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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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议题审批表
呈报单位
会 议
议 题
参 加
人 员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部门责任人意 见
市 政 府
应急办意见
市政府领导审 定
注:牵头单位要认真填写此表,并将会议方案附于表后。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人民政府相关全方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泰政发〔〕4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是指对能够预警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立即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社会安全事件还可在发生以后),相关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警报信息行为。
第四条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五条 预警信息公布条件和程序。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公布条件是,立即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公布条件是,立即发生或已经发生。预警程序:一是公布警报并宣告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二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必需时可越级上报;三是立即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毗邻或相关人民政府通报。
第六条 预警信息公布主体。宣告相关区域进入和终止预警期由泰安市或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研判和等级调整和解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审核,报对应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预警信息公布内容包含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方法和公布机关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公布、调整和解除可经过广播、电视(台)、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警示牌、宣传车、电子屏幕或组织人员经过小区逐户通知等方法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企业等关键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通告方法。
第九条 公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遵照立即、正确、正当、真实、公开、无偿标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突发性、发展不确定性立即间紧迫性等基础特征,一经确定达成预警信息公布条件,能够先公布,同时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申报表》(附件1),报市政府应急办立案。
第十一条 向相关群体公布常态性信息,实施年度审核制度。每十二个月元旦前,各职能部门、单位填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公布年度申报表》(附件2),按程序向相关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报批,经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应急办立案。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公布一经同意,负责制作审查部门、单位要立即将预警信息传达成市广播电视局(台)、泰安日报社、泰安移动通信企业、泰安联通企业、泰安电信企业等单位,由上述单位进行播放、发表和公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信息传输工作,并做好对应统计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信息内容,不得拒绝或拖延传输信息,不得传输过时信息,不得编造、传输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一经宣告进入预警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根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要求采取方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影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在本措施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一样类别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和公布程序,经对应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细则、常态性信息年度审核细则要报市政府应急办立案(联络电话:6991536,6991633,传真:6991581)。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申报表
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公布年度申报表
3.信息公布单位分工责任人和联络人联络方法填报表
附件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布申报表
公布单位
信 息
来 源
信 息
内 容
预警等级
发 布
范 围
发 布
方 式
公布时间
部门关键
责任人意见
市领导审定
备 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常态公布年度申报表
公布单位
年 度
信 息
来 源
信 息
内 容
发 布
范 围
发 布
方 式
部门关键
责任人意见
市领导审定
备 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信息公布单位分工责任人和联络人
联 系 方 式 填 报 表
单 位
分工责任人
姓 名
具体联络人
姓 名
职 务
职 务
手 机
手 机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住宅电话
邮 箱
邮 箱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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