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商业银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xx银20007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行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政府关于xx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人事局xx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劳动合同制的一种形式,它是我行与职工以聘用合同方式确定单位与个人间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制度。第三条 我行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新接收的转业军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统一安置、分配人员和新招用人员
2、等。第四条 聘用工作应在科学合理确定机构编制、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择优和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双向选择、争竞上岗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后,行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第五条 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本职工作。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3、具有拟聘职务(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七条 聘用程序1、定编
3、设岗,确定岗位职责。2、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条件。3、采取个人申报、公开竞聘形式产生拟聘人选。4、人保处审核后,报行领导班子确定聘用人选。5、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册。由上级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可用任命书的正式文件代替聘用合同书,其任职年限可视同合同期限。6、公布聘用结果。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八条 聘用合同内容一般包括:1、工作性质、任务和职责2、聘用期限3、劳动报酬、福利待遇4、共同条款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改办为聘用合同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按第十一条处理。外单位调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分配的人员,除直接担任中层领导
4、职务及确系引进专业对口的工作骨干外,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转业复退军人为三个月,其余调入人员为六个月。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试上岗(见习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再签订聘用合同。第十条 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需要时双方可签订专项合同,如人才培训合同等。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签订,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合同期一般为一至五年,业务骨干、专门人才及为本行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本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合同期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含待岗和在册不在岗人员),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允许订立: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工龄满十五年;2、
5、转业军官、复退军人;3、土地征用工招收时男年满四十周岁,女年满三十五周岁;4、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本行批准,可视情签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或缓签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行长(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经人才交流机构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应终止合同关系,是否签订聘用合同,则由双方在二个月内进行考核、选择、协商决定是否续订合同。对于不胜任、不适宜所在工作职(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岗)位职责,以及由于精简、业务和机构变化等原
6、因而不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第十四条 对于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可在三个月内自找出路,调离本行或辞职,限期内按待岗享受工资,逾期仍拒签订合同又不调离或辞职者,本行予以辞退。第十五条 原固定制职工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下岗的,本行给予一年的内部下岗待聘时间,并提供两次其他岗位上岗的机会。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委托人才中心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一年。委托期间,由人才中心帮助推荐工作。到期仍未落实单位的,本行予以解除合同辞退。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7、本行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受聘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4、违法乱纪,失职、渎职严重及根据有关规定,不适宜在金融单位工作的;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6、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7、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法另有规定的。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行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
8、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聘人员可以提出与本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有关部门确认,本行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3、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经本行同意,考入学校脱产学习的;5、经本行同意,调往行外工作的;6、经本行同意,办理辞职和在册不在岗的;7、经本行同意,办理提前退休的;8、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未经本行同意,被聘人员不应提出解除合同;1、承担本行重要科技项目及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的;2、引进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其他专门人才,为本行工作未满
9、十年的;3、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未满两年的;4、掌握重要业务渠道,脱离岗位未满两年的;5、重要业务遗留问题尚未弄清责任或需要协助处理的;6、存在其他因被聘人员解除合同可能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情况的。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职工自动离职或由于本行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属于第二十条情况,被聘人员未经本行同意提出解除合同的,本行可要求交纳被聘人员上年总收入的3-10倍的经济补偿,特殊情况另行议处。职工经本行出资培训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如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本行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
10、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本办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1、3、5、6款的,本行不需提前通知对方。第二十三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本行提出书面要求,本行从接到书面要求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本行应报xx市人才交流机构备案。第五章 人事代理第二十五条 本行委托市人才中心分批逐步进行部分人员人事代理。代理人员与本行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行人事代理的对象主要为:签
11、订固定期限的全体人员;今后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调入、接受分配的新职工;其他需要代理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被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移交代理部门,代理部门按规定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第二十八条 被代理人员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由代理部门推荐重新就业。第二十九条 由本行支付代理人员的代理费用。第六章 办理失业的手续第三十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职工到xx市人才交流机构登记,本行办理如下手续:1、填写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银行、职工本人、xx市人才交流机构各执一份。2、填写事业
12、单位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一份。3、填写聘用手册有关内容和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转移有关手续,职工收到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书后三天内,本行将以上手续及职工档案送交市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养老保险处,经xx市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养老保险处审核同意接收后,职工应在七天内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本行解除聘用合同的,本行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作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章 合同鉴证和争议调解、仲裁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xx市人才交流机构进行鉴证。第三十三条 本行成立由职工代表、单位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聘用制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签订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因签订和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从争议之日起十天内,向本行聘用制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委员会自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调解,调解不成则移交xx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人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