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GY-QC-Q-3101 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版次:1/A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个人贷款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本行个人贷款的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贷款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和要求,是指导本行个人贷款各业务品种操作管理的依据;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的操作和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贷款是指借款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3.2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
2、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3.3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3.4 个人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3.5 个人贷款遵循审贷分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3.6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借款人是指符合我行相关贷款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 职责4.1 分支行负责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上账初审、支用及贷后管理;支行设立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岗,按照逐级审批原则,由分支行相关有权审
3、批人担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4.2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超支行权限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查及授权权限内的审批。4.3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负责超支行权限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的审查及授权权限内的审批。 4.4 总行公司金融部参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的贷前风险调查。4.5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内个人贷款的审议。4.6 总行分管行长、行长负责授权权限范围内个人贷款的审批。4.7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个人贷款的再监督。4.8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个人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5 工作程序5.1 贷款申请5.1.1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
4、以下条件:a)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b)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写明申请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和币种; c)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d) 借款人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能诚信配合本行的信贷调查和贷款监管;e) 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f)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g)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5.1.2 借款人应按本行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a)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文件;b) 借款人及配偶户籍或居住地证明文件;c)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d) 借款人及
5、配偶或保证人个人薪金收入证明或反映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单据、银行流水、合同协议等资料;e) 借款人及配偶或保证人的个人征信报告;f) 抵(质)押人出具的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有关证明文件;g)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5.2 贷款受理5.2.1 分支行零售金融部或小微管理部为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部门;5.2.2 分支行零售金融部或小微管理部客户经理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首先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条件等进行审核;5.2.3 借款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客户经理按贷款受理程序予以受理;5.2.4 借款人不符合申贷条件的,客户经理在3日内向客户解释拒绝受理的理由。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
6、贷款受理操作规程执行。5.3 贷前调查5.3.1 分支行零售金融部或小微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用现场面谈、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进行调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人员不少于2人,微贷条线业务按我行小微企业再转授权等系统执行。5.3.1.1 资料审核 主要审核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真实。5.3.1.2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a)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b)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c) 借款用途真实情况;d) 借款人的收入或经营情况;e)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f) 保证人
7、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5.3.1.3 核实验证主要包括:a) 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可到借款人的住所、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核实,实行严格的面谈制度;b) 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c) 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保留核实验证依据;d) 对借款人的收入或经营情况,可通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的纳税凭证、资金周转、库存物资、产销能力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认定;e) 对借款人的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的核实除现金收入外,还可通过个人资产情况、合同协议等预期收入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f) 对借款人、共
8、有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同意抵(质)申请、抵(质)押承诺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须与相关涉及人员或单位进行核实,保留核实验证依据;g) 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愿进行现场核实,并保留核实验证依据;h) 对抵(质)押物权属的核实,可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或质物出具机构等落实,并保留核实验证依据。5.3.1.4 分支行零售金融部或小微管理部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明确信贷调查意见,备齐所有资料报审查人员审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b)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c) 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经营情况、负债情况等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核实借款人还
9、款来源是否稳定,申请贷款金额是否合理;d) 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核实情况;e) 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足值,并符合我行抵(质)押物相关规定;信用保证方式的是否符合我行保证相关条件;f)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记录和家庭偿债能力分析;g) 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h) 对上述分析作出调查结论。5.3.1.5 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总行公司金融部参与贷前风险调查的时间原则上与经办行贷前调查同步进行,将形成的风险调查报告,与经办行贷前调查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或小微企业金融部审查报告一同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前调查操
10、作规程执行。5.4 贷时审查5.4.1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分支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或小微企业金融部审查人员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在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应对贷款的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主要内容包括:a) 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符合要求;b) 审查借款人申贷金额、期限是否合理、合规,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c) 审查客户经理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和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客观;d) 审查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贷款效益与风险情况,抵
11、(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变现等;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保证能力;e)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f)明确信贷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批。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执行。5.5 贷时审批5.5.1 个人贷款的审批应遵循审慎性和审贷分离原则,按本行授权逐级进行审批。分支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或小微企业金融部审批岗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在权限内审批,并在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贷款审批意见。5.5.2 对审批未通过的,由客户经理在3日内向客户解释拒绝受理的理由。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执
12、行。5.5.3 经总行审批通过的个人贷款,均由总行个人金融金部或小微企业金融部以贷款批复的形式通知分、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5.6 开立账户和签订合同,依法完善相关抵(质)押权的设立手续个人贷款审批通过后,分支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结算帐户,用于该贷款的发放、支付和归还,同时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相关合同,并完善担保、保险等相关手续。5.6.1 开立账户分支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为借款人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专项用于该笔贷款的发放、支付和归还。5.6.2 签订合同5.6.2.1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保证人按我行合同相关规定面签格式条款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渠道办理
13、的除外;5.6.2.2 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内容;5.6.2.3 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资金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5.6.2.4 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5.6.2.5 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等。5.6.3 抵(质)押权设立5.6.
14、3.1 借款人以资产进行抵押的,须由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亲自与借款人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经办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先将第三方资质条件等情况报总行个人金融部或小微企业金融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并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5.6.3.2 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质押物进行审验,确认质押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我行质押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支行权限内的自行设立质押权,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设立质押权。5.7 贷款资金支付5.7.1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贷款经办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
15、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5.7.2 贷款资金支付的原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借款人委托银行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方式,下列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a)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b)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c)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5.7.3 贷款支付审查5.7.3.1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并由经办行贷款放款审核岗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超支行审批权限的个人贷款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放款审查。小微条线业务按我行小微企业再转授权等系统规定执行。5.7.
16、3.1.1 经办行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 借款人基本资料和借款合同是否已完备;b) 担保类文件是否已经完备,担保手续是否落实,主要包括抵(质)押清单、保证合同、相关权属人出具的担保文件、相关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等证明文件;c) 借款人提款申请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和用款计划相符;d) 是否有交易对象及其交易资料;e) 在受托支付时,借款人是否提交了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及其内容、要素是否完整、金额是否确定、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交易对象等。5.7.3.1.2 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xx银行贷款出账管理规定进行贷款放款审查,主要包括:a) 信贷审查的重点是:从形式上审查总行个人金融部或
17、小微企业金融部意见是否已落实等;b) 法律审查的重点是:从形式上审查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是否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保管质押物是否已交付我行或我行保管人占有;从形式上审查主、从合同是否为有权人签署、合同要件是否具备及合同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c) 会计审查的重点是审查贷款帐户是否已开立、是否与约定相符等。 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制发放款通知书通知经办分、支行。5.8 贷款发放5.8.1 贷款经办行根据贷款放款审核岗出具的出账意见或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发的放款通知书发放和支付贷款。a)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行按照实贷实付原则将贷款资金通过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支付
18、给借款人交易对象。b)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由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5.9 贷款偿还5.9.1 归还贷款本息有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和分次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及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方式。a) 等额本息法: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月还本付息 = (1月利率)n1n = 以月为单位计算的还款次数b) 等额本金法: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贷款月数 c) 分次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d)到期一次偿还本息;
19、 e) 按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5.9.2 个人贷款展期原则,即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个人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5.10 贷后管理5.10.1 贷款经办行每发放一笔个人贷款,应当明确贷款的贷后管理专管员,专管员负责贷款资金使用对借款人职业、收入、信用经营情况、抵(质)押物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处理结果归档保存。5.10.2 贷后管理人员应跟踪和监测个人贷款账户资金支付、变化情况。5.10.3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
20、款人的违约责任。5.10.4 检查方式及时间:贷款检查时间按xx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小微条线业务按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款经办行须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详细记载贷款支付和使用的具体时间、用途、交易对象及审核记录等,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作为贷后检查报告的附件归档。检查内容包括:a) 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及信贷档案文件的有效性;b) 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资金支付情况;c) 抵(质)押物情况,包括:抵(质)物是否有被转移、变卖的情况; 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抵(质)押是否有效,对抵(质)押物是否保险及保险期限的连续性;d) 借款人是否有重大变故或明显有影
21、响还款的因素;e) 保证人是否有重大变故或明显有影响保证能力的因素;f) 借款人是否存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5.10.5 贷后管理人员应完整掌握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对可能违约事项进行充分提示,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有对方签收记录的一份存档。5.10.6 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人贷款可能出现风险的,按我行贷款质量监测预警管理规定执行。5.10.7 资料归档 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反映资金流向的汇款、转账等凭证须归集保存入档。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季报告或告知其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可收集购货发票、入库单、转款等相关凭证保存归档。相关内容参照
22、xx银行贷后管理操作规程、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5.11 贷款收回5.11.1 个人贷款收回原则上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5.11.2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分、支行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偿还,并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5.11.3 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行有权停止再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并可按规定收取罚息:a) 未按我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不配合我行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的;b) 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c) 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d) 拒绝或阻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e) 转移资产、抽
23、逃资金以逃避债务;f) 未履行对我行其他到期债务;g)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h)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5.11.4 清户撤押5.11.4.1 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结清贷款本息的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等注销手续或按各区域注销登记相关规定执行;5.11.4.2 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凭结清凭据向经办行申请解除抵质押物手续,经办行核实无误后,办理抵质押物的解押手续。5.12 不良贷款管理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按照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5.13 罚则5.13.1 经办行违反本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总行相关业务职
24、能部门和稽核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稽核审计部可采取相关措施: a) 未按本规定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b) 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c) 未按本规定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d)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13.2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采取监管措施外,总行监察室还可对其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a) 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b) 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 c) 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d)
25、 未按本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e) 未按本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f)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5.14 资料归档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将贷款资料整理后归档。6 支持性文件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3 贷款通则6.4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5 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6.6 xx银行贷前调查操作规程6.7 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6.8 xx银行贷款审批操作规程6.9 xx银行贷款出账管理规定6.10 xx银行贷后检查操作规程6.11 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6.12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编制: xx 日期: xx 年9 月 1 日审核: xx 日期: xx 年9 月 1 日批准: xx 日期: xx年 9 月 2 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