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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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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基本制度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与管理 5 第一节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目的和范围 5 第二节 大额物品采购招标管理 5 第四章 会务后勤与接待 6 第五章 物品采购与领用 6 第一节 物品采购的定义和范围 6 第二节 物品采购和领用的管理 6 第六章 办公区位及家具配置管理 7 第七章 公务车辆管理 7 第一节 车辆的范围和原则 7 第二节 公车管理 8 第八章 附则 9 附件: 9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行政后勤管理,保障总行机关有效稳妥运行,根据本行“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后勤管理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为总行机关高效运转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促进本行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和员工。 第一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是负责全行后勤保障工作的后台运行与保障部门。 (一) 负责根据招标委员会决议,牵头进行全行大宗物品的采购。承担总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 负责全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配备等的管理; (三) 负责总行机关办公工位及全行家具配置工作; (四) 参与会务后勤、接待、承办票务等工作; (五) 负责总行机关物品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六) 门负责总行公务接待车辆的管理,控制监督车辆的使用;完善规范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与管理 第一节 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目的和范围 第五条 大宗物资,是本行因经营管理需要经常使用的、需求量大的、单件价格较高的物资和大宗服务项目,以及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购置的物资。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本行集中、公开、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节 大额物品采购招标管理 第七条 大额采购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总行招标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管和的行级领导、、、纪委、内审部、、需求(使用)部门组成。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宗物资招标采购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总行。 第九条 总行成立招标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进行招标、评标,定标后由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采购职责。主要负责: (一) 汇总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研、起草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记录投标过程、整理有关资料备案; (二) 指导全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开展市场调研,决定采购方式,根据额度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价格; (三) 采购按不同项目及金额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四) 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审查供应商(投标人)资格; (五) 负责本行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及评估工作;完成招标委员会其它日常及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会务后勤与接待 第十条 本行的会务后勤管理按照“协调、安排、服务、高效”的原则,确保会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负责会议的后勤与接待工作,按照会议的级别,按会务组要求: (一) 与办公室密切联系,确定大会标语、会场使用,参会人员住地,分组讨论审议地点、协商部分领导的参会情况,协商纪念品的发放、会议补助、会议伙食等问题; (二) 加强与会务各组的密切配合。按照会议的进展情况、大会的日程,安排好车辆、食宿等,保证会议所需; (三) 接待参加本行会议的外单位人员,提供好住宿、车辆及票务工作。 第四章 物品采购与领用 第一节 物品采购的定义和范围 第十二条 负责本行业务发展物品的申请、采购、领用的控制活动。物品,是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用品、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物品领用,是指门采购所需要的物品后,按规程进行相关的领用操作。 第二节 物品采购和领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物品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采购项目类别划分,总行主要负责运输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租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及设备、相关物品、服务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五条 为物品采购和领用的归口部门,按照《银行采购管理操作规程》采购需求物品,做好物品验收、保管、维护工作,加强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审核并详细登记领用物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并由领用人签字,需要以旧换新的物品,必须严格履行以旧换新手续。 第十六条 需求部门负责向门递交有权审批人确认的物品采购单和申请书,接受、监督、验收采购回来的物品。 第十七条 负责审批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负责审查采购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八条 纪委负责处理采购中的投诉和举报,及采购中其他涉及监督的事项。 第五章 办公区位及家具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总行办公区工位及家具配置管理规定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总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各部门申请配备和维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总行机关办公区工位及家具配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采购的物品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六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的范围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定标配置、定编控制、有效利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为本行总行及分支行拥有的公务机动车辆、其他业务用车等。 第二十四条 门负责控制监督车辆的使用;完善规范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节 公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门为全行公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年度车辆预算编制、车辆购置手续办理、车辆日常管理、车辆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预算编制,实行“指标控制、按编配备、集中采购、授权处置、台账管理”的管理方式;各分支行业务车辆数量核定实行“保障基本、总量控制、突出业绩、兼顾管理”的管理方式。分支行业务车辆数量实行一年一定,网点数量和资产规模发生变化时,编制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车辆购置手续办理,是指本行的机动车辆由总行统一采购,车辆配置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日常管理,要求公私明确,严格用车范围,杜绝公务车超范围使用或公车私用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车辆须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行驶安全;驾驶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车辆必须坚持专人驾驶,不得将车辆交由非本行专业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如出现车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配合总经理做好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车辆处置管理。车辆更新按照最低业务车辆使用年限及报废手续方可办理;总行负责分支行业务车辆总额控制,并根据全行情况对超编业务车辆采取上收管理或调配其他支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车辆转让。车辆转让须由行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交资产保全部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车辆报废。业务车辆报废按国家法定报废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车辆确需报废的,须出示具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方可报废。车辆报废由报计划财务部审核,经行领导审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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