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分册)编 制:* * 2014年3月1日审 批:* 2014年3月1日目 录一、 安全使用承诺书二、 任命文件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四、 安全管理制度五、 操作规程六、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作出承诺如下:1.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见附表)安全运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2.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都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确保合法使用。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按
2、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 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4. 按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建立特种设备台帐,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7.保证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都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安装、维修,电梯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
3、养。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9.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索道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都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10.履行好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法人(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表: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类别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气瓶电梯 起重机械 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场(厂
4、)内机动车二、任命文件赣榆区班庄镇亿联钢结构加工厂公司各部门:关于任命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决定为加强对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有效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特任命: 李勇 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分管经理; 生产部 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朱鹏 为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盖章) 2011年 月 日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范围本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要求、应急管理。本准则仅限本单位内部适用。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
5、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第549号令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GB/T19000-2000(idt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6、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
7、009)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发1993356号)气瓶充装许可
8、规则(TSG R4001-200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 2003206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 2009192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单位是
9、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安全监察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10、于0.1(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11、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
12、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的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13、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定期检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改造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
14、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重点监控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a)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b)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c)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d)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
15、特种设备的;e)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f)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g)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注销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使用条件购置要求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企业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法规规定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应具备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法规规定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应具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选择取得
16、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4t以下锅炉安装告知到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表(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
17、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登记变更移装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过户或变更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
18、的要求办理手续。电梯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停用及重新启用设备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人员要求锅
19、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聘用的持证人员需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从事批准和聘用项目范围内的工作。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表 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表序号设备种类检验周期1锅炉外部检
20、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2压力容器固定式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移动式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2压力容器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
21、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 YSP-5.0型、 YSP-10型和 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出租车用气瓶从首次使用之日起二年应进行定期检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余车辆气瓶从首次使用之日起前四年内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
22、;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4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5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6客运索道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7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8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9主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10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装设在
23、锅炉上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11爆破片根据厂家设计确定(一般23年内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应每年更换12限速器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13防坠安全器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本条规定引用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章、标准等,其详细内容见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及其他有关文件,遇有本准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准则执行。组织机构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
24、理机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覆行以下职责:a)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b) 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c) 编制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d)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e)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救援演练;f) 组
25、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锅炉操作人员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a)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b)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操作人员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c)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操作人员不少于3名,燃油(
26、气)锅炉或电锅炉操作人员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d) 蒸发量大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燃煤锅炉操作人员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操作人员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3名。 e) 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
27、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电梯操作人员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采用有司机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持有相应证件的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
28、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注:公众服务单位是指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用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等。制度要求本条规定引用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章、标准等,其详细内容见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及其他有关文件,遇有本准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准则执行。制定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并定期进行更新。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管理制度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
29、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使用单位明确以下部门的安全职责:a) 总经理办公室或厂长办公室;b)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办公室或安全部门;c) 负责单位生产、技术的部门;d) 使用特种设备的班组或车间;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a) 主要负责人;b)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c)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d)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e) 操作人员。安全例会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
30、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非正常状态下的处理措施和步骤,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并悬挂于操作场所。日常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隐患整改制度使用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
31、时整改。(1)对事故隐患应分析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来源、整改完成期限,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2)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4)严重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存档。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
32、出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应当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定期报检制度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制定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使用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按章操作。全年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
33、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台帐。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验记录;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f)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技术改造资料。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
34、位,应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点监控设备应逐台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记录。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并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使用单位
35、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特种设备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定额、计量、测试、统计等基础工作。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品。管理制度的修订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应急管理本条规定引用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章、标准等,其详细内容见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及其他有关文件,遇有本准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准则执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
36、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使用单位在制定预案后,应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演练。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
37、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1、目的 为使特种设备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特种设备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2、范围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3、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4、定期报检制度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
38、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4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4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44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起重机械) 一、现场检验前
39、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1、制造相关资料: 装箱单;产品合格证(特殊起重机的相应部件应有相应合格证);总图,电器原理图,电气布线图;主要零部件易损件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需现场拼接或技术改动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2、安装相关资料: 必要时应提供承重基础的验收或证明文件;完整规范的自检报告;安装记录;移装起重机械应有移装合格证。 3、改造(大修)相关资料:改造(大修)清单及参照标准;改造部分的计算书或依据;改造(大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外协件图纸及技术要求;规定格式的自检报告;施工工艺文件;试运转记录。 4、提供上一检验周期起重机检验报告;5、在用起重机定期检
40、验前应做全面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二、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1、清理起重机使用场所卫生,不应有与起重机械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对验收检验应准备好额定载重量150%的标准试重物(40只砝码/吨)。 三、应配备的人员: 维保单位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一名电气专业、一名机械专业)、使用单位一名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及一名操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使用登记制度(起重机械)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
41、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
42、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
43、设备。 第三条 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
44、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