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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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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等相关 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运行、维护,节能改造及节能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为会员服务,反映行业要求,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本会的住所为xx 市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领域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二)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领域调查研究,参与编制相关标准,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建议;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 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五)参与作好人才、技术、职业培训、鉴定; (六)受委托开展作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七)开展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技术提升和改善 经营管理; (八)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 开展评估论证、评选、展览展销等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工程示范(试 点)、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四)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合格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费用优惠权; (四)有获得新技术、新信息的优先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 工作并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配合协会工作、不自觉接受协会监督检查和不执行协会决议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损害协会利益,对行业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多次警告不予整改或不执行本会决议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 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 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修改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 会每届5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 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或委托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会会员单位;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 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 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本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 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本会工作,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 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 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 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单独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一)理事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二)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 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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