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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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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和健全党务政务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防范国有企业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行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银行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管理事项。 4.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注册公司、资产调整、利益调配、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和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5.全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从事高风险经营和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6.不良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资本金变动、税收缴纳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企业年金、员工福利、保险等重大利益分配事项。 9.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任免、竞聘、招聘、解聘。 3.优秀后备干部、人才推荐、选拔。 4.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6.涉及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7.其他人员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2.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等。 3.重大工程发包项目和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重要设备购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10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2.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主要程序 (一) 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3.有关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行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二)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行党政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2.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银行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进行报备。 (1)预算管理委员会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银行预算管理办法》和《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落实授权审批制度。 (2)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做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工作。 (3)采购招标委员会按照《招投标法》、《银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办法》等要求,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等进行规范操作。 (4)网点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对网点的选址、装修、机具、家具配备等工作进行落实。 (5)福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员工福利提取、预算、福利项目计划和管理。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由行纪委监督。召开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要将会议时间、内容报监事会,由监事会监督。 2.经行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重要人事调整由行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归口向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监管部门报备;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项目,由行纪委向市纪委报备。 3.行纪委、监察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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