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xx产业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产业化经营特点,推进农户贷款集约化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等xx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产业链农户贷款是指向xx产业链农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人民币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农户与xx产业链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或委托种养协议等合作协议。
(二)xx产业链企业或其关联方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应满足《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农户的界定。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xx产业链农户贷款。
第三条 办理xx产业链农户贷款业务前,须对xx产业链企业进行合作准入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第四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坚持“择优准入、区别对待、批量操作、名单管理”的发展原则。
第五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实施C3网上作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农户在xx产业链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包括购买、加工、销售生产经营物资,承包、租赁土地,修建、购买、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等。
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xx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一般级(含)以上,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合作企业条件。与我行开展合作的xx产业链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市场信誉较好,在防控动植物疫情、抵御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
(二)符合我行行业信贷管理相关规定。
(三)企业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用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愿意接受我行结算监督。
(五)能够为xx产业链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支持、技术支持、贷款担保等服务,市场前景较好。
(六)能够为我行提供合作农户名单。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xx产业链农户贷款: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含),单户贷款最高额度根据具体担保方式确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分为一般方式和可循环方式。一般方式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根据用款方式的不同,可循环贷款可以分为可循环自助和可循环非自助方式。可循环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可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营业柜台等渠道自助办理用款和还款业务。可循环非自助方式是指每笔用款须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批。
具体贷款方式由贷款行与借款人、xx产业链企业协商确定。采取可循环方式的,担保方式原则上仅限于房地产抵押、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xx产业链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可采取可循环非自助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周期、现金流量特点、xx产业链企业资信实力和产业链情况等合理确定。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从事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采用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第十三条 贷款定价。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营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同业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和一次性还本方式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应根据农户与企业间的结算周期、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现金流量特点,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年进行分期还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客户,除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方式外,还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即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贷款担保和增信机制
第十五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采取《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xx产业链企业、专业担保公司、自然人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采取多户联保方式,但对存量多户联保客户,原所在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原所在联保小组成员有贷款本息逾期记录,但已由本人或他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继续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林权抵押按我行林权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对于荒地、荒山、荒丘等承包经营权,一级分行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辖内经济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担保人的担保额度。
(一)xx产业链企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xx产业链企业保证担保额度要占用企业授信额度。
(二)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若担保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多户联保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贷款总额度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 采取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限制;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其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客户,可办理单户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
(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客户,可办理单户不超过10万元的信用贷款:
(一)签约的xx产业链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二)曾在我行办理过信用贷款,且未出现过本息逾期。
第十九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借款人必须参加,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同时,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xx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信用村体系建设,引导各级政府、xx产业链企业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采用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等增信机制,对于已采取相应措施的,可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xx产业链企业准入流程
第二十一条 xx产业链企业准入流程包括准入调查、准入审批、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准入调查。准入审批行农户金融部门会同经营行客户部门进行准入调查。调查重点是:
(一)xx产业链企业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合作项目情况,包括xx产业链运营模式、拟合作农户情况、拟采取的担保方式等。
(三)企业与农户历史合作情况。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存在明显不利于农户的事项。调查结束后,由准入审批行农户金融部门牵头撰写调查报告,并会签准入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调查报告中要明确调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准入审批。对于合作区域在同一地级市内的,二级分行为准入审批行,由二级分行行长或分管农户金融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对于合作区域跨地级市的,准入审批行为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行长或分管农户金融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审批内容应明确合作区域、合作额度、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跨区域开展合作的,还应指定业务主办行和协办行,并明确各区域合作额度。
第二十四条 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我行应与xx产业链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银企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内容。包括合作项目、合作区域、合作额度、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二)借款担保。企业是否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履行的担保责任。我行有权按年复测、核定企业的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
(三)代理结算。借款农户以企业支付的结算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的,须由企业委托我行代理企业向借款农户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划转结算款项,未经我行同意,企业不得将结算款项划拨至借款农户指定个人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支付现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须配合我行做好贷款调查、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企业须接受我行的结算监督和跟踪检查,及时向我行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带动农户情况等。
(五)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合作的事项。
(六)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xx产业链企业准入通过C3“其他审批”进行操作。
第二节 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业务的贷款流程包括借款人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行应根据产业链的运作模式和客户需求特点,尽量采取集中受理和调查、批量发放的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七条 贷款申请。客户应按借款额度填写申请: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填写《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填写《xx银行农村个人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用途证明。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提供用途声明。
(三)相关担保资料。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收购协议或委托种养协议等能够反映农户与xx产业链企业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证明。
(五)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许可证经营的,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对其中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由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采取信用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以及单户贷款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具体由一级分行规定),必须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其他情况下可实行单人实地调查。经营行可以借助但不得完全依赖或委托外部组织进行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以下内容开展调查: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1.借款人的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等,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记录。核实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主要财产情况、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第一还款来源。
1.通过查询企业提供的合作农户名单等手段,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购协议或委托种养协议等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调查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分析是否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管理经验和发展潜力。
3.综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成本、订单价格和市场价格等,分析客户年销售收入和现金流,评估客户的贷款偿还能力,判断贷款要素的合理性。
(三)担保情况调查。
1.调查担保资料的真实性,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担保是否与贷款要素相符。
2.采取xx产业链企业、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重点核实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担保额度占用是否控制在核定额度内。对xx产业链企业与专业担保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要对其关系进行确认。
3.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重点调查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4.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重点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贷款调查时,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家庭住所前合影照相,影像资料应与其他调查资料一并上传至C3。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按贷款额度,选择填写《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表》(5万元(含)以下)或《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调查表》(5万元(不含)以上),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还需填写《农户财务状况简表》,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客户经理应明确拟提供的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移送审查岗审查。调查结论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查。审查审批中心或有权审批行审查岗负责贷款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我行信贷制度政策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足值有效。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贷款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可要求调查岗补充完善;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并退回调查岗。
第三十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贷款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如采取特殊的贷款收回方式,须由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授权。
第三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和交接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可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业务和地区,是否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一级分行确定。取得抵质押权证后按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复印、扫描,与柜员办理移交手续,填制交接清单,取得柜员签字的回执,由柜员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
第三十三条 放款审核。合同签订后,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合同的规范性、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以及支付条件审核。采取xx产业链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须重点审核担保人保证担保余额是否在合作额度之内、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充足等。审核后在放款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贷款资金专门用于向xx产业链企业等特定交易对象进行非现金结算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根据借款人提交的交易证明材料和交易对象相关账务信息,一次或分批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无法确定交易对象,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贷后管理。xx产业链农户贷款应按照《xx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贷后管理。xx产业链企业准入审批行应重点组织各贷款经营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资金监管。严格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二)银企对账。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农户贷款明细账及相关台账,及时登记贷款使用情况、资金流转情况等,并定期进行对账。
(三)跟踪检查。每半年对合作企业进行走访、检查。检查内容包括xx产业链企业的经营情况、银企合作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等。重点对xx产业链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市场供求、发展趋势以及企业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竞争优势等进行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措施,并发送所有贷款经营行。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收回。充分借助xx产业链企业对资金流的掌控优势,由企业委托我行代理企业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划转结算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风险预警。贷款行发现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担保责任免除,以及因产品积压或价格暴跌、财务状况恶化、大规模转产等原因导致担保额度不足、代偿能力降低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并及时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
(四)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担保措施。
(六)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责任。
(七)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暂停或终止合作。在业务合作期间,贷款行发现xx产业链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暂停合作或终止合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与借款人串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骗取贷款资金或虚假支付的。
(二)协助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但未及时制止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资料的。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将结算款划拨至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支付现金的。
(五)企业或其关联方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
(六)违反与农户签订的收购协议,严重损害农户利益的。
(七)出现严重亏损或重大法律纠纷,已对其正常经营或带动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八)所在行业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的。
(九)出现银企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暂停或终止合作事项的。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xx产业链企业准入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的管理,应按《xx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区别不同xx产业链企业,对农户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对合作企业项下xx产业链农户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营行应暂停向该企业项下农户发放贷款,待农户或保证人足额偿还,或落实了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后方可恢复办理。
第四十一条 xx产业链农户贷款实行企业名单制管理,xx产业链企业准入审批行应指定专人对xx产业链企业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十二条 我行应按年复测、核定xx产业链企业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
第四十三条 单户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xx产业链农户贷款,应按期限的不同分别在“短期农户小额贷款”、“中期农户小额贷款”、“长期农户小额贷款”科目核算,在C3系统中业务品种为“农户小额贷款”,信贷产品分类为“xx产业链农户贷款”;单户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xx产业链农户贷款,应按期限的不同分别在“短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长期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科目核算,在C3系统中业务品种为“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信贷产品分类为“xx产业链农户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非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办理xx产业链农户贷款业务,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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