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保证授信资产质量,适应我行资产业务新的发展需要,根据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修订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二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是银行授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授信资产质量重要控制机构,是授信新业务开办准入批准机构。第三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签字必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委
2、员选拔范围:(一)由总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组成3-4名常任委员;(三)从各分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或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中选派,每个分行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四)从总行直属支行(部)主要负责人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杰出员工中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委员人数随着开设分行机构数量的增加相应进行调整。原则上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其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授信审查委员会时,在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一名出任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授信评审。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制
3、。第五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处理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 各分、支行(部、中心)、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授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第七条 总行审计部受行长委托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发挥监督作用。第三章 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八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对外担保、承兑、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参照银行相关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二)组织对全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受托人的授信资产的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对其授信的建议,提供给
4、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分行主要负责人的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授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授信业务品种;(七)根据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备案的大额授信业务;(八)行长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授信审查委员会召集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临时会议。第十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采取以下二种议事方式行使职权(一)以会议方式审批;(二)以非会议方式审批。每次召开授信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如有特殊情况不得少于4人参加),由2位常任委员和一般委员中随机抽选3位委员(如常任委员有
5、人请假,可在一般委员中相应补选)组成,随机抽选由审计部总(副总)经理和列席授信审批会的审计专员在星期三上午上班时共同抽签产生,并由审计部及时通知参会委员。第十一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地点和评审方式,由审计部提前2天通知参会的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凡经独立授信审批官评审同意的授信,按审批权限规定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对各分行申报的授信,由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列席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陈述;对总行直属支行申报的授信,主要由直属支行负责人列席进行陈述,接受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咨询。有关审批(议)事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调查人意见、第一责任人意见、独立授信审批官评审意见。外派风险监控官及支行第一责任人
6、陈述的要点:被授信人经营管理者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项目优劣或企业(个人)竞争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的担保能力;提请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防范该笔业务的最大风险点。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按照经营管理者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40分、项目优劣或企业(个人)竞争能力30分、保证或抵(质)押担保能力30分的标准对每笔授信进行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同意。第十三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采取书面(电子)评分投票的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记名表决,每位参会委员投一票,最终形成的授信审查委员会同意决定必须获得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被授信审查委员会两次否决的授信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对第一次上会
7、被否决后申请复议的授信,经营行应针对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或补充新的有实质内容的材料,否则不予上会。第十五条 总行行长必要时可列席授信审查委员会。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总行行长拥有否决权;授信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上述事项总行行长不能行使同意权。总行行长在接到授信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完成同意权或否决权的审批。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议)事项,由申请单位负责调查后,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授信审批书在授信审查委员会例会前6个工作日一并送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核,且同时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授信调查报告电子档至总分行授信审批部。(二)总分行独
8、立授信审批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规的退回补齐,对评审不同意的,列明不同意理由退回;评审时间按授信审批部内部管理试行制度规定执行;对评审同意的授信,书写审查意见;分行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授信业务还需由风险监控官出具风险披露意见。(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将独立授信审批官的评审意见(分行为审查意见及风险披露意见)和经营行上报的调查报告在周三上午统一用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审计部,由审计部列席授信审查委员会的审计专员通过我行OA办公系统统一发送给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四)授信审查委员会召开时,先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总行直属支行由第一责任人)进行陈述,按第十一条所述提纲和要点陈述,然后各委员对项目
9、情况进行咨询、讨论,并发表意见。(五)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议)申报事项,使用统一16K纸打印的表决票进行记名书面表决,过半数通过的申报事项为授信审查委员会最终同意的事项。(六)审计部列席会议人员负责投票统计工作,并由主任委员宣布授信审查委员会最终表决结果。(七)授信审查委员会由审计部列席会议人员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载明时间、地点、出席人、主持人、审批(议)事项、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陈述的意见和审批结果。(八)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定事项由主任委员签批,主任委员签批意见为最终的正式生效意见。(九)审计部对审批表、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分年度(分/支行或会议顺序)专档保存,对批准的授信要建立台帐管理;对
10、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年度保管,对每次授信审批会表决表由审计部总(副总)经理和列席会议的审计专员签字盖章密封保管,表决表查阅只允许总行行长或董事长批准同意才能拆封,其他任何人不得拆封查阅。(十)授信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授信事项需变更执行,须报授信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批。(十一)总行授信审批部对授信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授信进行督办和检查。审计部随时可审计全行的每一笔授信业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审计部抽签产生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作、和通知参会委员工作、授信审查委员会评审工作、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意见、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有关文件和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一旦泄露将从严处罚。泄密查实后泄密人员下降一个薪点级,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或辞退。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各项授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公正、公平行使授信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年2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