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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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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年 12月26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5 第四章 银行结售汇统计 5 第五章 附则 7 附件: 7 附件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8 附件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9 附件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10 附件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11 附件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12 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14 附件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结售汇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总行负责将结汇、售汇统计数据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报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统计报告的报表有:日终填制《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附件1)、《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附件2)、每旬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附件3)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附件4)、月末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附件5)、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附件6)。 第四条 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支行等机构)负责辖内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及向的数据报送。 第三章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第五条 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准确计算我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第七条 结售汇外汇头寸均按照实时交易汇率折合成美元计算,对于使用实时交易汇率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折算成美元计算,每日价格的选取方式由统计人员自行确定。各外币间的汇兑损益不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八条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网址为:h /。 第九条 如遇应用服务平台故障无法传输数据,应及时与外汇管理局联系。 第四章 银行结售汇统计 第十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应根据我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目前我行只需报送即期报表,根据报送周期和结售汇类型可以分为《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应严格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附件7)的要求进行填报。 第十一条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第十二条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由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向当地外管局上报上一个工作日的结售汇数据(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三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由经办行于旬后1日内和月后3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向报送,由汇总后上报当地外管局。分行除向总行报送外,还需向当地外管局报送。 第十四条 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本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第十六条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第十七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 第十八条 经办行须严格按照国家外管局结售汇统计报表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数据报送要求做到准确、全面,必须坚持双人经办、复核的原则,并经各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如出现错报或漏报,须向做出书面说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附件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 (5)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 (6) 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7) 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8)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9)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0) 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 (11) 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2) 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3)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4)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 (15) 备注: 注:1、(9)=(1)+(2)+(3)+(4)+(5)+(6)+(7)+(8) (14)=(9)-(10)-(11)-(12)-(13) 2、“当日对客户/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Delta敞口加总形成Delta净敞口变动。 3、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Delta值计为1;如果不执行,则Delta值计为0。 附件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结汇/售汇 交易类别 客户名称 交易性质 交易币种 折美元金额 交易品种 备注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负责人: 注:1、区分结汇和售汇分项填报;2、交易类别分为银行对客、银行自身;3、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4、交易品种分为即期、远期(签约)、期权(签约);5、大额结售汇交易的标准为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 附件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发生额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30 收益和经常项目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合计 附件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发生额 300 经常项目 310 货物贸易 320 服务贸易 330 收益和经常项目转移 4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合计 附件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合计 银行自身 银行代客 小计 金融机构 中资机构 外资机构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2X 其中:银行卡 121 运输 122 旅游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 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资本账户 220 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 222 直接投资撤资 223 房地产 230 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232 证券筹资 240 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 250 国内外汇贷款 260 金融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资金) 262 代债务人结汇 270 其他 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合计 银行自身 银行代客 小计 金融机构 中资机构 外资机构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01 02 03 04 05 06 300 经常项目 310 货物贸易 320 服务贸易 32X 其中:银行卡 321 运输 322 旅游 323 金融和保险服务 3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25 咨询服务 326 其他服务 3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332 投资收益 333 其他经常转移 4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410 资本账户 420 直接投资 421 其中:投资资本金 422 直接投资撤资 423 房地产 430 证券投资 4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432 证券筹资 440 其他投资 441 其中:跨境贷款 442 外债转贷款 450 国内外汇贷款 460 金融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 461 其中:资本金(营运资金) 462 代债务人结汇 470 其他 附件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统计报表纵栏 (一)01银行自身,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三)0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五)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六)05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七)06非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统计报表横栏 (一)100,300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二)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三)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21,321 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 122,322 旅游,是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本项目。 结汇包括旅游行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为来华的外国旅行社团及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 售汇包括境内旅游者和旅行社购汇用于在境外旅游期间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旅游者将节余人民币购汇。因公出国购汇计入本项目,其中对公单位办理因公出国购汇业务(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人通过因私购汇系统办理因公出国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人。 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123,323 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是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等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保险服务,是指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保险费计入本项目。 金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经常项目”中“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132,332投资收益”。 124,3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25,325 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和保险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服务贸易”项下的“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126,326 其他服务,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网络使用费、广告费、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等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驻华机构在境内开立的“经常项目经费账户”结汇以及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计入本项目。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佣金、回扣及经营性租赁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承包工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如不能按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区分的计入本项目。 特例:外资金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日常费用结汇计入本项目。 12X,32X 银行卡:与银行卡相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目中,同时计入本项下。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应计入“326其他服务”;其他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122,322旅游”。 12X,是指指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后需要由发卡金融机构进行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或在境内因“误抛”使用后持卡人购汇还款、境外卡持卡人从境内金融机构提取的人民币未使用完余额兑回外币。 (四)130,330 收益和经常转移: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以及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31,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职工报酬,是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售汇。赡家款,是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售汇。 132,332 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金融机构利润、利息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22,322旅游”。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入结汇和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应计入“323金融和保险服务”。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利息购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投资收齐后的继续分成计入本项目,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133,333 其他经常转移,是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行外币业务的营业税结汇计入本项目。 (五)200,400 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六)210,4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单方转移或债务豁免,包括移民转移。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是指本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除使领馆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记入本项目外,非居民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直接投资项下。 (七)220,420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资本金、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 其中221,421投资资本金,是指在直接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份(包括股票和非股票股份)、其他认缴资本和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本项目。 股权投资比例在10%(含)以上的结售汇计入本项目;10%以下的,如果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或购买)股本证券的结售汇计入232证券筹资或431证券投资,否则计入240、440其它投资。 222,422直接投资撤资,是直接投资企业因终止清算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含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本项目,若属于投资收回后的继续分成计入“132投资收益”。 223,423房地产,是指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交易住宅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商品房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房地产公司或居民代非居民结汇的,原则上结汇主体应统计为非居民。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421投资资本金”,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八)230,430证券投资,是指在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231+232=230 431+432=430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证券投资(含B股)终止而撤回的投资资金外汇收入结汇。 232证券筹资,是指境内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务证券筹集的外汇收入结汇以及通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不足股权10%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结汇计入本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含B股)不足证券发行人股权10%的外汇支出售汇。 432证券投资撤出,是指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终止而撤回的投资本金外汇支出售汇。 (九)240,440其他投资,是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41+242<=240 441+442<=440 其中241,441跨境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获得的跨境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跨境贷款本金的购汇。跨境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和国际融资租赁等。 242,442外债转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外债转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外债转贷款本金的购汇。外债转贷款指境内机构以外币承担的,由财政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转贷款。 (十)250,450 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 (十一)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是指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61+262<=260 461+462<=460 其中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增加或减少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代债务人结售汇,是指金融机构因债权项下收回资产与债权币种不匹配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十二)270,470其他,是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470包括居民个人用于外汇存款的购汇。 三、一些特殊结售汇交易的统计归属 (一)居民个人的现钞和存款结汇。不应将居民个人现钞、存款的结汇简单归类于“126其他服务”或“133其他经常转移”,而应根据居民个人所述外汇资金来源进行统计。居民个人现钞及现钞存款结汇,应主要涉及“122旅游”、“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3其他经常转移”等项目。 (二)账户结汇统计。账户结汇资金性质若不能准确区分,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不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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