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条文,自10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经本次修改原条文同步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详细内容,将在近期出版工程建设原则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立场合火灾危险级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2、 级 级 3严重危险级 级 级 4仓库危险级 级 级 级302设立场合火灾危险级别,应依照其用途、容纳物品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难易限度后拟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合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场合: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物品; 2 遇水发生激烈化学反映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物品; 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液体。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场合应采用湿式系统。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场合应采用干式系统。42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场合,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
3、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规定,且必要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级。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仓库,当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初期抑制迅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批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应设迅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迅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适当用于尺寸超过15m(宽
4、)8m(高)开口(舞台口除外)。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规定。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级别 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m 2 ) 作用面积 ( m 2 )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 级 6 160 级 8 严重危险级 级 12 260 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 51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合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规定。表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合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合用场合 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
5、度 ( L/min.m 2 ) 作用面积 ( m 2 )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 ( m )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0 3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注: 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应符合 7.1.3 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 3.5m 自选商场应按 16L/min.m 2 拟定喷水强度。 3 表中“ ”两侧数据,左侧为“不不大于”、右侧为“不不不大于”。 502 仅在走道设立单排喷头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相应走道面积拟定。505 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规定; 当级、级仓库中混杂储存级仓库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某些面积不应不大于层板总面积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级别 储物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m 2 ) 作用面积 ( m 2 ) 持续喷水时间 ( h ) 仓库危险级 级 3.0 3.5 8 160 1.0 3.5 4.5 8 200
7、 1.5 4.5 6.0 10 6.0 7.5 14 仓库危险级 级 3.0 3.5 10 200 2.0 3.5 4.5 12 4.5 6.0 16 6.0 7.5 22 注:本表及表 5.0.5B 、表 5.0.5C 合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9.0m 仓库。 表 5.0.5A 分类堆垛储物级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储物高度 ( m ) 最大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度( L/min m 2 ) A B C D 1.5 7.5 8.0 3.5 4.5 16.0 16.0 12.0 12.0 6.0 24.5 22.0 20.5 16.5 9.5 32.5 28.5 24.5 18.
8、5 4.5 6.0 20.5 18.5 16.5 12.0 7.5 32.5 28.5 24.5 18.5 6.0 7.5 24.5 22.5 18.5 14.5 9.0 36.5 34.5 28.5 22.5 7.5 9.0 30.5 28.5 22.5 18.5 注:1 A 袋装与无包装发泡塑料橡胶 B 箱装发泡塑料橡胶 C 箱装与袋张不发泡塑料橡胶 D 无包装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不大于 240m 2 。 表 5.0.5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级别 储物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m 2 ) 作用面积 ( m 2 ) 持续喷水时间 (
9、h ) 仓库危险级 级 3.0 3.5 8 200 1.5 3.5 4.5 12 4.5 6.0 18 仓库危险级 级 3.0 3.5 12 240 1.5 3.5 4.5 15 280 2.0 表 5.0.5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级别 储物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m2) 作用面积 ( m2) 持续喷水时间 ( h ) 仓库危险级 级 3.5 4.5 12 200 1.5 4.5 6.0 18 6.0 7.5 12+1J 仓库危险级 级 3.0 3.5 12 200 1.5 3.5 4.5 18 2.0 4.5 6.0 12+1J 6.0 7.5 1
10、2+2J 表 5.0.5D 货架储物级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序号 室内最大 净高 ( m ) 货架类型 储物高度 ( m ) 货顶上方净空 ( m ) 顶板下喷头喷水强度 ( L/min m2) 货架内置喷头 层数 高度( m ) 流量 系数 1 单、双排 3.0 6.0 1.5 24.5 2 6.5 单、双排 3.0 4.5 18.0 3 单、双、多排 3.0 1.5 12.0 4 单、双、多排 3.0 1.5 3.0 18.0 5 单、双、多排 3.0 4.5 1.5 3.0 12.0 1 3.0 80 6 单、双、多排 4.5 6.0 1.5 24.5 7 8.0 单、双、多排 4.5
11、6.0 24.5 8 单、双、多排 4.5 6.0 1.5 3.0 18.0 1 3.0 80 9 单、双、多排 6.0 7.5 1.5 18.5 1 4.5 115 10 9.0 单、双、多排 6.0 7.5 32.5 注: 1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当低于 2h ,作用面积不应不大于 20m2 。 2 序号 5 与序号 8 :货架内设立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3.0m ;设立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3.0 2.4( m )。 3 序号 9 :货架内设立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2.4m ,设立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12、 2.4 2.4( m )。 4 设立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 货架内置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1MPa 。 6 表中字母“ J ”表达货架内喷头,“ J ”前数字表达货架内喷头层数。表 5.0.5E 混杂储物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 ( m ) 最大净空高度 ( m ) 喷水强度 ( L/min m2) 作用面积 ( m2 ) 持续喷水时间 ( h ) 储物中涉及沥青制品或 箱装 A 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 9.0 8 160 1.5 1.5 3.0 4.5 12 240 2.0 1.5 3.0 6.0 16 240 2.0 3.
13、0 3.5 5.0 堆垛 3.0 3.5 8.0 16 240 2.0 货架 1.5 3.5 9.0 8+1J 160 2.0 储物中涉及袋装 A 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 9.0 8 160 1.5 1.5 3.0 4.5 16 240 2.0 3.0 3.5 5.0 堆垛 1.5 2.5 9.0 16 240 2.0 储物中涉及袋装不发泡 A 组塑料橡胶 堆垛与货架 1.5 3.0 6.0 6 240 2.0 储物中涉及袋装发泡 A 组塑料橡胶 货架 1.5 3.0 6.0 8+1J 160 2.0 储物中涉及轮胎或纸卷 堆垛与货架 1.5 3.5 9.0 12 240 2.0 注:
14、 1 无包装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似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 6 只喷头拟定。 5.0.6 仓库采用初期抑制迅速响应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 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初期抑制迅速响应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货品类别 最大净空高度( m ) 最大储物高度( m ) 喷头流量系数 K 喷头最大间距( m ) 作用面积内开放 喷头数 喷头最低工作 压力( MPa ) 级、级、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360 0.10 10.5 9.0 200 3.0 12 0.50 360 0.15
15、 12.0 10.5 200 12 0.50 360 0.20 13.5 12.0 360 12 0.30 袋装不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240 0.25 9.5 7.5 200 12 0.40 240 0.30 12.0 10.5 200 3.0 12 0.50 240 0.35 箱装发泡塑料 9.0 7.5 200 3.7 12 0.35 9.5 7.5 200 12 0.40 240 0.30 注:迅速响应初期抑制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 0 7 货贺储物仓库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规
16、定期,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 4m 高度处设立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 K=80 时,工作压力不不大于 0.20Mpa ;当 k=115 时,工作压力不不大于 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不不大于 3m ,也不适当不大于 2m 。计算喷头数量不应不大于表 5.0.7 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表 5.0.7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 仓库险级 货架内置喷头层数 1 2 2 6 12 14 8 14 10 5 0 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 0 8 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17、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不不大于 3min ;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不不大于 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不大于 10min 。 5 0 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表5.0.5规定;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不大于10min。5 0 10 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规定: 表
18、 5.0.10 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喷水点高度每增长 1m ,喷水强度应增长 0.1L/s.m ,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m 。 5 0 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不大于 1h 拟定。 6 1 1 采用闭式系统场合最大净空高度不应不不大于表 6.1.1 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立货架内置喷头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限制。 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合最大净空
19、高度 (m) 设立场合 采用闭式系统场合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初期抑制迅速响应喷头仓库 13.5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合 12 6 1 3 湿式系统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场合,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咆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 2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闭式系统,应设独立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报警阀组或
20、感温雨淋阀。 6 2 5 雨淋阀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立雨淋阀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入口应设止回阀。 6 2 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锁具。 6 2 8 水力警铃工作压力不应不大于 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 ,总长不适当不不大于 20m 。 6 3 1 除报警阀组控制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同层场合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批示器。6 3 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立水流批示器。 6 5 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最不利
21、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她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排水设施。 6 5 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1 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助于均匀布水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 节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喷头。 7 1 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布置,涉及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间距,应依照系统喷水强度、喷头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拟
22、定,并不应不不大于表 7.1.2 规定,且不适当不大于 2.4m 。 表 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间距 喷水强度 ( L/min.m2) 正方形布置边长 ( m )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 布置长边边长 ( m ) 一只喷头最大 保护面积 ( m2) 喷头与端墙最大距离 ( m )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0 3.6 9.0 1.5 注: 1 仅在走道设立单排喷头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拟定。 2 喷水强度不不大于 8L/min.m2 时,宜采用流量系数
23、 K 80 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间距均不应不大于 2m ,并不应不不大于 3m 。 7 1 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原则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距离,不应不大于 75mm ,不应不不大于 150mm 。 1 当在梁或其她障碍物底面下方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距离不应不不大于 300mm ,同步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 25mm 、不应不不大于 100mm 。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 7.2.1 条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距离不应不不大于 550mm 。 梁间布置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 7.2.1
24、 规定期,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密肋梁板下方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 25mm 、不应不不大于 100mm 。 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场合中,间距不超过 4 4 ( m )布置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 1 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 5.0.1 规定。 7 1 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 0.3m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最小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表 7.1.5 规定:表 7.1.5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最小垂直距离 (m) 喷头类型 最小垂直距离 原则喷头 0.45 其她喷头 0.90 7 1 6 货架内置喷头宜
25、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距离,应会合本规范 7.1.3 条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 150mm 。 7 1 8 净空高度不不大于 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立喷头。 7 1 9 当局部场合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合连通走道和连通门窗外侧,应设喷头。 7 1 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拟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到屋脊垂直距离,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不不大于 0.8m ;屋顶坡度 1/3 时,不应不不大于 0.6m 。 7 1 12 边墙型原则喷头最大保护跨度
26、与间距,应符合表 7.1.12 规定: 表 7.1.12 边墙型原则喷头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m) 设立场合火灾危险级别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最大间距 3.6 3.0 单排喷头最大保护跨度 3.6 3.0 两排相对喷头最大保护跨度 7.2 6.0 注: 1 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不不大于两排相对喷头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7 1 15 防火分隔水幕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宽度不不大于 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3 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 2 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
27、管道、桥架等障碍物宽度不不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8 0 1 配水管道工作压力不应不不大于 1.20Mpa ,并不应设立其她用水设施。 8 0 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原则、并同步符合本规范 1.0.4 规定涂覆其她防腐材料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末端设过滤器。 8 0 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钢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她管道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数据拟
28、定。 8 0 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原则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合不应超过 8 只,同步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合均不应超过 6 只。 8 0 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合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原则喷头数,不应超过表 8.0.7 规定: 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合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原则喷头数 公称直径 (mm) 控制原则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64 8 0 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连接管,其管径不应不大于
29、 25mm 。 8 0 9 干式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适当不不大于 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适当不不大于 2min 。 9 1 4 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 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 4 只喷头围合范畴内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 85%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 规定值。 9 1 5 设立货架内置喷头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拟定系统设计流量。 9 1 6 建
30、筑内设有不同类型号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场合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最大值拟定。 9 1 7 当建筑物内同步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步启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用水量计算,并取两者之和中最大值拟定。 9 1 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喷头流量之和拟定。各种雨淋阀并联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步启用雨淋阀流量之和最大值拟定。 9 2 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 : h+P0 +Z ( 9.2.4 ) 式中: H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供水压力( MPa ) h 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合计值( MPa ),湿式报警阀
31、取值 0.04Mpa 或按检测数据拟定、水流批示器取值 0.02Mpa 、雨淋阀取值 0.07Mpa ; P0 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 MPa );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 Z 应取负值( MPa )。 10 1 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公司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应,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应,并应保证持续喷水时间内用水量。 10 1 2 与生活用水合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原则。 10 1 3 寒冷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某些,应采用防
32、冻办法。 10 2 1 系统应设独立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立备用泵。 10 2 3 系统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吸水口应采用防止杂物堵塞办法。 10 2 4 每组供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立环状管道系统,每组供水泵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供水泵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不大于 65mm 试水阀。必要时,应采用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办法。 10 3 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 10min 用水量拟定。 干式系统、
33、预作用系统设立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步满足配水管道充水规定。 10 3 3 消防水箱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合系统,管径不应不大于 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不大于 100mm 。 10 4 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拟定,每个水泵接合器流量宜按 1015L/s 计算。 10 4 2 当水泵接合器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流量和压力规定期,应采用增压办法。 11 0 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水幕系统,应同步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启动雨淋阀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
34、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 0 3 雨淋阀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高程差,应依照雨淋阀性能拟定。 11 0 4 迅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同步启动。 11 0 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批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与否处在正常状态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操作。12 局部应用系统 12 0 1 局部应用系统合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立、且保护区域建筑面积不超过 10
35、00m2 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处,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她章节关于规定。 12 0 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迅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 12 0 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拟定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 K=80 迅速响应喷头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级场合关于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 12.0.3 规定。表 12.0.3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 K=80 迅速响应喷头时作用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开放喷头数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 30
36、0m2 或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 200m2 10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最大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8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 6 只 不不大于最大厅室内喷头数 2 只 最大厅室内喷头少于 3 只 5 2 采用 K=115 迅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不不大于 4.4m ,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不不大于 4.6m ,喷头至墙距离不应不不大于 2.2m ,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 6 只拟定。 12 0 4 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
37、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 12.0.7 条执行。 12 0 5 采用 K=80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 K=115 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12 只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控制阀。 12 0 6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备显示水流批示器、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都市供水管吸水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 0 7 无
38、室内消火栓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规定期,局部应用系统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都市供水可以同步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流量与压力时,都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都市供水不能同步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流量与压力,但容许水泵从都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都市供水管吸水消防加压水泵; 3 都市供水不能同步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流量与压力,也不容许从都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拟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持续补水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采用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办
39、法。附录 A 设立场合火灾危险级别举例 表 A 设立场合火灾危险级别举例 火灾危险级别 设立场合举例 轻危险级 建筑高度为 24m 及如下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立闭式系统建筑等 中危险级 级 1) 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 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她娱乐场合;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m 2 商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 2 地下商场等 3) 文化遗产建筑:木构造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 工业建
40、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级 1)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 5000m 2 及以上商场,总建筑面积 1000m 2 及以上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物品高度不超过 3.5m 自选商场等 2)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备料与生产车间 严重危险级 级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物品高度超过 3.5m 自选商场等 级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
41、物品、可燃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备料及生产车间、照相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仓库危险级 级 食品、烟酒;木箱包装不燃难燃物品等 级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仓库等 级 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注:表中 A 级、B 级塑料橡胶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B 。 附录 B 塑料、橡胶分类举例 A 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 )、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 FRP )、热塑性聚酯( PET )、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 PVC ,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 SAN )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 EPDM )、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 SBR )等。 B 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