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行发展战略,明确行业信贷偏好,有效引导行业信贷投向,优化行业信贷结构,防范行业信贷风险,特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制订依据宏观经济发展规律及特点、国家“十二五”规划、产业政策、全面深化改革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及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内外部形势、经营环境的变化,结合我国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不断挖掘和培养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调整结构、节约资本、提升收益,服务全行经营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指引在综合考虑外部*场环境和我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将行业分为积极增长类、选择性增长类、保持份额类和压缩类四类,适用于境内公司信贷业务。本指引确定的行业信贷策略是对有关行业的总体判断,详细业务要同时考虑行业策略、客户准入和有关信贷条件,依据有关客户和项目的详细情形择优叙做,同时防范行业及客户的集中度风险,全口径管控融资总量。
第四条 本指引基于国标分类,结合我行业务特点、管理要求和风险偏好,将行业类别分为92个。
第二章 总体信贷原则
第五条 2015年我行行业信贷总体要求:把握业务机遇,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控风险,节约经济资本,提升综合收益。
第六条 我行信贷行业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行信贷风险偏好,做到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叙做业务应体现“经营信贷”的理念,从传统的信贷经营向经营信贷的观念转变,从单一的贷款产品支持向全方位、全产品线的金融服务转变,以有限的信贷资源撬动银行全面业务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综合收益。
第七条 基于世界经济环境变化及特点,立足于我国经济稳中求进、保持增速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的基本走势,以国家“十二五”重点产业规划为指引,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信贷投向,把握业务发展机遇。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民生消费、棚户区改造、节能环保、信息消费、现代物流、互联网经济发展等业务机会,将信贷资源集中于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客户。密切关注新的经济增长点所带来的发展机遇,提前谋划,以商业性为基本原则,加大对RAROC值高、资本占用低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八条 继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信贷风险,同时积极支持产能过剩行业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走出去”项目,体现“担当社会责任,做最好的银行”。将化解产能过剩风险延续作为资产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把控系统性风险,通过优化信贷结构化解资产质量管控压力。同时坚持基本信贷原则,加强对海外*场、技术、监管、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对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向境外转移产能、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的项目,在强化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择优给予信贷支持。充份利用我行多元化平台优势,在**集团内,联动海内外分行、附属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债券、咨询、保险等服务,对企业利用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场国家投资合作、建设境外生产基地等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九条 严格依照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的有关要求,加强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行业信贷政策需明确详细绿色信贷管理要求,对于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环保达标一票否决制”。贯彻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利用信贷投放调节手段,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关注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的提升,以及各区域明确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影响。对未通过能评、环评估查的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章 主要信贷策略
第十条 本指引中积极增长类行业17个,选择性增长类行业40个,保持份额类行业29个,压缩类行业6个。详见附表《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表(2015年版)》。
第十一条 积极增长类
加强营销推广,加大有效信贷投放,提升*场份额,年信贷增幅超过全行平均水平,2015年争取行业新增信贷RAROC较2014年底水平有所改善,2015年底行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构公司信贷比重应高于2014年底水平。
加大积极增长类行业客户的开拓力度,信贷资源优先配置于行业中具备技术优势、*场较为成熟、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客户。在风险可控和符合监管及我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叙做各类信贷品种;拟定相对灵活的信贷管理方案,提升*场竞争力和信贷份额;在筛选总行级重点客户、优化流程、差异化授权等方面将重点考虑。
第十二条 选择性增长类
结合行业的地区分布状况和客户结构情形筛选行业重点地区和行业内优质企业予以选择性支持,年信贷增幅略高于全行平均水平,2015年行业新增信贷RAROC较2014年底水平有所提升,2015年底行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构公司信贷比重可略高于2014年底水平。
选择的一般性标准是依据有关行业内客户在区域、*场、产品、技术、规模、效益、竞争力、相对垄断地位等方面的优劣势,适当加大对行业内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提供各类信贷品种,合理确定信贷条件。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以及**延长石油及其下级企业,电信行业中的**移动、**电信、**联通等总行级重点客户及其下级企业,我行信贷策略比照积极增长类行业执行,支持为其提供全产品营销推广服务,努力提升综合回报水平。
第十三条 保持份额类
在有效监控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审慎支持。行业信贷余额可以适当新增,但年信贷增幅应不高于全行平均水平,2015年行业新增信贷RAROC较2014年底水平有较明显改善,2015年底行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构公司信贷比重应不高于2014年底水平。
认真甄别行业内企业,对龙头企业可适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行业排名处于中下游企业的存量信贷应逐步压缩,审慎介入行业内新进入企业;优先叙做贸易融资等风险度较低的信贷品种,审慎叙做中长期贷款;适度提升担保要求,争取追加优质企业保证和/或有效资产抵质押;适度提升定价,加强对现金流和账户的贷后监控。
第十四条 压缩类
严格监控新增授信。逐步压缩非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存量信贷。对于上述行业中的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A类)及详细信贷政策中可以支持的客户,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予以支持。
第四章 部分行业信贷原则
第十五条 涉地方政府性债务业务
信贷原则:抓住时机化解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准确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国发[*]43号)及国家有关资料文件精神,加强与政府和监管的沟通,加强同业协作,把握时机,抓紧清理存量,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全口径融资所有纳入财政预算。将整改增信与涉地方政府性债务业务清理转化工作同步进行,提升我行债权的保障程度。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债务,结合地方政府财力及预算安排,合理匹配债务期限,积极提供金融服务,及时对接地方政府发债优先进行存量置换,把握时机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风险。对确实未能纳入财政预算且项目自身现金流不够充足的债务,立即加大整改增信,在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过程中应最大程度争取我行权益,防止债权悬空。加强对重点地区与客户的监控管理,对于债务规模已突破举债限额的地区、到期还款较为集中或存在潜在还款风险的客户,要及时排查和与政府接洽,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出现大额不良。
第十六条 新型城镇化
信贷原则: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加快业务布局。
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尊重城镇化发展自然进程,符合国家和区域关于城镇化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实现新型城镇化业务与客户结构及存量信贷结构调整、与*域业务发展、与负债业务开拓、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一级分行发挥统筹与管理能力,项目和区域由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负责准入。把握区域重点、业务重点,挖掘具备商业可延续的产业链、价值链和资产链。坚持依法合规、商业化、差异化和产业依托原则,及时跟进PPP模式下新型城镇化业务机遇,防控信用、合规等风险,打造银、政、企三方共赢的城镇化金融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综合收益。
第十七条 铁路
信贷原则:2015年将铁路运输业列入“积极增长类”。
铁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本密集型基础设备产业,受宏观经济波动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强,但也存在盈利模式特殊、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整体资产回报率较低的特点。铁路总公司重点支持**铁路总公司本部装备购置贷款,以及**铁路总公司本部发行的债券类业务,积极开拓贸易融资及非融资类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机车融资租赁等综合信贷业务,积极介入**铁路总公司货运电子支付业务和运输收入清算系统业务。铁路局及专业运输公司重点支持日常流动资金贷款、装备购置融资、贸易融资及非融资类保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综合信贷业务,引导并开拓铁路局及专业运输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类产品业务。
第十八条 高端装备制造
信贷原则:*年将高端装备制造列入“积极增长类”。
积极支持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重大成套设备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特别是对掌握关键技术、产品已实现产业化、创新能力较强、在**的制造产业链条中占据基础、核心地位的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紧密围绕和跟进高速客运列车、重载货运列车、城际及城*轨道交通车辆、核电设备等制造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开拓国际*场的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依托装备制造业务龙头企业大力开拓供应链融资业务,开拓上下游客户群。
第十九条 核电
信贷原则:*年将核力发电列入“积极增长类”。
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加快发展核电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我国核电发展的技术障碍基本解除,核电新项目重启审批条件已经具备,国家对核电新项目的启动将带动核电行业快速发展,并成为能源结构中重要支柱,核电融资需要将增加。重点支持中核、中广核、国核技三大核电企业,密切跟进项目审批及建设,积极支持海外核电建设等走出去项目。
第二十条 现代物流
信贷原则:*年将仓储和邮政业列入“积极增长类”。
重点支持网络布局合理,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强、组织管理及信息化水平高、入住率或出租率较高的综合性及仓储性物流企业。选择支持区域中心城*规划合理、有发达商业实体经济支撑、工商海关等配套行政服务功能齐全的优质物流企业,以及在国际或国内快递领域*场份额领先的直营式快递企业。对于仅经营运输、低端仓储等单一业务且管理落后的传统物流客户不予介入。关注物流仓储企业上下游客户关系的稳定性,防止企业过度扩张,关注区域内新增物流、仓储能力对原有企业的分流影响。对于经营模式粗放、竞争力不强、货物周转量或出入库量快速下降的客户,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我行融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
信贷原则:*年将农、林、牧、渔业列入“选择性增长类”。
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经济效益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的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生产,发挥海内外一体化和多元化优势,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及海外并购等业务,积极支持“北大荒”集团等农业产业化优质客户,向下游农产品加工、物流等行业延伸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移动互联、信息消费
信贷原则:2015年将互联网和有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列入“选择性增长类”。
互联网应用创新全面推进,互联网经济业态将进一步丰富,互联网行业与传统产业进一步融合,网络娱乐、移动互联、互动媒体、电子商务等子行业将取得高速发展。重点开拓多媒体门户网站、 电子商务、 搜索引擎、 第三方支付等子行业,积极关注在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创新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新兴企业。通过与电商、数据公司、ERP公司、仓储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在实现有效监控互联网交易商户的物流、资金流及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开拓供应链上下游商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信息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随着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及第四代移动通信及其技术(4G)牌照、智慧城*、“宽带**”战略的实施,信息消费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我行应紧密跟进有关领域的业务机会。
第二十三条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信贷原则:2015年将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列入 “选择性增长类”(其中风电设备制造列入“保持份额类”)。
选择输配电及监控设备制造、电机制造作为重点支持子行业,对于其它子行业中不具备技术和*场优势的企业和项目审慎介入。输配电行业龙头主要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等外资品牌及特变电工、西电等国内品牌;电机行业龙头主要包括东方电气、*电气、**电气等。随着西电东送、智能电网、特高压输电线路、核电重启、节能减排等重点项目的稳步推进,输配电及电机*场需求将保持稳定,行业总体运行平稳。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
信贷原则:2015年将住房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经营性物业抵押列入我行“选择性增长类”,将商业用房开发列入我行“保持份额类”。房地产行业信贷保持合理增速,防止过快增长。
我国房地产区域格局日益分化,一些三四线城*供给已相对过剩,部分区域的商业地产项目出现风险。审慎介入新进入房地产行业或近年高速扩张房地产企业有关信贷业务,监控过去5年房地产投资增速明显高于人口增速、住所和商业用房供应量严重过剩、泡沫较大地区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关注电商对商业地产的影响,谨慎叙做超*、批发*场、单一百货等单一业态的商业用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光伏及光伏电站
信贷原则:*年将光伏行业列入“压缩退出类”,将光伏电站列入“保持份额类”。
在前期国家多项政策的刺激作用下,光伏制造行业略有好转,但产能过剩情形依然存在,政策的可延续性和对行业的长期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行业前景尚有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我行对光伏制造行业授信业务仍须审慎把握、严控总量。具备较大的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品牌优势和长期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场份额与综合实力领先的存量龙头客户,可在严格监控集中度风险、抵押担保到位的前提下,依照符合*场化、商业化原则给予适度支持。对关联交易复杂、跨业经营、过度融资的客户应充份评估风险度,出现风险恶化趋势的客户要采取措施果断退出,信贷*场份额超过35%以上的客户要逐步压缩。对于不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及其他产业、监管及我行信贷政策、未列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客户,应限期尽速退出。
去年以来我国光伏电站行业发展迅猛,装机容量不断增加。光伏电站的盈利性受光照条件、电网建设及消纳能力、项目商业化运作能力、电池衰减速度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我行应主要选择项目所在地为太阳能资源一、二类地区、取得入网许可、股东实力强且具备建设运营光伏电站的经验、项目现金流与抵押担保充足、选用*场一线品牌光伏电池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对光伏电站授信业务应做好总量规划,不宜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原则上我行行业授信余额占本地*场总量比重不超过20%。
第二十六条 钢铁
信贷原则:2015年将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列入我行“保持份额类”,大力调整授信结构,加强对非贷款融资业务的监控管理,分期分批适当压缩授信总量。
加快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保有压。对于主体生产设备、工艺或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有关政策明令淘汰的企业、对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存量。对于不具备区位、资源、技术、产品优势的钢铁三四类客户加快压降退出力度。新增授信应符合绿色信贷要求,除“走出去”和兼并重组项目外,仅限于支持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类技改项目及置换落后产能等项目,新增授信不得用于新增产能项目。通过产品创新及供应链融资等贸易金融产品逐步优化我行信贷产品结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延续前提下,加大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场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七条 造船
信贷原则:2015年将造船行业列入我行“保持份额类”。审慎新增、优化结构、分类管理、扶优限劣。
受国际航运*场延续低迷影响,造船行业不景气。造船订单有所增加,但行业整体仍未明显复苏,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支持行业优势明显、综合实力雄厚的全国性龙头造船企业;选择支持股东实力雄厚、财务状况优良、行业经验丰富的区域性骨干造船企业;审慎介入无明显竞争优势、行业地位一般、接单能力不足的企业。适度支持主要从事LNG船、LPG船、特殊化学品船、军工船、海事船、海监及渔政执法船、海洋工程船等船舶制造企业。对主要从事干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等传统船型的造船企业,在谨慎评估的前提下,可对其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采矿业
信贷原则:*年将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列入“保持份额类”、石油和天然气、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采选业列入“选择性增长类”。
金融危机以来,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等矿产需求疲软,价格走低,产能过剩风险有向上游采矿业蔓延态势。预计未来两年采矿业因需求不足将以行业整合为主,产能难有大幅提升。重点支持短缺、稀缺、高品位金属矿产品采选项目。密切关注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国内石油开采、有关替代能源、及石油化工等以其为原材料的产业链的影响。尽速退出成本监控较差、资源储量小、历史包袱较重的老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小、经营延续亏损的煤炭企业。对规模较小、资源储量低、开采技术不成熟、环保安全隐患较大,以及涉及铅、铬、镉、汞等重金属的中小型采选企业不宜介入。关注环保和生产安全,对于安全事故频发,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禁止介入。密切关注并审慎把握企业在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及海外并购中的业务机遇。
第二十九条 大宗商品贸易
信贷原则:*年将批发业列入“保持份额类”。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不振影响,以煤、钢、铜、油为代表大宗商品价格延续走低,从事矿产品、建材、有色金属及化工等产品批发及其贸易经纪与代理有关业务的利润空间收窄,融资风险事件增加,部分客户涉及担保圈、存在民间借贷等问题,风险传染性强。适度监控大宗商品融资规模,摸清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形,深入调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分析历史交易信息,依照交易匹配、期限匹配、客户匹配原则合理确定授信方案。压缩实力较弱的中小型贸易企业的业务,对于经营模式复杂、交易背景核查困难或存疑的客户和交易,予以退出。
第五章 指引说明
第三十条 本指引是对各主要行业的总体判断,并未考虑各行业内的地区差异和客户差异,各支持类别并非适用于行业内所有客户。详细行业信贷准入及条件,请按照有关行业信贷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将半年进行重检,视情形决定是否修订。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要及时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变化,了解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依据有关指引规定和我行详细行业信贷政策,确定本行行业发展战略和重点发展目标,主动调整行业信贷投向,有效防范行业风险。
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须依据有关本指引规定,结合地区经济结构、地区行业特点和分行信贷组合特点及要求,拟定区域性行业信贷投向指引。
第三十四条 推进行业信贷政策差异化。因地区经济结构和行业发展特殊状况,分行在拟定本区域的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行业信贷政策细则时,确需突破总行有关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可执行差异化流程。
分行拟定区域的行业信贷投向指引突破本指引规定,上调行业个数不超过3个(含)的报备总行授信管理部后执行,上调行业个数3个以上的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批准后执行,下调行业数量不限。
鼓励分行拟定区域行业信贷政策细则,如确需突破总行的有关行业信贷政策,报经总行授信管理部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中未尽事宜依照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资料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年**月1日起实施,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4年版)》(**发(2014)66号)同时废止。
附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表(2015年版)》
附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表(2015年版)》
类 别
序号
行业分类
系统对应行业投向代码
积极增长
1
贵金属冶炼
C3220:C3229
积极增长
2
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业
C3400:C3599
积极增长
3
铁路设备制造业
C3710:C3719
积极增长
4
通信设备制造业
C3920:C3922
积极增长
5
水力发电
D4412
积极增长
6
核力发电
D4413
积极增长
7
电力供应
D4420
积极增长
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500:D4520
积极增长
9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4600:D4690
积极增长
10
铁路运输业
G5300:G5340
积极增长
11
管道运输业
G5700
积极增长
12
仓储业和邮政业
G5900:G6020
积极增长
13
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服务
I6320:I6330
积极增长
14
环境治理业
N7720:N7729
积极增长
15
新闻和出版业
R8500:R8529
积极增长
1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R8600:R8660
积极增长
17
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2)106号)执行。
)
选择性增长
1
农、林、牧、渔业
A0100:A0540
选择性增长
2
采矿业(不含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600:B1200(不含B0800:B0890)
选择性增长
3
农副食品加工业
C1300:C1399
选择性增长
4
食品制造业
C1400:C1499
选择性增长
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C1500:C1530
选择性增长
6
烟草制品业
C1600:C1690
选择性增长
7
石油、核燃料加工业(不含炼焦)
C2500:C2512;C2530:C2549
选择性增长
8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电石)
C2600:C2699(不含C2615)
选择性增长
9
医药制造业
C2700:C2770
选择性增长
1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含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
C3230:C3269
选择性增长
11
汽车制造业
C3600:C3660
选择性增长
12
城*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C3720
选择性增长
13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C3740:C3749
选择性增长
1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不含风电设备制造)
C3800:C3879;C3890:C3899
选择性增长
15
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
D4411
选择性增长
16
风力发电
D4414
选择性增长
17
热力生产和供应
D4430:D4432
选择性增长
18
建筑业
E4700:E5090
选择性增长
19
零售业
F5200:F5299
选择性增长
20
其他交通运输业(含公共电汽车客运等)
G5410:G5411,G5413:G5419,G5800:G5829
选择性增长
21
城*轨道交通
G5412
选择性增长
22
高速公路
G5451
选择性增长
23
港口及码头建设与管理
G5540
选择性增长
24
航空运输业(货运除外)
G5600:G5611,G5620:G5639
选择性增长
25
住宿和餐饮业
H6100:H6299
选择性增长
26
电信
I6310:I6319
选择性增长
27
互联网和有关服务
I6400:I6490
选择性增长
28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500:I6599
选择性增长
29
金融业
J6600:J6990
选择性增长
30
住房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
K7000;K7011:K7017;K7020:K7030;K7090
选择性增长
31
土地储备
K7019
选择性增长
32
经营性物业抵押
K7040
选择性增长
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100:L7299
选择性增长
3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M7300:M7590
选择性增长
3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业(不含环境治理业)
N7600:N7719,N7800:N7852
选择性增长
36
高等教育
P8240:P8242
选择性增长
37
卫生
Q8300:Q8390
选择性增长
38
文化艺术和体育业
R8700:R8890
选择性增长
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S9000:S9520
选择性增长
40
生物(战略性新兴产业)
保持份额
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00:B0890
保持份额
2
纺织业
C1700:C1789
保持份额
3
纺织服装、服饰业
C1800:C1830
保持份额
4
其他制造业*
C1900:C1959;C*:C2049;C2100:C2190;C2300:C2330;C2400:C2469;C4000:C4090;C4100:C4190;
保持份额
5
造纸和纸制品业
C2200:C2239
保持份额
6
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00:C2829
保持份额
7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C2900:C2929
保持份额
8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业
C3010:C3029
保持份额
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水泥、平板玻璃)
C3030:C3040,C3042:C3099
保持份额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含铁合金冶炼)
C3100:C3140
保持份额
1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不含电解铝)
C3210:C3217,C3219
保持份额
12
金属制品业
C3300:C3399
保持份额
13
船舶及有关装置制造业
C3730:C3739
保持份额
14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50:C3799
保持份额
15
风电设备制造
C3880:C3882
保持份额
16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00:C3990(除C3920:C3922)
保持份额
17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4200:C4220
保持份额
18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C4300:C4390
保持份额
19
其他能源发电
C4415:C4419
保持份额
20
批发业
F5100:F5199
保持份额
21
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G5400,G5420:G5457(除G5451)
保持份额
22
水上运输业
G5500:G5539
保持份额
23
航空货物运输
G5612
保持份额
24
商业用房开发
K7018
保持份额
2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O7900:O8190
保持份额
26
教育(不含高等教育)
P8200:P8236,P8250,P8290:P8299
保持份额
27
社会工作
Q8400:Q8429
保持份额
28
娱乐业
R8900:R8990
保持份额
29
国际组织
T9600:T9690
压缩
1
炼焦
C2520
压缩
2
电石
C2615
压缩
3
平板玻璃
C3041
压缩
4
铁合金
C3150
压缩
5
电解铝
C3218
压缩
6
光伏行业
注:*其他制造业指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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