出的优质工程。 省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中国交建、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组织评审的优质工程。 公司级优质工程是由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优质工程。还包括省部级以下组织评审的优质工程。 第三十三条 奖励 (一)对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由公司颁发奖金,省部级以下优质工程奖由公司明确额度由各单位颁发奖金。奖金发放标准见《附件7 优质工程奖金发放标准》。 (二)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不同等级的优质工程奖项时,奖金就高不就低,可以补差但不重复发奖。 (三)优质工程的奖金是对获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各单位应将奖金发放给各有功人员。 (四)优质工程奖金的发放实行备案制,发放单位对《奖金发放明细表》登记台帐并备案。 **工程奖金发放明细表 奖项名称 承建标段 姓名 在该项目的职务 任职起止时间 奖励金额(元) 现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合 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对各单位优质工程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发放奖金的进行处罚。 第九章 公司对各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对公司业绩、名誉等造成较大损害或对生产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其考核结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各单位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年度评价,满分为100分,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进行扣分、加分。评价得分≥90分时,年度考核不扣分;评价得分≤75分时,年度考核扣5分;评价得分位于90分至75分之间时,年度考核所扣分数按内插计算。 第三十七条 扣分标准: (一)每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扣25分; (二)每一起质量问题,扣10分; (三)业主投诉每次扣5分; (四)媒体曝光的责任质量事件每次扣10分; (五)中国交建抽查中,点名批评每次扣10分; (六)公司抽查中,点名批评每次扣5~10分; (七)公司抽查中,不合格品每次扣2分; (八)单位无创优计划,创优计划不落实,每项目扣5分; (九)公司确定的创优项目,落实不到位,未达到公司级优质工程标准,每项扣5分; (十)各单位每年对在建项目进行质量检查,若少于1次、未提出质量管理的具体评价与要求,每项目扣5分。 第三十八条 加分标准: (一)每公司级优质工程加5分,每省部级优质工程加10分,每国家级优质工程加30分; (二)创优工程项目(相对于在建工程)比例大于20%,加10分;创优工程项目比例大于30%,加20分; (三)中国交建抽查中,点名表扬每次加10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优质工程评审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施字[2003]219号)自行废止。 附件1:在建工程质量月报 2:工程质量信息报表 3:工程在建、交竣工统计表 4:优质工程获奖情况统计表 5:工程回访记录表 6: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7:优质工程奖金发放标准 8: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0: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在建工程质量月报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 工程 名称 单项工程 本 月 完 成 本工程累计完成 备注 名 称 单位 总项数 权值 项数 权数 一次合格权数 返工工程部位及原因 最终合格权数 项数 权数 一次合格权数 累计返工次数(次) 最终合格权数 A B C D E F G=F*E H≤G I J K L=K*E M≤K N O P                                                                                                                                                                                                                                                                                                             **项目合计 ∑F ∑G ∑H   ∑J ∑K ∑L ∑M ∑N ∑O   一次合格率 ∑H/∑G 合格率 ∑J/∑G 一次合格率 ∑M/∑L 合格率 ∑O/∑L 单位主管: 填表人: 附件2: 工程质量信息报表 填报单位(章): 年 季度 项目类型 本期交工验收单位工程合格率 本期竣工项目优良品率 重大质量事故及投诉情况 自年初累计 交工项目(项) 合格(项) 合格率(%) 自年初累计 竣工项目(项) 优良(项) 优良品率(%) 重大质量 事故(起) 质量投诉(起) 路桥 铁路 市政 机场 其他 合计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注:1、序号以开工日期顺序排列,这样中标后开工及时填表; 2、在建项目写明完成百分比; 3、没有拿到竣工证书的工程都要统计。 在建、交竣工项目台帐 填表日期: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 地域 工程 类型 工程 规模 中标 资质 合同工期 在建 待交工 交工 竣工 创优目标 公司重点工程 公司创优工程 项目经理/电话 项目总工/电话 备注 完成% 主体完 工日期 实际交 工日期 证书 日期 证书 评分 证书 日期 证书 评分 公司优 集团优 省部奖 国家奖                                                                                                                                                                                                                                                                                                                                                                                                                                                                                                                                                                                                                                                                                                                                                                                                                                                                                                                                                                                                                                                                                                                                                                                               附件4: XX年度优质工程获奖情况统计 填表日期: 序号 获奖工程 项目名称 工程 规模 亿元 奖 项 名 称 获奖证书单位 中标 资质 施工 单位 公司级 集团 省部级 国家级 奖项 奖项 奖项 获奖 时间 授奖 单位 发文 文号 证书 情况 奖项 获奖 时间 授奖 单位 发文 文号 证书 情况 承建 参建                                                                                                                                                                                                                                                                                                                                                                                                                                                                                                                                                                                                                                                               附件5: 工程回访记录表 编号: 回访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业主/用户 合同编号 交付时间 质量等级 回访结论及存在问题: 顾客意见: 是(否)满意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字(公章): 职务: 处理意见: 保修通知单编号: 回访人: 附件6: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章)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 伤亡情况 设计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事 故 经 过 及 初 步 原 因 分 析 采 取 措 施 主管领导: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7: 优质工程奖金发放标准 序号 获奖等级 奖金总额(元) 奖励人员 奖励金额(元) 备注 1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 150,000 项目经理 20000 最高70000元 项目总工 20000 其他项目领导 10000/人 质检工程师 10000 最高40000元 工程部长、测量队长、试验室主任 6000/人 其他突出贡献者 4000/人 最高40000元 2 省部级优质工程、优质工程 80,000 项目经理 10000 最高40000元 项目总工 10000 其他项目领导 5000/人 质检工程师 8000 最高25000元 工程部长、测量队长、试验室主任 3000/人 其他突出贡献者 2000/人 最高15000元 3 公司级优质工程 30,000 项目经理 4000 最高16000元 项目总工 4000 其他项目领导 2000/人 质检工程师 3000 最高10000元 工程部长、测量队长、试验室主任 2000/人 其他突出贡献者 1000/人 最高4000元 注:1、本表中的“奖励金额”是对有功人员发放的最高限额。 2、工程造价小于1.5亿的,在上表基础上乘0.67系数;工程造价大于等于1.5亿元、小于3亿元的,在上表基础上乘0.77系数;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亿元的,在上表基础上乘 。 3、对于总部实行管理的项目,以总部为单位进行奖励,奖金由总部统一进行分配,总部及各分部的奖励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总部奖励金额 总部奖励金额=〔项目奖励总金额/(分部数+1)〕×1.2; 2)各分部奖励金额 分部奖励金额=(项目奖励总金额-总部奖励金额)/(项目总合同额)×分部合同额。 附件8: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9]90号)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一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一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一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成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放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号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l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附件10: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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