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四级风控体系,风险管理部在第三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 风险管理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参与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部门制度和流程建设,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 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征信资料完备性和资料质量、客户在公司的担保物的市值、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和业绩参与融资融券客户授信额度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额度体现在与客户签定的《客户授信确认书》中。客户授信额度与其全部资产及金融资产的关系应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融资融券部应向风险管理部提供完备的客户资料,包括:
(一)《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
(二)《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
(三)《融资融券合同》;
(四)《客户授信确认书》;
(五)《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融资融券部应严格根据公司平仓的有关规定平仓。风险管理部对平仓的客户及融资融券部履行平仓职责的全程进行跟踪监测。风险管理部及时向合规部、融资融券部及其分管领导通报未能及时履行平仓职责的事件。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通过量化分析手段,根据征信系统数据评估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及评估模型、征信评级、评级因子、授信等设置的合理性,形成报告报送公司信贷评审会。
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通过非现场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非现场监控系统包括内外部开发的各监控系统和监控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和监控程序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
(一) 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0%。
(二) 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
1、全体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400%;
2、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400%;
3、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
4、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
5、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
6、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三)单客户指标和目标值:
1、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4%;
2、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4%;
3、单一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占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8%;
4、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4%;
5、单个客户(包括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融资持有单只证券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督促履行公告程序。
(四)单产品指标和目标值:
1、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6%;
2、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5%;
3、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
(五)追加保证金、平仓的指标和目标值: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等于130%。风险管理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现场监控系统业务监控管理办法》记录、监控处理、分析和反馈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
(二)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三)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
(四)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
(五)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
(六)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
(七)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
(八)客户对敲交易。
第四章 风险监控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的监控参数和阈值设置原则上应宽于融资融券部并严于监管机关规定,缺省参数和阈值为宽于融资融券部目标值的5%。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发现实时业务触发预警后,通过OA、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融资融券部。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部收到风险管理部预警后,在当日内反馈风险管理部,反馈内容包括:发生原因、处理方式、处理完成时间、后续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未在当个交易日反馈风险预警信息或未按时完成处理,风险管理部向融资融券部分管领导报告,如连续两次以上未按时反馈或完成处理,风险管理部向风控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记录业务部门反馈信息,并定期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提交合规总监。
第五章 监控参数和阈值管理
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公司级监控参数和阈值的确定及调整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规定由信贷评审会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信贷管理委员审批后的融资融券监控参数和阈值、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风险管理部的监控参数与阈值,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报告机制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形成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日报和月报机制。日报和月报向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融资融券部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融资融券总规模与市场风险情况:
1、融资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2、融券总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3、融资融券总规模占净资本比例;
4、融券持仓头寸、估值、浮动盈亏的汇总与分布;
5、融券持仓头寸的VAR值。
(二)风险客户规模情况:
1、正常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2、关注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3、警戒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4、平仓类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
5、平仓损失情况。
(三)单客户风险情况:
1、单客户触发预警数量;
2、警戒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
3、平仓类客户和维持担保比例;
(四)单产品风险情况:
1、触发预警单只证券持仓情况;
2、融资买入成交金额前10只证券和金额;
3、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前10只证券和金额;
4、担保券市值前10只证券。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年度出具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报告,报送合规总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
(二)总规模和净资本比例;
(三)追加担保频率和规模;
(四)强制平仓频率和规模;
(五)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指标;
(六)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融资融券总规模;
(二) 融券持仓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三) 证券集中度;
(四) 客户集中度;
(五) 客户整体盈亏;
(六) 流程和制度执行;
(七) 息率和费率;
(八) 重点持仓证券;
(九) 重点客户;
(十) 客户准入标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准入标准、标的证券准入标准、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重要风控指标。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券业务进行市场风险评估。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日对公司融券持仓头寸、浮动损益进行估值、计量、核对。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于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市场变化可能对持仓头寸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进行量化估计。加强对融券市场风险和业务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进行压力测试。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如模型假设发生变化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等,对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公司融券持仓、客户融资持仓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可能承受的潜在亏损。
第二十五条 提请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业务部门流程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业务执行部门自查发现风险向风险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发现风险后通过OA系统流程告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风险管理部反馈或整改。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发现融资融券业务重大风险状况应向合规总监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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