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术语及定义
(一)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是指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合作,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个人黄金及白银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行为。我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客户可在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构建的个人黄金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黄金交易账户卡,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为申请人开出的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资格,记载其基本信息的凭证。
(三)个人黄金交易资金账户,是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时,用于记录持有的黄金货权数量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四)黄金交易二级系统管理端,是指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包含代理机构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级别管理、手续费率管理、业务统计等功能的由银行使用的黄金交易业务管理软件。
(五)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是指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由个人客户使用的黄金交易业务交易软件。客户通过该软件实现出入金、交易报单、交易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个人金融业务部
1.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合作各方的有关事项;
2.负责确定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范围和方式,签署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协议;
3.负责向监管机构报备;
4.负责制定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销售计划,并对各网点的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5.负责全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
6.负责制定、修改代理个人黄金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7.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中因业务差错等原因引起的各项协调工作;
8.负责全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市场动态、同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需求,为营销人员及投资者提供最新的黄金业务市场信息等;
9.负责黄金交易二级系统权限管理,包括变更及注销管理端操作员用户的申请等,并进行相应的操作。
(二)计划财务部
负责黄金代理产品的账务核算、成本收益核算等工作,并对产品的手续费率提出合理性意见。
(三)运营管理部
1.负责全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凭证的保管、发放,提货U-Key的保管;
2.负责每日前台黄金交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
1.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2.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配合处理因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产生的差错;
3.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相关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开发、安装、测试、维护、优化、升级等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收集、分析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并督促业务部门对制度的修订,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随着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发展产生的其他职能所产生的风险识别、计量、预警、控制及风险评级认定工作。
(六)审计部
1.定期评估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
2.检查代理黄金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跟进整改情况。
(七)人力资源部
负责协助做好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相关人员的各项培训。
(八)各级代理网点
1.根据总行下达的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各项规定,开展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
2.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根据业务流程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
3.根据总行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营销方案,向客户正确介绍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推进业务的开展;
4.根据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和宣传材料;
5.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上报;
6.负责处理本代理网点的客户投诉、咨询以及组织、管理等其他客户服务工作。
(九)主办行
1.参照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办法执行,为合作机构在业务开办前开立黄金清算账户;
2.负责在次日营业前进行对账查询,查询前日是否有不平账。若有不平账,按照我行的会计结算制度与客户关联的结算账户进行调账;
3.确有对账不成功,及时与信息技术部、深证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联系,确保对账成功;
4.参照我行代理网点职责执行。
第二章 交易品种、标价方式、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时间为上金所统一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时间 夜间:21:00-02:30(周一至周四)
上午:09:00-11: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5: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00-15:30为交割申报时间;下午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周一上午8:45-9:00、周一至周四夜间20:45-21:00为集合竞价和撮合时间。其中,夜间与次日白天交易时间段为一完整交易日,21:00至次日凌晨2:30为夜市交易,其余时间为日市交易。
以上交易时间如有变动,以上金所实际交易时间为准。
第五条 交易业务为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交易品种为:Au99.99、Au99.95、Au100g以及Au(T+D)、Au(T+N1)、Au(T+N2)和Ag(T+D),其中,Au指黄金,Ag指白银;黄金交易品种标价为人民币元/克,白银交易品种为人民币元/千克;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Au99.99和Au100g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100克;Au99.95、Au(T+D)、Au(T+N1)、Au(T+N2)和Ag(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1千克。
第六条 Au99.99的交割品种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Au99.95的交割品种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Au100g的交割品种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T+D)、Au(T+N1)、Au(T+N2)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5%、标准重量为3千克的金锭,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金所公告执行。
第七条 交易方式
我行代理甲方黄金交易业务的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客户可根据市场交易实时价格进行报价委托。
第八条 提货单位
Au99.99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千克及其整数倍,Au100g的实物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的实物提货单位为3千克及其整数倍,白银不能办理实物提货业务。
第三章 建立代理关系和开户、销户
第九条 个人客户办理个人黄金业务前,客户须填妥《银行代理黄金业务综合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签订《银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协议书(三方)》,《贵金属投资风险揭示书》,《代理个人业务黄金资金转账协议书》(三方)。
第十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采用一户一码制,每个个人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只能拥有一个编码。若客户从未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过户,客户通过我行首次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开户,将获得一个唯一的黄金交易编码。若客户曾通过其他代理机构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并已有黄金交易编码,则客户到我行申请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前,必须与其前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且将已有的黄金交易编码告知我行。我行须使用此编码,代理客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重新确认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 客户到我行开通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须将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与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绑定,用以完成出金和入金交易。
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若出现挂失换卡、挂失结清、注销、换卡等交易时,须通过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将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与新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绑定,以免影响客户的出入金交易。
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我行柜面系统办理黄金交易账户相关交易,包括开销户、银行结算账户绑定和变更、黄金交易账户查询和维护等交易,皆须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第十三条 客户开通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后,将通过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完成黄金买卖交易和出入金交易。
第十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解除与我行的代理关系,即注销黄金交易账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销户当日没有委托或成交的交易、提货申请;
(二)销户当日没有持仓、库存;
(三)没有费用欠款;
(四)当日无出入金;
上述条件由系统自动加以确认。
第四章 交易、提货管理
第十五条 上金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客户委托买入现货黄金或委托开仓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费用)从客户的银行账户卡划入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此过程简称为“入金”)。
第十六条 客户委托卖出现货黄金或委托平仓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仓位;客户委托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仓位。客户委托卖出现货黄金或委托平仓Au(T+D)、Au(T+N1)、Au(T+N2)和Ag(T+D)合约成功后,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向客户的黄金资金卡上划出资金(此过程简称为“出金”)。
第十七条 客户入金和出金时间为上金所日市交易时间。我行将根据上金所规则、技术条件、银行规定等因素的变化,调整出入金时间。黄金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实行上金所日市闭市后清算,夜市交易在交易次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客户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内当日卖出现货增加的资金,其所得资金的90%为“可用但不可提”,即此部分资金当日可以用于黄金交易,若要出金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办理。
第十九条 买入黄金的个人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提取黄金。如需提金,由客户在系统交易端发出个人客户提金申请,代理行通过管理端进行提货状态查询及提货身份确认后,按我行有关规定统一办理黄金实物提取。
(一)个人客户提金申请成功受理后,不得撤销;已从交易所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市进行交易。
(二)为防止客户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客户通过交易端向上金所申请提货时,系统会根据客户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上金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上金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客户冻结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如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入市后提出异议的,我行不予受理。
我行根据交易所确认的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情况,合理安排个人客户交割黄金实物的网点和地点。
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系统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以及提货申请指令,黄金交易系统自动审核客户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等,确定指令是否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客户通过系统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后,因自动撮合原因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所下达交易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客户须对该笔成交业务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通过黄金交易系统管理端授予我行提货确认的权限,我行黄金交易系统代为客户办理提货手续的确认,对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黄金实物提货密钥(IC卡或U-Key)、提货专用章由专人妥善保管。
(一)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须确定两名员工作为代理黄金提货业务的管理员,其中,一名为提货人,一名为提货专用章保管人,提货人须书面通知运营管理部。
(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U-Key,并向个人金融业务部报备。如需变更提货U-Key的保管人,须在运营管理部主管或总经理的监督下交接并登记,同时书面通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登记内容包括交接日期、原保管人及其签名、新保管人及其签名、监督人签名。
(三)提货人首次收到提货U-Key后,须立即修改U-Key密码,并严格保管该密码,不得泄露。首次入库须在运营管理部主管或总经理的监督下完成,并在《U-Key保管领用登记簿》上签名,须登记入库时间、U-Key编号,并由提货人、保管人、监督人签字。
(四)若提货日有提货发生,提货人须在提货日凭《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单》到U-Key保管员处领取提货U-Key,并作领用登记。U-Key保管员须确认提货人为个人金融业务部指定提货人,可凭身份证或工号牌核对确认。无论当日是否完成提货,提货人必须在当日运营管理部营业结束前将提货U-Key交还至U-Key保管员,并登记。领用登记内容须包含出库时间、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名。
(五)若提货日有提货发生,提货人须于当日凭《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单》到提货业务章保管人处盖章并登记《提货业务章使用登记簿》,登记使用日期、使用人、《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单》份数、使用人签名。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对个人客户的资金清算,在日终采取轧差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与划拨。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在我行营业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客户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执行活期利率按季结息,当客户销户解约时,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同时为客户结清利息;客户参与现货延期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五条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应保证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充足的资金余额,原则上该账户资金余额应等于我行客户转入所属黄金交易资金账户未交易的资金之和。在实际操作中,结算中心应保持该账户日末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客户黄金交易账户未交易资金之和的90%。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清算结束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将对账文件上传到我行指定的服务器(正常情况下为17:00时前),我行系统自动比对交易流水后生成流水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主办行(营业部)负责在次日营业前进行对账查询,查询前日是否有不平账。若有不平账,按照我行的会计结算制度与客户关联的结算账户进行调账。
第二十八条 若是因系统原因或结算中心原因,系统对账不成功,总行信息技术部应及时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联系,确保系统对账成功。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开户费。黄金代理网点代理交易所为个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卡,收取开户费60元/张,其中上金所收取费用35元/张( 系我行代上海黄金交易所向客户收取)。若是重开户,即该客户曾通过其他代理机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过户,已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编码,则无需收取开户手续费。
第三十条 各项交易费用包括我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代理交易手续费(万分之四)及代上金所收取的手续费、延期补偿费(又称“递延费”)、运保费、仓储费、出入库费及溢短费等全部由客户自行承担。费用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上金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第七章 涉及的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涉及柜员交易系统、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黄金交易二级系统管理端和交易端(具体业务操作详见黄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在柜员交易系统中完成的有:黄金账户开销户及账户查询和变更、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的绑定与变更、黄金账户卡补发、黄金账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重置、对账和调账交易等。
第三十三条 在结算中心提供的黄金交易二级系统管理端完成的有: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级别设置、交易手续费设置、提货管理、业务统计等。管理端还提供用户号分配和权限设置功能。
第三十四条 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由客户使用,个人客户在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完成出入金、黄金买卖、报单查询等交易。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我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金所业务规则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我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对其掌握的个人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泄露。
第三十七条 我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从业人员为客户说明或阐释市场行情时,必须声明其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必须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不得劝说或诱导客户做出是否交易的决定,不得向客户作任何形式的赢利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客户分享收益或承诺共担亏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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