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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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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xx总发xx45号, xx年2月2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授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贷审会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提高我行授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贷审会是本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审议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行长提供审议意见。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总行设立贷审会,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一级支行均应设立贷审会。第四条 总行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13名、其中常值委员9名,轮值委员4 名,常值委员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

2、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其他常值委员分别由授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相关人员组成,轮值委员从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中选派,由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公正的业务骨干人员组成。第五条 贷审会委员成员由授信管理部根据本办法规定推选候选人,报行长确定。第六条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授信管理部,由授信管理部总经理任办公室主任。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联络、会议记录、会议相关事项的协调与落实以及评审结果通知书的下发和资料保存归档工作。第七条 贷审会委员、列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3、泄露审议情况和审议结果。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贷审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二)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熟知金融、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授信业务内控政策;(四)熟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行业、客户运行的最新态势,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九条 贷审委主要职责:(一)审查审议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以及本行有关授信政策;(二)审查审议授信项目办理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授权授信有关规定相符;(三)审查

4、审议授信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和担保能力;(四)审查审议认为有必要需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授信和其他有关业务授信等;(五)负责领导贷审会办公室的工作。第十条 贷审会议事范围:(一)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的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形式的信贷业务;(二)审议各类项目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三)审议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的其他授信特别等事项;(四)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等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贷审会原则上采用例会制度,因特殊情况可采用传阅会签形式履行职责。凡属贷审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审议,否则不得付诸实施。第五章 委

5、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第十二条 贷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审议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对授信项目享有审议权;(二)向业务部门和授信审查部门咨询授信项目的调查和审查情况,必要时可咨询项目调查、审查部门负责人;(三)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四)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流程享有建议权;(五)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六)对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的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十三条 贷审会在行使权力时需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未经贷审会主持人批准不得缺席;(二)审议授信项目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尽责尽职;(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四)认真审核提交贷

6、审会的审议材料;(五)严格按照审议、授信程序和业务制度机制进行审议,对审议结果各委员要及时在xx银行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表或xx银行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传阅会签表中签署意见。第六章 运作程序第十四条 对需要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各分支行(部)将送审材料交授信审查部门,由授信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授信审查部门在收到各分支行(部)送审材料后,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复测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对情况不清或有疑点的授信业务应返回原经办行进行重新查证、落实,或组织力量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授信政策和授信条件的客户可直接予以拒绝,返还相关资料,但经办分支行(部)对授

7、信审查部门否决的理由提出异议的,可向分管行长或行长提出复审要求。对审查合格的,将资料提交贷审会。第十六条 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定期召开,集体审议授信业务事项。每次参加会议的常值委员和轮值委员为9人。若常值委员因故外出不能参加贷审会,常值委员的空缺由轮值委员替补。轮值委员实行轮流抽签制、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抽签通知。为提高办事效率,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第十七条 贷审会的会议议程:(一)授信审查部门将初审资料报各评审委员审阅;(二)授信审查部门就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初审意见;(三)经办分支行(部)在会上介绍授信业务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意见并回答委员的提问;(四

8、)贷审会委员根据以上情况进行提问和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牵头形成初步决议,各委员根据初步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为主,对部分需要通过公开表决的审议事项,在征得行长同意后,实行公开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和公开表决各参与委员均不得投弃权票;(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分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委员对初步决议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初步决议的投“复议”票。投票表决完成后,由贷审会办公室委派2人当场进行验票、唱票和公布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7票(含7票)为通过,“不同意”票超过3

9、票(含3票)为否决,“同意”票不足7票,但“同意”票和“复议”票之和超过7票(含7票)的为复议。采用公开表决的,表决结果仍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复议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一)贷审委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投票表决认为需进行复议的;(二)行长审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提请复议的。行长如签署复议意见,须注明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重点内容。第十九条 复议程序,需贷审会复议的信贷项目,由经办分支行就贷审会或行长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或评估后,再按程序交由授信审查部门审查,授信审查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复议。第二十条复议规定:(一)贷审委对各类信贷事项的复议只

10、限一次。经复议的信贷事项,不论审议和审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贷审委复议;(二)复议时原则上参会人员是该项目原审议人员。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经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或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贷审会,并在征得行长同意后,可实行公开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是否通过参照第十七条第五款票数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表决完成后,各评审委员须在xx银行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中签署姓名,贷审会办公室负责将表决同意的意见表上报行长审批,经行长审批同意后,贷审会办公室形成xx银行授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并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下发各分支行(部)。 第七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长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

11、贷款有权行使否决权,但对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行长没有否决权。第二十四条 凡经贷审会否决的贷款,分支行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上报贷审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经贷审会审议、授信同意的授信项目及其他事项,总行及分支行授信部门必须做好跟踪检查、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贷审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部)在总行批准同意的总授信额度内审批、发放各项授信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如授信企业发生变化,应及时调减或收回贷款额度,降低授信风险。第二十七条 贷审会委员实行责、权、利相对称原则:(一)贷审会委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审议失误的,对评审事项负审议责任,因审议失误造成贷款不良的,各委员按xx银行信贷风险资产责任人认定和处罚实施办法制度实施延期支付绩效风险金处罚。因审议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认定责任后对相关委员实施处罚,处罚标准按xx银行信贷资产损失问责办法(试行)执行;(二)贷审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审议和授信的项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尽责尽职,贷款风险控制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以内的,总行按当年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补偿金,对贷审会委员、贷审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风险补偿。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贷款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及关于修改xx银行贷款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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