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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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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

2、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第三条 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第四条 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第二章 贷款要素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

3、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4、五)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六)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七)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

5、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第六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妇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的确定参照各分行与当地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第三章 贷款流程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办理。第九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我行应与当地担保机构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合

6、作协议须经法律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备总行零售信贷部。我行与当地担保机构须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我行和担保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咨询、受理、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二)担保机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高于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不得强令经营机构违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四)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代偿责任;(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执行利率(含罚息)、贴息部分,计、结息方式、利息支付方式以及代偿流程等;(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条 签订协议后,经营机构应要求担保机构在我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并及时

7、存入担保基金。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调查审核后同意担保的,推荐至我行。第十二条 我行经营机构接到担保机构推荐的客户材料后,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保证人(如有)的担保能力进行调查评估。(一)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如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应参照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提供企业相关资料;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还款来源证明材料;3.其他资料。(二)审核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对审核

8、不合格的借款人,经营机构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作退件处理,并对退件登记台账。(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查审批。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机构)对贷款的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等相关人员面签合同。第十五条 放款中心在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出账手续,并及时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根据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定期报送和核对贷款发放、回收、逾期等情况。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应每季度按差异化标准,筛选客户进行检查,抽查比率

9、不低于存量贷款笔数的20%。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重点包括:(一)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手段查验借款人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联络电话、住址、婚姻状况、赡养人员等情况;(三)通过查阅借款人账户交易流水、出入库凭证、基础交易合同、水电费单据等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四)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了解借款人负债规模、结构及其变化;(五)抵(质)押物(如有)的保管、权属关系、价值变化情况以及抵押人(出质人)资金、债务变化等情况;(六)其他情况,如借款人转卖房产、主要资产被司法查封、借款人健康状况发生恶化及其他影

10、响债权实现和保障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未收回的,按照我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由担保机构代偿。具体代偿要求及流程按照各分行与当地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贷款档案依照重要程度进行分级,按级别管理。具体档案管理规定参照我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中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附件1)执行。第二十三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信贷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二十五条

1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5】159号)同时废止。附件: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

12、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三条 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

13、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第五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

14、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六)合伙经营。符

15、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

16、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17、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5、其

18、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

19、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第十条 担保方式(一)担保机构要为符

20、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第十一条 反担保方式(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5、保证金;6、联保;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二)反担保提供材料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附件5);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

21、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反担保方式。第三章 发放程序第一节 咨 询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二)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二节 受 理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

22、.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4.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第十四条 申请资料填写完整,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黑名单。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基本信息录入业务软件。第三节 审 核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1.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医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2.核查经营项目信息。登陆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3.核查反担保

23、措施信息。(1)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2)通过查询反担保人医保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资格;4.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是否真实、有效。5.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贷款1.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2.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3.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职工参保证明;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第二十条 审核人将

24、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第四节 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第二十二条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3.了解生产经营状况;4.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吸纳就业)情况等;5.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6.收集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

25、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第五节 会 审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第二十六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并打印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第六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第二

26、十七条 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1.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2.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3.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4.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一节 贷后回访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第三十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

27、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第三十一条 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第二节 贷款回收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第三十三条 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第三十四条 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第三节 代偿与追偿第三十五条 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

28、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第三十六条 追偿。(一)告知。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二)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记入担保基金。第三十八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

29、,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鼓励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第四十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

30、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基金安全。第四十一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第四十二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六章 贴息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

31、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上报)。第四十五条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七章 奖补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

32、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七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原则按343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第八章 信用社区第四十八条 工作机构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并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偿工作,辖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作为信用社区。第

33、四十九条 以工作机构为认定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的信用社区进行认定。每年元月底以前,根据信用社区标准,将上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上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上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完成上年发放贷款任务以及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申报,人社、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担保机构、妇联等组织、创业孵化园等承担信用社区职能的,按信用社区奖励标准进行奖补。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

34、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第十章 统 计第五十三条 各省辖市、县(市)担保机构每月3日前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各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经办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省辖市担保机构汇总的数据与当地人民银行汇总的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对汇总,主要领导负责,确保贷款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及时。第五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第五十五条 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

35、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影响工作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一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细则。第五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由省辖市、县(市)自行决定是否贴息,具体政策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抄送:行领导,总行各部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印发承办单位:零售信贷部 承办人:曹先强 联系电话:0371-8551966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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