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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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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股权,是指我行认可的非上市银行股权或上市银行股票。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我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流动资金授信。 第二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授信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客户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B级以上(含); (三)经主管机关或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个月以上,有正常的结算往来; (五)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授信用途须符合我行流动资金授信管理规定; (六)企业及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近3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及负面情况; (七)所质押的上市银行股票须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用于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第五条 我行接受质押的银行股权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不良贷款率不得高于5%; (三)银监会风险评级在四级以上; (四)流动性比率不低于35%。 在以上基本前提下,我行同时要对股权所属银行的经营效益、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情况做出综合分析,以判定接受质押与否。 第六条 我行不接受以下银行股权作为质物: (一)我行的股权; (二)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三)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 (四)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五)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 (六)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属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 (七)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银行股票; (八)申请前6个月内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九)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十)超过我行已经接受用于质押的同一家上市银行全部流通股10%的股票; (十一)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 (十二)总行认为风险过大,不适于进行质押的上市银行股票。 第三章 授信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授信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授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授信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额度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上市银行股票质押率依据被质押股票质量、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财务和资信状况等谨慎从严确定,最高不超过60%。 质押率=(贷款本金+敞口)/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 授信程序 第十条 业务申请时,除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外,申请人或出质人还须提供股权所属银行的相关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金融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三年审计后年报及审计报告,一般应同时提供上一季度财务报表(或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五)监管评级以及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 (六)机构信用代码证。 第十一条 经营行同意受理的,应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和授信可行性及质押股权价值的调查、评估。 授信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我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授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授信后,经营行通知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签订授信主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核实质押股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上市银行国有股质押的,还应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银行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银行国有股总额的50%;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授信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六)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银行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七)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银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银行收购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述条件及有权审批人提出限制性条款全部落实,授信主、从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发放授信。 第五章 授信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授信后,经营行应随时对质押银行股权的市值进行跟踪,对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银行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授信风险预警信号。经营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授信的跟踪管理。主要工作有: (一)负责质押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台账登记监测和授信本息清收; (二)对授信申请人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诉讼案件等重大经营事项,要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 (三)建立质押股票市值变动台账,每天对上市银行质押股票的市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登记; (四)在质押率降至警戒线或平仓线时,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按我行授信制度规定要求授信申请人即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及时出售质押股票等保障授信安全。 第十六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对质押股票价格须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并在质押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股票市值下跌至质押时股票价值的80%,则达到警戒线,经营行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即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置换质押股票或追加保证金、存单质押担保等);若股票市值下跌至质押时股票价值的75%,则达到平仓线,立即行使质押物处置权。 第十七条 经营行在授信合同、质押合同中须约定: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等)和配售产生的新股随质物一并质押。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我行有权要求其及时补充; (二)质押股票管理和处分所发生的税费均由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承担; (三)配股、配售缴款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及质押登记手续的补充通知》 附件: 关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及质押登记手续的 补充通知 各分行、管辖行(部)、总行直属县市支行: 根据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及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规定,自2009年6月起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一律先到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及质押登记,再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 现将办理股权托管及质押登记所需资料及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办公地址:南昌市南京西路555号永溪大厦9楼。具体手续到交易所下属托管部办理。联系电话:0791-8517799 二、办理托管及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 出质人提交托管所需资料,先办理股权托管手续(出质人将自己公司的股权办理托管)→再向交易所提交质押登记所需资料,办理质押登级手续→交易所出具《股权质押告知函》给我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在回执上盖章确认→托管所收到回执后出具《股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给出质双方留存经办行,同时出具《股权质押告知函》给工商局→最后工商局凭交易所《股权质押告知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三、办理股托管所需资料 1.《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2.《股权托管申请表》;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股权集中托管的决议原件; 4.公司设立批文及股权变动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5.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当提供国资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有关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8.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 9.经办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盖章的最近二年财务报表及分红情况说明; 11.公司盖章的最新章程及最新简介; 12.股权托管协议书;(一式四份) 1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资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式二份)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 (一式二份) ; 5.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2份) 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7.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出质方股权托管卡; 11.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2.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及具体流程,见总行九银发[2008]11号《关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规定。 六、交易所办理股权托管及质押登记的收费标准 托管费按股权数额的1‰收取,质押登记费按质押股权数额的2‰收取。另每年收取5000元管理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托管申请表》 2.《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3.《登记托管授权委托书》 4.《股权托管协议书》 5.《开户申请表》(分法人、个人股东分别填写) 6.《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7.《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8.《股权质押登记申明书》 9.《股权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注:附件1-5为办理股权托管需要填写表格及协议,附件6-9为办理股权质押需要填写表格及协议。 附件1: 股权托管申请表 公司名称 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托管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设立方式 邮政编码 申请托管股权 股份类别 股权数量 持股人数 持股比例 国家股 法人股 自然人股 合计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申请将我 公司股权            股,委托贵所登记托管。我公司承诺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请贵中心予以审核确认,给予办理上述股权的登记、托管。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 理 审 核 批 准 备注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监制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股权托管申请表》;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股权集中托管的决议原件; □ 公司设立批文及股权变动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当提供国资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有关文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及分红情况说明;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 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 □ 股权情况复杂的,应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 □ 公司盖章的最新章程及最新简介 ; □ 经办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2: 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公司公章: 股权代码: 公司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讯地址 邮 编 公司网站 公司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股本结构 国家股 法人股 自然人股 合计 持 股 数 持股比例 持股人数 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及分红情况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每股净资产 每股收益 分红派息方案 全部员工(包括分支法人)    名,其中大专以上    名,硕士以上    名。 业务范围 公司主要股东情况(前五位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公司高管人员持股情况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额 公司联络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3: 登记托管授权委托书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及相关事宜,并作为公司和你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附件4: 股权托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股权进行集中托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甲方及其股东提供股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等)以及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冻结、信息发布等股权管理工作。 二、甲方在股权登记托管过程中,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所必备的文件材料,并对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是甲方股权权属状况的直接证明。甲方保证自备的《股东名册》与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并承诺不存在股权同时多处托管,否则任何可能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在签定本协议前的行为导致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登记的股权共计 股;其中国家股 股,法人股 股,自然人股 股。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并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初始登记费人民币 元;托管年费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 。 八、甲方应在每年的三月底之前向乙方交纳当年年费(以会计年度计算)。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按实际发生情况,依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如甲方不按约定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在乙方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托管事宜。 十、凡公司股权以实物券形式(股权证、股权持有卡等)交由股东持有的,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对其进行验证确认,加盖专用章后予以回收处理,并按乙方的要求编制《股东名册》,由乙方将股权计入于相应股东的《股权托管卡》中。 十一、乙方对甲方《股东名册》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漏。 十二、甲方应遵守乙方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不得虚构企业信息,误导市场和投资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如甲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三、甲方因迁址、更名、更换法人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发生改变及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十四、甲方发生解散、破产、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本协议时间:二○ 年 月 日 签订本协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附件5-a: 开户申请表(法人) 操作员代号: 申 请 人 填 写 帐户类别 □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单位名称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 代码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法人股东性质类别只能选一项,在“□”内打“ü”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工会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股份所有制 □社会团体 □其它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表背面的《开户申请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柜台填写 审核资料: □申请人填妥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银行资金帐户 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银行资金帐户: 经办人: 省产权交易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不受理非法人机构如:营业部、分公司、银行保险分支机构申请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业务。 开户申请说明书 (印在开户申请表背面) 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负责为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用于记载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的股权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资料变更、挂失补办、查询、冻结等服务。 二、申请人在申请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申请人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三、对于拒绝接受本说明书内容或拒绝填写《开户申请表》的申请人,本所拒绝为其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诺遵守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六、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注册开户资料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自负。 七、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保证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自负。 八、本所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二)使用他人证件开户;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有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 (四)其他违规申请的情况。 九、申请开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错误,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所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将在自身网站公示,无须通知每个申请人和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申请人和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开户申请说明书》执行。 十一、申请人申请开户时,表示申请人已经阅知上述内容。 附件5-b: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操作员代号: 申 请 人 填 写 帐户类别 □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代理人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产权交易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阅读了本表背面的《开户申请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柜台填写 审核资料: □申请人填妥的内容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加盖委托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银行资金帐户 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银行资金帐户: 经办人:    省产交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申请说明书 (印在开户申请表背面) 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负责为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用于记载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的股权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资料变更、挂失补办、查询、冻结等服务。 二、申请人在申请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申请人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三、对于拒绝接受本说明书内容或拒绝填写《开户申请表》的申请人,本所拒绝为其设立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诺遵守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开户资料,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六、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注册开户资料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自负。 七、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保证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自负。 八、本所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二)使用他人证件开户;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有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 (四)其他违规申请的情况。 九、申请开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错误,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所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将在自身网站公示,无须通知每个申请人和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申请人和非上市股权托管帐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开户申请说明书》执行。 十一、申请人申请开户时,表示申请人已经阅知上述内容。 附件6: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名称 股东帐户号码 股权托管凭证号 股权发行公司 股 权 数 量 大写 股 小 写 股 股 权 性 质 持股比例 % 质权人名称 股权质押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质人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股权发行公司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质权人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股权登记机构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出质人、股权发行公司、质权人、股权登记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7: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附件8: 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 出质方             (托管帐户号:           )以其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质权方          公司/银行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各方作如下声明: 一、出质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大写)          股,(小写)          股,质押给质权方。 二、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无关。 特此郑重声明! 出质方(印章):          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股权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及相关事宜,并作为公司和你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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