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
与
XXXXXXX
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2014年12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为促进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 实现双方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一)建立兼业代理关系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支付保险金;
(四)协议存款;
(五)保险资本保证金存款;
(六)一般性存款;
(七)银行固定资产保险、员工人身保险和信贷项目保险;
(八)资金融通业务;
(九)现金管理及保险资金托管;
(十)银行卡业务;
(十一)电子商务;
(十二)保险产品的合作开发与推广;
(十三)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一条中的全部内容,均应各自授权有关部门,或甲方由其下属分公司、乙方授权其分支机构商洽双方具体的合作事项,在条件成熟时分别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其中乙方分支机构应取得总行的相关授权后再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需要扩展到/分支机构的,必须由各下属分公司/分支机构组织实施。
本合作协议不能取代、替换双方就本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所述事项另行签订的专项合作协议,本协议所述具体合作内容订立专项合作协议后则均应以专项合作协议为准。
第三条 建立兼业代理关系销售保险产品
(一)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乙方分支机构为甲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甲、乙双方省级以上(含省级)分支机构协商签订兼业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或协议。
2、根据中国保监会及财政部有关代理手续费支付的规定,甲方分支机构向乙方分支机构支付不低于市场同类产品平均标准的代理手续费,有关手续费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省级及以上机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3、甲方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乙方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4、乙方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是经甲方授权、并经中国保监会备案或核准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
(二)为进一步拓展银保合作,提高效益,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宣传。
(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由甲方承担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理赔和处理投保人的投诉;乙方对甲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由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进行及时理赔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五)甲方与乙方择机在开发银保通系统、或利用乙方银保通系统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条 代理收取保险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收取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二)甲、乙双方约定并确认通过以下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
1、代收投保人直接到乙方网点柜面交纳的保险费;
2、通过投保人指定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代扣保险费;
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代为收取保险费;
4、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代为收取的保险费。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
(四)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五)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时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五条 代理支付保险金
(一)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代理支付人身保险金给付、财产保险赔款等相关项目。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乙方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该账户不得透支。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支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
(四)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协议存款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双方达成协议存款条件的前提下,开展有关协议存款的业务合作。
(二)协议存款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第七条 保险资本保证金存款
甲方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有关规定,甲方在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或增资扩股时,在乙方符合存放条件的情况下,同等条件可优先选择乙方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一般性存款
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乙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甲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九条 银行固定资产保险、员工人身保险和信贷项目保险
(一)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保险和员工人身保险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甲方投保,甲方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承保、防灾、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共同协商。
(二)乙方分支机构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而需放款企业或抵押财产进行保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甲方作为保险人;甲方提供合理、优惠的承保条件和优质的保险服务。具体事项由双方下属机构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条 资金融通业务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融出资金,从事债券交易和同业拆借等业务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具体实施方案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及保险资金托管
(一)甲方根据其资金结算工作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乙方清算网络进行资金结算,逐步实现资金集中。
(二)甲方运用乙方清算网络进行资金结算的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结算。
(三)根据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定期为甲方提供有关账户信息和数据查询服务。
(四)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企业银行服务。
(五)根据甲方业务需求,双方可经协商签订《现金管理协议》,乙方根据协议,统一组织其分支机构协助甲方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协助甲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合作内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
(六)甲方在选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担保银行、托管银行或独立监督银行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企业客户推荐乙方为担保银行、托管银行或独立监督银行,具体担保、托管、独立监督事项由甲、乙双方及融资企业共同协商确定。乙方利用自身网络资源,获知企业客户具有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需求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企业客户推荐甲方为受托管理人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银行卡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分支机构向其客户和代理人员优先推荐乙方的银行卡代缴、代付、代收保险费。
(二)甲、乙双方积极开展银行卡业务合作,通过双方协商,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的组合服务和优惠措施,如联名卡等业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
(一)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共享研究开发成果,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后对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加以明确。
(二)乙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与甲方在网上保险业务方面进行合作,如网上投保、网上保费支付等,并为通过网上银行宣传甲方保险业务提供便利。
(三)甲方通过其网站与乙方在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进行合作,并为通过网站宣传乙方银行业务提供便利。
(四)其它网上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保险产品的合作开发与推广
在不违反各自对客户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逐步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发双方的客户,为他们提供最佳的投资组合和风险保障。
(一)甲、乙双方可以对各自的客户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的投资心理及客户对于银行和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对各自客户的调研结果,合作设计、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适合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 业务交流
(一)甲、乙双方具体经办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拓展会,或电话进行沟通与交流,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二)甲方及其下属公司负责对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三)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银行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其它合作
甲乙双方应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新动向,深入挖掘合作潜力,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合作领域,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和基础设施债权或股权投资计划合作等方面。
第十七条 反洗钱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一)根据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及其客户严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和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及有关客户的资料和信息。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中收集或得到的保密信息,仅且只能用于本《业务合作协议》中合作项目的用途。
(二)甲、乙双方未能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四)甲、乙双方未就本协议进行正式信息披露达成一致前,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涉及本协议的任何信息,但一方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所作的信息披露除外。
(五)在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向对方归还在协议履行期间交给对方的单证、凭证等重要资料。
(六)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对本协议所涉内容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所涉内容已签有专项合作协议的,以专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所涉内容未签有专项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该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性质
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的合作仅属于公司发展战略合作或业务营销推广合作的范畴,不代表甲方和乙方之间形成任何新设公司、合伙经营、关联企业等形式和性质的经济组织。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对双方的合作性质及合作目的进行任何误导性宣传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提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本协议方可进行变更。
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自发生下列情形时终止:
(一)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自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协议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在30日内仍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自另一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2014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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