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代理信贷业务操作细则
xx总发〔xx〕185号,xx年9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口行”)双方信贷代理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双方《中小(微)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和《委托代理总协议》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双方信贷代理业务的合作采取我行推荐外向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口行委托我行对企业本外币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进行管理,由口行自主审批后发放贷款,我行出具《保证函》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
我行各分支行(部)在业务代理时,须严格落实企业贷款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手续,锁定和控制《保证函》相关业务的担保风险。
第三条 我行对协议项下贷款的管理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开展贷款三查、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贷后管理、协助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四条 双方信贷代理业务合作流程主要包括:我行按口行贷款准入条件筛选企业→我行向口行推荐企业→口行对企业进行初审→我行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总行对企业进行授信审批→授信通过后,向口行提交企业贷前资料→口行组织审核和审批/并答复我行→我行组织审批通过企业到口行开户/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出具反担保/我行出具《保证函》/口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口行负责将贷款全额划企业在我行的账户(内部专户)→我行负责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我行负责企业贷后风险检测和管理(20%左右的企业由口行配合贷后管理)→我行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
第五条 各分支行(部)须指定信贷管理科人员,专人负责我行与口行代理合作事项,包括:工作联络、材料审核、资料传递、手续把关,以及代理事项的辖内组织和牵头。
第二章 推荐与调查
第六条 客户筛选。各分支行(部)按照总行公司部下发的口行贷款企业准入标准,筛选企业。
筛选完毕后,编制合格客户名单、推荐贷款金额清单,连同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并报送总行公司部。
第七条 企业推荐。总行公司部根据口行对我行综合授信及全辖客户推荐情况,组织客户初审和贷款推荐金额的测算,测算完成后形成推荐企业清单,报主管行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清单、测算结果和相关测算资料报送口行初审。
第八条 贷前调查。口行初审后,总行公司部向各分支行(部)通报初审合格客户名单,由相关行(部)按照银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调查。
调查完成后,各分支行(部)经办人按照口行代理工作要求编制并形成以下资料(均须一式二份,一份经办行留存,一份送总行):《资料清单》(附件1)、《贷前报告》(附件2)、《中小(微)企业推荐表》(附件3)、《财务计算表》(附件4)、《资金测算表》(附件5)。
如果借款人为中型企业,须事先报告公司部,由公司部与口行联系,对评级部分予以确认后再撰写相关《贷前报告》内容。
第九条 材料审核。经办人材料完成后提交信贷管理科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提供的资料按照《资料清单》是否齐全和真实;
(二)《贷前报告》是否符合口行的格式和要求,内容是否齐全和真实;
(三)对于按国标企业类型划分为中型的借款人,是否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实际经营情况,将财务计算表中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及比率、评议指标测评表中的初评打分准确填写(附件4),若借款人为小微型企业,此内容不需要填写;
(四)企业申请出具《保证函》的相关风险因素分析和审查。
审核完成后,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套资料提交各分支行(部)负责人签批。《贷前报告》纸质版结论处须由调查人、审查人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授信审批。各分支行(部)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保证函》专项授信审批。
(一)《保证函》专项授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范围,审批权限根据我行对机构的授权授信审批权限区分。超过机构权限的报送总行审批。
(二)《保证函》专项授信申报材料须包括:《资料清单》(附件1)要求和《分支行(部)授信上报意见表》(我行原有版本)、《财务计算表》、《资金需求表》等纸质文档(正本一套)和电子文档。
(三)《保证函》专项授信结论中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向口行推荐,推荐的贷款类型,同意推荐并出具《保证函》的金额,需要为《保证函》追加的反担保措施,以及原有我行授信控制意见等内容。
客户在口行的贷款属于置换我行原有贷款性质的,在新增《保证函》授信额度时,须同步减少该企业在我行的其它综合授信额度。
(四)授信审批完成后,授信部须将《授信结果通知书》、《资料清单》(全部资料)、《财务计算表》、《资金需求表》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送公司部。
公司部收妥材料后,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将企业纸质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及时递送口行业务管理员。
第十一条 放款准备。客户资料经口行贷前审核、贷款审批后,将结果发送我行,各相关分支行(部)须准备相应贷款发放手续,具体包括:
(一)组织并通知借款人到口行办妥开户手续、签署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向口行提供经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的“提款通知书、用款计划表、借款借据、电汇单、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与用款计划相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
(三)按照《保证函》专项授信审批结果,办妥企业贷款的反担保手续;
属于置换性质的,通知企业筹措资金归还原有我行须回降的相应授信;
(四)办理口行《保证函》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手续办理。企业贷前相关手续办理分工:
(一)由各相关分支行(部)负责通知并组织企业按要求到口行办理开户,签署借款手续。并按《放款资料清单》(附件6)要求,向口行提交相关手续。
(二)《保证函》反担保手续须采用本行专用文本(附件11《保证反担保协议》、附件12《抵押反担保协议(第三人)》、附件13《抵押反担保协议(主债务人)》、附件14《核保书》、附件1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且抵押手续须按本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三)反担保手续办妥后,各分支行(部)须由专人负责审核反担保手续的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须由审核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在反担保手续复印件上签署),将全套手续复印件报公司部。
(四)公司部根据总行授信审批结果和经办支行(部)反担保手续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起草贷款《保证函》(附件17、附件18),《保证函》复印件报公司部负责人签批确认,确认后提交授权主管行领导签批;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登记盖章(反担保手续复印件留存办公室作为《保证函》副本附件归档)。
(五)签批通过后,公司部按照《放款资料清单》要求(连同《保证函》)及时递送口行。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从口行贷款发放完毕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终,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使用完毕前,按月登记贷款资金用款台账、相关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用款资料,以上资料需保证真实性;
(二)向口行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账户的资金管理清单;
(三)每季度末按要求撰写《贷后检查报告》(附件7);
(四)每月末填写非现场检查记录单(附件8),每季度末填写小微企业非现场报告(附件9),以上表格电子版在每季度末发送至口行;
(五)每季度向口行提供一次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
在以上贷后资料提交口行时,其中(一)(二)(三)项纸质版均需加盖经办行公章,(五)(六)项纸质版需加盖借款人公章,第(四)项只需将电子版发送至口行。
第十四条 涉及贷款安全等重大信息的,各经办行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告知总行公司部,由公司部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统一通报口行。
第十五条 经办行贷后管理职责。
(一)向口行提供借款人资金使用账户,实施专户管理。
(二)按照口行委托代理规定和要求管理借款人贷款资金的划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借款人对项目协议的执行。
(三)为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
(四)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协助监管抵(质)押物情况。
(五)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直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六)按月向口行寄送专户台帐、对帐单、资金使用凭证资料,按季向口行报送内容真实、客观、全面的贷后检查报告及材料。
(七)收集整理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建立完整、有效、要素齐全的代理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用途管理工作要求:
(一)经办行按照本行内部规定的审批权限对贷款资金进行用款审批,办理用款手续。对贷款支出的每一笔资金进行有效监控,保证资金使用量与贷款项下实际资金占用量相符。
(二)经办行对每一笔代理项目建立一个《代理项目专户台账》,管户客户经理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即时登记台账,并与结算部门建立对账制度,每月末将专户台账与本行对账单核对。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进展情况和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管理情况、抵押物存续情况管理要求:
(一)建立《借款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6),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号、贷款卡、基本户银行、法人代表等内容。如代理过程中,借款企业基本信息表中个别栏目内容发生变化,须予以注明。如发生重大变化,多数栏目内容发生变化,则须重新登记借款企业基本信息。
(二)按季向口行报送《代理行贷后检查报告》及其附件。经办行要经常走访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查看抵押物存续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落实贷款本息归还工作,并将《代理行贷后检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代理档案中。
(三)遇下列突发或重大事件要立即通知口行(事先报总行公司部,由公司部汇报主管行领导后统一报口行):
1、发现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项目;
2、贷款项目未按计划进行,借款合同执行受阻;
3、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企业内部重大人事变动);
4、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企业对外投资、联营等;
5、抵押物法律权属关系或存续状态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
6、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其他银行或企业发生违约行为,资信状况恶化;
7、其它对贷款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或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回收工作要求:
(一)经办行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付息日期、还款方式,落实收贷收息工作。在还本付息日前十个工作日开始,注意保证指定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到期还本付息金额,如不足,通知借款人及时补足。
(二)如因借款企业违反借款合同,口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经办行应积极配合开展回收工作。
(三)经办行对逾期借款企业要进行调查了解,积极协助查找还款线索。
第十九条 代理档案管理要求:
经办行对委托代理业务档案应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档案由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申请代理资料、代理行相关文件、借款企业资料、专户资金往来信息、代理费凭证等部分组成。档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相关法律文件:一般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重组协议、展期协议等。
(二)代理行相关文件。
1、代理业务专管员情况;
2、代理业务档案交接登记表;
3、代理行每季度贷后检查报告及其附件;
4、代理行关于代理业务突发和重大事件的专题报告;
5、走访记录:专管员走访借款人或担保人等贷款相关方的记录;
6、检查记录:代理行内部检查记录、口行对其的检查记录、金融监管机构检查记录等。
(三)借款企业资料。
1、借款企业基本信息表;
2、借款企业月度财务报表与年度财务报告;
3、借款人有关专题报告: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借款人提前用款申请报告、提前还款申请报告、贷款展期申请报告、贷款重组申请报告、企业重大情况报告等;
(四)专户资金往来信息。
1、专户用款审批单;
2、代理项目专户台账;
3、本行对账单;
4、相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如合同较多,可另立册保管,以便查询);如为支付他行信用证或押汇的,提供他行到单/承兑通知书复印件及资金到帐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其他渠道获得的资讯。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过程中,口行将按照其总行工作要求,对代理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部分借款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各相关分支行(部)应于配合和协助。
口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代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代理业务情况;
(三)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情况及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四)代理业务台账建立和登记情况;
(五)代理业务专门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六)办理借款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情况;
(七)代理行是否与借款企业定期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化情况;了解担保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担保能力;了解抵质押物现状及变现能力;
(八)督促借款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九)是否发生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损害我行合法权益情况;
(十)贷后检查材料真实性情况;
(十一)代理行检查内容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待每笔贷款结清后,经办行需向总行公司部提示贷款结清信息,由公司部向口行提出支付代理费的申请,代理费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发票(发票台头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发票用途:代理费);
(二)由xx银行统一出面向口行出具要求支付代理费的《函》(附件10),副本应留存总行计财部作收账存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部应不定期将代理费开具情况与计财部代理费收账情况进行核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总行公司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资料清单表》
2.《贷前报告》
3.《中小(微)企业推荐表》
4.《财务计算表》
5.《资金需求表》
6.《放款资料清单》
7.《代理行贷后检查报告》
8.《非现场检查工作单》
9.《小微企业贷后非现场检查报告》
10.《关于支付代理费的函》
11.《保证反担保协议》
12.《抵押反担保协议(第三人)》
13.《抵押反担保协议(主债务人)》
14.《核保书》
1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
16.《企业基本信息、台帐、移交表和审批表格式》
17.《保证函(人民币贷款专用)》
18.《保证函(外币贷款专用)》
附件1
资料清单表
企业名称:
编号
资料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
贷款申请书
3
贷前报告(见附件2)
4
推荐表(见附件3)
5
经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8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证(如涉及)
9
公司章程
10
验资报告
11
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12
最新一期借款明细和担保明细
13
贷款卡卡号及密码
14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5
签样卡(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公章)
16
上年及最近一期进出口量证明文件(海关数据)
17
开户许可证
附件2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贷前调查报告
引言
调查事项、人员、时间、方式。
一、客户基本情况
(一)概况
企业类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这是新的企业类型划分,务必参照新国标,如实填写借款人企业类型
客户概况、股权结构、管理水平,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主要关联方介绍等。
(二)客户经营能力分析
进(出)口状况:上年□进(□出)口额 万美元,预计本年□进(□出)口额 万美元。
进(出)口证明材料: □ 海关证明 □ 外经贸相关证明材料 □ 报关单 □ 其他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销率、主要竞争优势、劣势等。
(三)客户资信情况
人行及银监征信系统有无不良记录、预警信息: □ 无 □ 有 如有欠息记录(包括欠息余额为“0”的记录),此处选择“有”,同时请务必对欠息情况予以说明或提供相关银行欠息情况证明,并加盖其公章
,
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有无不良环保记录: □ 无 □ 有,说明
(如曾经存在不良环保记录,请说明具体情况)
银行负债规模、或有负债情况、贷款卡记录、环保记录等
(四)财务指标及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年
年 月
主要财务指标
总资产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销售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客户财务情况评价分析。
(五)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测算情况对于小(微)型企业,可暂不予评级,但对于中型企业,请务必评级
(暂不予评级、授信的借款人除外)
1、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从系统中打印的评级表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2、授信测算情况
3、按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量测算公开授信额度:
流动资金类出口贷款额度=(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出口资金年周转次数 可参考附件5,准确输入相关财务数据后得到计算结果
流动资金类进口贷款额度=(年进口额×汇率)/进口资金年周转次数
此外,针对小(微)型企业业主是企业决定性因素、产品面临的行业和市场风险大、信息透明度不高等特点,在对小(微)型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时,除对客户基本材料、主要股东及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外,需着重分析客户主要股东及关键人员的品行、客户的生产情况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等非财务信息管理办法新增加内容,主要针对小(微)型企业,请在报告中做相应陈述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评价(仅对项目贷款)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融资方案、总投资、自有资金到位情况、申贷资金比例、实施进度、项目是否经由主管部门批准等。
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许可证(如需)等的办理情况。
三、贷款方案及评价对于测算金额达不到申贷金额的情况(包括流动资金类出(进)口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其中任何一个测不到的情况),请务必给予合理的解释,说明什么原因导致测算达不到,而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又是什么。
分析企业进(出)口情况及相应的资金需求(项目贷款除外),说明本笔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类出口贷款额度=(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出口资金年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类进口贷款额度=(年进口额×汇率)/进口资金年周转次数。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1、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根据企业计划,由信贷员根据调查分析确定。参考附件5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a)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b)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c)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d)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e)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f)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有两年及以上年报的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平均预收账款、平均存货、平均预付账款、平均应付账款指近两年年末余额的平均数。只有一年年报的企业,直接用年末数据。新成立没有年报的企业暂不计算。
2、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东借款、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商业信用、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可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生产的其他融资,有定向用途无法用于补充近期生产经营资金的除外。
四、代管人和担保人情况与评价此外内容请在原内容的基础上予以充实
1.代管人和担保人的企业性质、资本构成情况、资产负债情况;2.代管人和担保人主要投资人所占的股东比例,主要投资人企业性质、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资信情况;3.代管人和担保人的行业地位、客户资源、发展战略、未来前景、现金流情况、损益情况、信用记录情况; 4.担保人经营许可证、实缴资本、担保放大倍数、或有负债情况、担保集中度、代偿情况、综合管理水平; 5.代管人团队构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信贷制度建设情况、历史业绩、综合信贷管理水平; 6.代管人和担保人的合作意愿情况;7.其他情况。
五、调查结论
调查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材料审核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公章):
附件3
中小(微)企业推荐表推荐表名称改变
编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客户类别
经营范围
行业
法定代表人
基本开户行由“开户行”改为“基本开户行”
人数
实际控制人
从业年限
是否有不良记录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所有者权益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年度报表数据
意向贷款额度
需求品种
上年进/出口额
本年已进/出口额
本年计划进/出口
项目投资总额
信用等级:
合作银行机构推荐意见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我行同意推荐 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 万元贷款,如获贵行批准,我行愿意为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办人签名: 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注:客户类别包括1、中型客户,2、小型客户,3、微型客户。客户类型也做了相应调整
附件6
代理行贷后检查报告
送至: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代理经办行:
接收人: 发送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代理协议号: 报告期间: 年第 季度
一、贷款基本情况
借款人:
借款合同号:
贷款金额(币种)
实际用款(币种)
余额(币种)
项目名称:
二、项目进展情况
(一)进出口情况(适用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当年计划
实际执行
与去年同期变化
进(出)口量
统计部门
(对进/出口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二)项目进度及重大变化(适用设备进口、船舶等项目贷款)
三、收汇、结汇情况(简要说明收汇方式及金额、结汇金额以及收/结汇银行及帐号)
四、借款人主要贷款情况
银行
授信额度
贷款余额
担保方式
备注
合计
-
(同时说明当期重大担保事项)
五、借款人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还款能力分析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股东、管理层、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等是否变化;是否存在改制、重组、合并、兼并、分立等重大事件;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销率、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地位、生产设备及技术能力、在建和拟投资项目等情况是否重大变化。
还款能力应主要结合经营情况及当期财务报表,分析偿债能力、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并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存货以及投资现金流等财务异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反映主要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对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六、贷款资金用途情况
当期专用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要求。
七、担保情况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参照第五条)
(二)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能力、意愿等的总体评价
(三)抵(质)押物所有权、占有使用情况、保险、市场价值
变化、存续状态、变现能力变化。
八、附件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当期财务报表
(二)代理项目专户台账
(三)本期专户银行对账单
(四)大额用款的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或付汇凭证
(外币贷款)
(五)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8:
附件10:
关于支付代理费的函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订的(×××)进出银浙合作字第小—×××号委托代理协议之规定,我行为贵行代理借款人×××企业的×××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号为(×××)进出银(浙信合)字第小—×××号,批贷金额×××元,现借款人已于×××年×××月×××日归还贵行贷款,还本付息正常,我行作为该笔业务的代理行已顺利完成应履行职责。贵行应按照代理协议向我行支付代理费×××元,请贵行将代理费划入我行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银行(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1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反担保合同
编号:
担保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主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1、乙方与债权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担保乙方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债权人出具编号为 的《保证函》。
2、就甲方因上述《保证函》可能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担保方式
基于甲方根据《保证函》为乙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自愿就上述《保证函》甲方可能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若乙方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归还本金、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则甲方按照《保证函》的有关规定进行偿付后,乙方有义务就甲方偿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甲方偿付上述款项之日起的利息(以相应偿付款项为计息基础, 利率为
的标准计算)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承担清偿责任,在甲方偿付后立即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
甲方上述债权为本合同的主债权。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根据《保证函》向债权人偿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甲方偿付上述款项之日起的利息(以相应偿付款项为计息基础,年利率为 的标准计算)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对乙方债务向债权人进行偿付)之日起两年。甲方分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自甲方最后一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最后一次对乙方债务向债权人进行偿付)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是独立的、持续有效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借款合同》和《保证函》效力的影响。《借款合同》和《保证函》被确认为不成立、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丙方对于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一、丙方同意,乙方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增加债权本金金额、调整利率等),均无需通知丙方,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权存续期间依《借款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丙方事先同意,无需通知丙方,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甲方或乙方变更其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情形的。
(二)甲方或乙方发生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三)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保证函》项下的义务的。
第七条 保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者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甲方对本合同的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本合同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乙方所提供,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丙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甲方有权划收乙方在xx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丙方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丙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丙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立即通知甲方。
二、丙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如乙方和丙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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