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综合规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82878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73.04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综合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综合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6-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并立即报警以预防火灾和爆炸和/或人身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1.0.3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大于20%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许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许可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许可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出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许可浓度值。   3 通常要求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含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成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成最高许可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成最高许可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成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取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统计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需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需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企业,应配置必需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部署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和释放源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范要求,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场所,宜采取固定式,当不含有设置固定式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确实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部署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液体泵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要求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部署设备区内,当检测点在释放源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和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和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在释放源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和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和释放源距离小于1m。   4.1.3 第4.1.1条要求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部署不一样火灾危险类别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要求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要求比空气轻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和检测器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和装卸车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装卸车鹤位和检测器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要求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泵或压缩机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要求。、   4.2.4 液化烃灌装站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灌瓶间,灌装口和检测器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要求;半露天储瓶库四面每15~30m设一台,当四面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和检测器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要求。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要求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扩散和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和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和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和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   2 地上敷设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   4.3.3 设在2区范围内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死角”。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系统最基础组成应包含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能够是专用数据采集系统和检测器组成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择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报警控制器;也可选择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组成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统计设备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择触点输出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统计设备信号能够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数据采集系统,宜采取专用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 当选择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要求设置报警统计设备,报警统计设备应含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效。   报警统计设备能够是DCS或其它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择专用工业微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相关要求。   5.2 检测器选择   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择其它类型检测器;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许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   3 氢气检测宜选择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型式,可依据被检测有毒气体具体特征确定:   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择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 氯气可选择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 氰化氢气体可选择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择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 氯乙烯气体宜选择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选择,应考虑被检测有毒气体和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其它气体交叉影响。   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择检测器防爆类型;   2 依据被检测可燃性气体类别、等级、组别选择检测器防爆等级、组别;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择隔爆型;   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择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择隔爆结构。   5.2.5 依据使用场所不一样,按以下要求选择检测器采样方法:   1 宜采取扩散式检测器。   2 下列情况宜采取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 因少许泄漏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场所;   b 因为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场所;   c 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地点。   3 采取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择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选择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含有以下基础功效: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其它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部件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给予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检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明确指示;采取无测量值指示功效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要求,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它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含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开关量输出功效。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含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报警功效,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改变,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定并采取方法后,才停上报警。   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显著区分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器和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 报警统计设备应含有以下功效:   a 能统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日计时误差不超出30s;   b 能显示目前报警部位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能追索显示以前最少1周内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 报警设定值应依据下列要求确定:   1 依据本规范第3.0.2条要求,选择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 可燃气体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 可燃气休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 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 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 有毒气体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 有毒气体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改变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 检测报警仪表安装   6.1 检测器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且周围留有大于0.3m净空。   6.1.4 检测器安装和接线按制造厂要求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相关要求。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6.2.4 通常报警用报警系统,可使用一般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检测报警系统,应采取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 和自动保护系统相连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检测。   附录A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征表   表A 可燃气体、蒸汽特征               注:①本表数值起源基础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和《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部分栏目标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   表B 有毒气体、蒸汽特征表         注: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起源基础以上《常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为主,并和《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和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9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实施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 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   反面词采取“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199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1.0.3 和本规范相关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中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 术语、符号   2.1.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蒸气压力大于0.1MPa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液体,比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类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可燃液体。甲B和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因为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不过,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上限和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依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要求,不过中国在制订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差值,所以该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1.2 依据国际TJ36-79要求,氨属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家标准GB5044-83中要求,氨属轻度危害,所以本规范不要求检测。按日本相关标准要求,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中国GBJ16-87和GB50160-92要求,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因为其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要求属于甲类气体。又因一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引发大家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发急性脑缺氧性疾病,损害人体中枢神经。按国家标准TJ36-79要求,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按国家标准GB5044-83要求,一氧化碳属Ⅱ级毒物危害程度。所以本规范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是依据国家标准GB50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极度、高度危害气体,并依据现在有检测仪表而确定。也参考日本标准要求10种有毒气体。   2.1.3 最高许可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章表4中注①。依据国外相关资料介绍,最高许可浓度系指通常人在有害气体环境中,以中等强度天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界限。   2.2.1 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   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   3 通常要求   3.0.1 本条可燃气体要求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关键控制相结合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和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要求而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2区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3.4、第2.3.7、第2.3.8、第2.3.9条。   3.0.3 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属Ⅰ或Ⅱ级)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统计或打印,方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0.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控制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方法场所。不过,不是全部情况全部如此。比如某厂装卸栈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操作人员既看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方法了,所以,做了本条要求。   3.0.7 本条要求关键是使一旦泄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本身扩散外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整年来说最多。   3.0.8 本条要求依据是:(1)洛阳石化工程企业和辽阳石油化纤企业仪表厂合作进行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日本《通常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   依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LPG安全规则相关《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部署》。   室内部署轻易泄漏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场所,在这些设备群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百分比计算设置检测器数量。在室外部署轻易泄漏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场所,在这设备群周围以20m一个以上百分比计算设置检测器数量。   上述轻易泄漏高压气体设备通常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要求可折算为:检测器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有资料报导:经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测器和泄放点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本条要求,可燃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平均值即为7.5m。参考日本要求,室外为室内2倍,故室外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和释放源距离是依据对四个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要求,通常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小于2m,室内小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小于1.5m,比空气重距地面约0.4~0.6m。   3.0.9 本条所说“不含有安装固定式”: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为不含有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是为预防爆炸和保障人身安全而设置,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是确保其可靠性有效方法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检测和发出报警信号功效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影响。   4 检测点确实定   4.1 工艺装置   4.1.1 本规范所指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物质所在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物质所在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释放频繁程度和连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估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等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容器上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估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然短时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密封外;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关键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要求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具体实例。   4.1.2 所谓露天部署是指设备部署没有厂房,没有顶棚室外。半露天部署是指设备部署在室外,但在设备上方有顶棚。   可燃气体检测器位置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要求,15m距离是符合本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要求。当检测点在释放源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下限值5m。   4.1.3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厂房,半封闭式厂房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或有花格墙、半截墙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部署在封闭式厂房内设备,是属于室内部署,部署在半封闭式厂房内设备也视为室内部署。所以,检测点间距符合本规范第3.0.8条要求。   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假如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部署在厂房第二层,为安全起见,立即检测出泄漏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要求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4.3.4条设置检测器。有释放源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   4.1.4 在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部署不一样火灾危险类别设备时,仅在本规范要求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检测器,不是释放源场所不设检测器。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物内部,通常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内部署有甲类气体及甲类、乙A类液体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液体设备,全室全部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划区条件),不过本规范要求关键是检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规范第4.3.4条,尚宜设检测器。   4.1.5 本条要求是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设备区内,通风良好,依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立即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所以要求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关键目标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成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4.2 储运设施   4.2.1 因为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于防火堤。所以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   4.2.4 灌装口和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二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所以要求为5~7.5m。   通常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觉泄漏液化烃,要求沿库四面部署检测器。如周围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面围长之和小于15m,最少设一台。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要求,使检测器有效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扩散和积聚场所   4.3.1 这是为拦截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发火灾。检测器设置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   4.3.2 控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进入。日本和台湾标准和部分引进装置全部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分对待。通常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范围。在此范围内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在整年内被吹入室内机率较多控制室和配电室全部宜设检测器,不然可不设。   4.3.3 本条要求,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测器。一则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用。   按GB50160-92第4.2.8要求,部署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要求,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检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3.4 “死角”系指通风不良墙角或窝风地方。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除了极部分对象有特殊要求以外,大量应该是报警系统。   报警器和指示报警器能够是仪表盘安装单元仪表,也能够是专用数据采集系统。   报警器应包含信号设定器和闪光报警两个基础单元。   指示报警器最少应含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闪光报警三个基础功效,也能够是由指示器和报警器两部分组成。   5.1.2 为确保检测报警系统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和检测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可和其它仪表系统共用,但对关键报警和自动保护相关报警,应独立设置。至统计设备(或DCS)和联锁系统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出模拟信号和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信号接至DCS指示统计,至报警及联锁系统信号不可从DCS接出。   数据采集系统也能够是DCS中一个相对独立单元,关键用以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含数据采集部件和操作显示设备。   5.1.3 报警统计设备能够和其它仪表系统公用。   5.2 检测器选择   5.2.1 检测器应该依据现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等级和组别,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毒害程度等选择。   1 催化燃烧法使用检测元件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   2 依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影响选择一般型或抗毒性检测器。   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使元件中毒。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测器使用寿命。   毒性物质含量和检测元件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之间无严格定量数据,条文中|少许“是指10ppm左右,其数值是依据使用经验得出。   抗毒性检测元件关键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毒害。   抗毒性又分为:一般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一样系列。   中国深圳安路企业、燕化企业仪表厂、无锡梅思安企业、格林企业等均生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3 通常检测可燃气体催化燃烧方法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检测应选择专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取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电化学或半导体检测元件)。   5.2.2 依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特征选择不一样工作原理检测器。   现在中国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种类及关键生产厂家,见下表:              多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适用范围见下表:        注:A—优先选择检测器型式,   O—其它可选检测器型式,   C—作为可燃气体检测时可选检测器型式。   使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时,因为温度过高过低全部会引发电解质物理改变,应注意使用温度不超出制造厂所要求使用环境温度。当环境温度不适合时,应采取方法或改用其它型式检测器。   常见有毒气体检测器使用寿命以下:   电化学式:1~3年   半导体式:3~4年   红外线式:大于2年。   对同一个原理检测器,制造厂对检测不一样有毒气体采取了不一样样品处理方法,用以消除气体测量中交叉反应,所以,在采购有毒气体检测器时应注明要检测气体及安装环境中存在其它气体。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选择,应综合考虑气体物性、腐蚀性、检测器适应性、稳定性、可靠性、检测精度、环境影响及使用寿命,并依据检测器安装场所中多种气体成份交叉反应和制造厂提供仪表抗交叉影响性能,选择适宜检测器。   5.2.4 检测器防爆类别组别必需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类别、等级、组别要求。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按释放源等级和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Ⅰ、ⅡA、ⅡB、ⅡC);按其引燃温度分级(T1、T2、T3、T4、T5、T6)。   选择检测器等级和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等级和组别。   5.2.5 依据安装现场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和人体危害程度选择不一样采样方法。吸入式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更强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盖面较小,除5.2.5条第2款所要求情况采取吸入式检测器外,大量使用应该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选择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要求含有基础功效和设计配置系统相关:   报警(系统)——含有报警和位号识别功效;   指示报警(系统)——含有指示、报警和位号识别功效;   信号设定器或报警控制器应是专用仪表;指示器和报警器能够独立设置,也能够和其它仪表系统公用;   指示报警系统能够是盘装单元,也能够是专用以微计算机为基础数据采集系统。   相关测量范围是依据中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并参考中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和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相关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和正当交易法律实施规则相关基准》(昭和43年2月7日制订,昭和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相关条文制订。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相关性能指标是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97并结合现在中国外气体检测报警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