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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增资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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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X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 与 【增资方】 关于 昆明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资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xx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本次投资 4 第三条 投资款的缴付 5 第四条 增资方的陈述与保证 7 第五条 公司及现有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7 第六条 公司及现有股东进一步承诺 12 第七条 增资方付款先决条件 14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5 第九条 税务、费用和开支 17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 17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9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9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20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及保密信息 22 第十六条 附则 23 附件一 公司基本信息 49 附件二 核心员工名单 50 附件三 核心员工承诺函模版 51 附件四 披露函 53 附件五 确认函 59 本《增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零一六年【】月【】日在中国【昆明】市签署。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西藏XX市XX区工业园区管委会578号(“XX”); XXXX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住所为:西藏XX市XX区工业园区管委会580号(“XX”);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西藏XX市XX区工业园区管委会582号(“XX”);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西藏XX市XX区工业园区管委会581号(“XX”); XX,身份证号码为【】,其住所为:【】。 昆明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安石公路(呈贡水海子旁)(“公司”)。 【】,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XX、XX、XX、XX、XX以下合称为“现有股东”,【】、【】、【】以下合称为“增资方”。 现有股东、增资方合称为“各方”,分别称为“一方”。 鉴于: 1. 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陆仟万元(RMB60,000,000),现有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2. 增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进行增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公司和现有股东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增资方对公司的增资。 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中的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保密信息”如本协议第15.1条定义。 “本次投资”如本协议第2.1条定义。 “本协议”是指,本《增资协议》(包括其附件)及不时对其进行的有效修改、补充或重述。 “财务报表日”如本协议第5.2(e)条定义。 “财务信息”如本协议第5.2(e)条定义。 “法律”是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工商局”是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或其授权的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日”是指,中国境内银行通常对外营业且办理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企业或其它实体,若本协议一方为个人,则指该人的任何直系亲属;“控制”一词指拥有企业或其它实体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控制或其他方式拥有企业或其它实体财务和经营的决策权;“直系亲属”系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合格上市”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劵交易所上市,或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实现间接上市。 “简版协议”如本协议第16.6条定义。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及投资登记日后公司的新章程以及各方签署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及前述文件的任何有效补充和修改。 “潜在重大违约事件”是指,增资方有合理理由和明显证据相信可能构成公司重大违约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公司及\或现有股东提供文件资料等证据予以解释但仍不能合理消除增资方该等怀疑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政府机关、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或上述两者或以上; “人民币”或“RMB”是指,中国法定货币。 “税”或“税项”是指,对所得、财产、交易或其他事项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及与该等税款有关的罚息、滞纳金、罚款等。 “投资登记日”如本协议第3.1(e)条定义。 “投资款”如本协议第2.1(a)条定义。 “违约方”如本协议第11.1条定义。 “增资金额”如本协议第2.1(a)条定义。 “债务”是指,公司应以金钱支付或偿还的全部义务总和(不论是现存的还是附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a)对所借金钱的全部义务;(b)公司开出的、承兑的、背书的、发行的尚未支付的任何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券等)、票据等;(c)因采购货物、服务或类似安排而应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所负的偿还义务;(d)公司因开具信用证所产生的偿付义务;(e)回购、置换资产、业务和权益所产生的应付溢价;(f)公司对任何一方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负有支付义务且尚未偿还的全部债务;(g)在其他交易项下发生的,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应视为负债的其他行为。 “正常生产经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或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必需的生产经营行为。 “政府机关”,是指任何政府或其政治分支;任何政府或其政治分支的部门、处室;任何法院或仲裁庭;以及拥有适当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是指,公司以各种形式拥有或保存的各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a)专利(含专利申请权)、发明、发现、技术流程、技术方案、应用设计、生产工艺及专有技术等;(b)商标、标识、标志、商号、域名及相关商誉;(c)著作权及载于任何媒介的相关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软件、软硬件组合、数据库、软件编码、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技术指标、图纸、样品、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其他相关资料;及(d)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方法及其他保密信息。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就公司而言,指单独或合计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不动产、经营结果或盈利前景的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数额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净资产数额5%以上。 1.2 解释规则 (a) “包括”用词本身不具有限制性的含义,凡在本协议中提及的被“包括”在内的事项应被视为非排他性、非特定性的举例。 (b) 任何提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类似依据的条款均包括该等条款的任何替代性条款或其修订条款。 第二条 本次投资 2.1 本次投资 (a) 增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人民币【】元(RMB【】)的价款(“投资款”)认购公司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RMB【】)(“增资金额”),获得增资后公司【】%的股权(“本次投资”)。投资款中超过增资金额的部分,即人民币【】元(RMB 【】),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相应地,投资登记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将由人民币陆千万元(RMB60,000,000)增加至人民币【】元(RMB【】)。其中,各增资方的具体投资额及相应的增资金额情况如下表: 增资方名称 投资额 认购增资金额 计入资本公积金额 获得增资后的股权比例 (b) 就本次投资,现有股东在此予以同意并放弃其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任何有效的组织文件、协议等法律文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优先认购权。 2.2 本次投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投资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本次投资前的持股比例 本次投资前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 本次投资后的持股比例 本次投资后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 XX 58.56% 3,513.6 3,513.6 XX 17.57% 1,054.08 1,054.08 XX 14.64% 878.4 878.4 XX 6.83% 409.92 409.92 XX 2.40% 144 144 增资方 0.00% 0 合计 100.00% 6,000 100.00% 第三条 投资款的缴付 3.1 投资款缴付步骤 就任一增资方的增资而言,其投资款的缴付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本协议第7.1条项下的各项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已经相关增资方的豁免)并且公司或现有股东已向相关增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 在本协议第3.1(a)款条件满足且获得公司或现有股东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相关增资方按本协议附件五“确认函”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做出的书面确认; (c) 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第3.1(b)款所述的书面确认后应向相关增资方发出投资款缴付通知,该通知应明确记载本次应缴纳的投资款、缴款日期等; (d) 增资方应于本协议第7.1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增资方投资书面同意豁免,且增资方收到本协议第3.1(c)款约定的投资款缴付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方投资款即现金人民币【】元(RMB【】)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e) 公司于收到相关增资方按照本协议第2.1约定的投资款后尽最大努力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投资相关的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即就增资方而言,使增资方已经工商登记成为持有公司【】%股权(对应人民币【】元(RMB【】)注册资本)的股东。各方同意,该等工商局准予登记的决定所记载之日,视为本次投资的登记日(“投资登记日”)。各增资方自其投资登记日起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享有其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f) 本条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款所指的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是指公司的以下账户: 户名:昆明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2 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 增资方缴付投资款后三(3)日内,公司应将本次投资后增资方持股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应当向增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该等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编号以及投资登记日后的股权结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3 付款义务 增资方确认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缴付投资款。增资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办理或者协助公司及/或现有股东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为按照中国法律使增资生效所必要的相关手续,并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增资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增资方在此分别向公司及/或现有股东陈述并保证如下: 4.1 法律地位 该增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2 正式授权和拘束力 该增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该增资方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该增资方将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4.3 无冲突 该增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章程性文件、已签署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或中国法律、政府机关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或法院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4.4 增资方确认,公司及/或现有股东签署本协议是依赖于增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保证。 第五条 公司及现有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5.1 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此向增资方分别陈述并保证如下: (a) 法律地位 公司和现有股东均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b) 正式授权和拘束力 公司和现有股东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公司和现有股东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公司和现有股东均将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c) 无冲突 公司和现有股东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公司和现有股东的章程、内部规定、股东决议、或公司和现有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或中国法律、政府机关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或法院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d) 经营许可 除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任何政府机关的所有授权、许可及第三方同意书(如适用)业已取得,并全面有效,且公司有理由相信无任何情形表明此类授权或许可将可能被撤销或不可延期。 (e) 资本结构 本协议附件一“公司基本信息”所列信息系公司目前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准确信息,且与公司向增资方所披露的信息完全一致,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的资本结构。除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现有股东及任何第三方均已放弃针对本次投资或可能对本次投资造成影响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转换权、赎回权、回购权、期权等任何形式的特别权利。 (f) 股权 本协议签署时,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公司的全部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索赔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现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登记日后,增资方将分别持有公司【】%的股权且将对该等股权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索赔或限制性条件。公司已将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之真实、完整的复印件提供给增资方。 (g) 下属企业 除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已经披露的下属企业或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并无任何其他下属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h) 无违约事件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未发生并持续存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在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 (i) 遵守法律 公司已遵守和履行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并已遵守对其适用的所有授权、许可;公司并未发生违反任何法律并可能给本协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 (j) 无重大程序 没有任何法院、仲裁庭或任何其他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针对公司或其财产开始采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且在可知范围内无潜在的此等风险。 (k) 信息披露 公司和现有股东就交易文件及本次投资所披露的一切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合理,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亦不存在虽应披露但怠于披露的重大事项。 5.2 公司在此向增资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a) 重大合同 公司已将公司现行有效的全部重大合同之清单列明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且已将该等重大合同之复印件提供给增资方;该等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可依法执行;该等重大合同目前均已得到适当履行,公司或合同相对方不存在重大违约或潜在重大违约事件,不存在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或取消交易之情形。本协议项下的“重大合同”,指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所涉金额单项或数项交易累积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b) 资产 公司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有效且具备拘束力的承租权益。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就公司所有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征用、征收、强制执行或类似程序,且在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除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已披露的情形外,该等资产上并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索赔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任何第三方亦未就该等资产的权属提出过任何异议;公司所有资产均处于良好维护、运营及修缮状态,但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不在此限。 (c) 知识产权 除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所列的知识产权之外,公司并不拥有其他知识产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对其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手续等);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已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必要授权或许可;根据公司所知及确认,没有任何人正在侵犯、侵害、滥用或盗用公司自有知识产权,且在合理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收到过第三方认为其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主张,亦不存在任何未决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司法程序。 (d) 财务报表 本协议签署前,公司已向增资方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日”)的财务报表(仅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下同)(“财务信息”),该等财务信息(连同其附注)已完整、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在所有重要方面与公司的账簿、凭证和财务记录相吻合。自该等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至投资登记日,未发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宜,且在公司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 (e) 应收账款 所有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及财务报表日后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均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真实交易所产生的。 (f) 关联方资金往来 除在本协议附件四“披露函”中已披露的情形外,现有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债权债务关系。 (g) 未披露负债 公司不存在任何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披露但未在其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披露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包括担保),亦不存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要求披露、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h) 员工 公司就公司的员工事宜在此陈述与保证: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i). 公司雇用员工均遵守对其适用的劳动法律及其向当地政府机关的承诺(如有); (ii). 除依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情形或在本协议中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针对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或其他员工所制订的、当前或将来应由公司出资、缔结、发起、支持或承担的任何形式的福利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费安排、额外津贴、集体谈判、奖金激励计划、延期薪酬、退休福利、员工贷款、风险金及其他福利计划、协议、规划、政策或类似安排); (iii). 公司与其全体员工已依法及时签署劳动合同; (iv).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与缴纳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员工争议或政府机关责问、调查或处罚; (v). 公司已严格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其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税款。 (i) 股权激励情况 除公司已向增资方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j) 纳税 公司及现有股东就如下事项作出确认: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i). 公司已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依法按时缴清对其或其资产征收的全部税款,且不存在任何罚金、罚款或滞纳金。 (ii). 公司向中国税务主管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单及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亦不存在虽应披露但怠于披露的重大事项。 (iii). 公司目前所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或类似安排均符合中国法律,任何政府机关就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 (iv). 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的税务调查、税款索偿,亦不存在任何税务行政处罚、税务争议和解或类似安排。 5.3 公司及现有股东分别在第5.1条,以及公司在第5.2条下作出的每一陈述和保证于签署日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且完整,并且不具有误导性,并应在投资登记日被公司及现有股东重述,并仍应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如同该等陈述和保证在投资登记日重新作出。 第六条 公司及现有股东进一步承诺 6.1 无变化 公司和现有股东在此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投资登记日为止的期间内,除事先获得增资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公司及现有股东不会采取(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下列行为: (a) 变更、修订、中止、终止公司所需的任何经营许可,但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命令或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不在此限; (b) 促使或允许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层进行重大调整; (c) 公司向任何人或为任何人的利益而发放任何贷款、授予任何信贷额或授信额度、提供任何担保或补偿,就任何人的债务以其它方式承担任何实际或或然的负债; (d) 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收益或权益上设定或允许存在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或限制性条件; (e) 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通过一项或多项或一系列交易(不论是否为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及收入; (f) 主动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g) 采取任何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不动产、经营结果或盈利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导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投资登记日为止的期间内公司的各种业务不能以本协议签署之日前的惯常方式运营的其他行动;及 (h) 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2 进一步行动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事先获得增资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公司应当(且现有股东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采取下列行为: (a) 以正常方式和以往惯例经营运作公司,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尽合理努力确保投资登记日后公司的商誉、经营和业务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 保证公司现有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尽合理努力保持公司管理层及技术团队的稳定; (c) 继续确保公司的全部经营资产均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 (d) 维持公司的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e) 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它债务; (f) 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增资方;以及 (g) 严格按照适用于公司的各项中国法律法规处理公司的经营和一切相关事宜。 6.3 必要行动 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公司及现有股东应保持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使本次投资的尽快完成,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a) 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可行最短期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取得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全部第三方同意、豁免、批准或向第三方发出通知(如需)。上述所有同意、豁免、批准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公司应及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增资方。 (b) 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可行最短期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取得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政府机关同意、豁免、批准、命令、登记、许可、授权和资质或在政府机构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如需)。 (c) 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协议;以及 (d) 尽合理努力促成第7.1条所述的本次投资所有先决条件适时得以满足。 6.4 尽职调查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投资登记日为止的期间内,公司和现有股东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向增资方及其委派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其所要求的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账目、会计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事资料、管理情况及其他文件。 6.5 不竞争 公司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促使经各方认可的公司核心员工(名单请见本协议附件二 核心员工名单)以及在本协议签署后公司聘任的新的核心员工在公司雇佣期间以及其离职后两年之内,均不能以本人名义或通过他人从事或投资与公司存在竞争性的业务,除非该等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且已经事先获得公司和增资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增资方付款先决条件 7.1 增资方付款先决条件 增资方支付增资方投资款以下列付款先决条件均得以满足(即增资方收到下列文件)或被增资方书面同意豁免为前提: (a) 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在本协议下向增资方提交的信息及陈述和保证均为正确、准确、完整和不具有误导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于业务状况、政府管制、税收的信息和相关的债务信息和财务报表; (b) 本协议、本次投资后的股东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已经各方适当签署,并且适当签署的原件已提交增资方; (c) 本次投资后的公司的新章程已经各方适当签署,并且适当签署的原件已提交增资方; (d) 如本协议附件二“核心员工名单”所示的每一核心员工已与公司签署了本协议附件三“核心员工承诺函模板”格式的承诺函;以及 (e) 就本协议等交易文件,及本次投资登记日前签署或将在本次投资登记日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交易文件和该等相关文件项下关于本次投资的安排,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内部程序,以使其作为一方签署和履行上述文件和相关安排生效,并且已经向增资方提供(经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相关决议、授权或许可文件(及所有附件)的复印件。 7.2 先决条件的放弃及豁免 如上述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增资方有权拒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增资方有权利但并无义务放弃或豁免前述第7.1条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增资方拥有优先认购北京九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权利,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年内,增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认购北京九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北京九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股东XX、XX、XX、XX、XX拟转让的北京九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多个增资方均要求行使本8.1条约定的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各增资方按其在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为行使该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增资方届时有权和北京九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8.2 业绩承诺 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合法的措施促使公司2017年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RMB【】)(“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为避免疑义,本条及下文中的“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系指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净利润,但西藏祥雍工贸有限公司从主管政府部门取得的一切财政补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发展基金)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如公司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的80%(即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增资方有权选择以要求公司现有股东按照以下形式之一进行补偿: (1)现金补偿:由公司现有股东向增资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该增资方认购的增资金额÷增资金额)。 各方确认,任何情况下,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的总数值不应超过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的40%,对于超过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的40%的部分,增资方不得要求公司或公司现有股东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补偿,即对于任一增资方而言,现金补偿金额的数值不应超过 【(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40%)×(该增资方认购的增资金额÷增资金额)】。 (2)股份补偿:由公司现有股东向增资方无偿或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对价转让股份进行补偿,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金额÷本次公司每股股份的估值。 本次公司每股股份的估值=投资款÷增资金额。 8.3 业绩奖励 如公司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出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人民币(大写)【】万元(RMB【】)的20%(即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公司有权且增资方同意对公司现有股东进行业绩奖励,具体奖励方法为:公司有权要求增资方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或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对价转让予公司现有股东,增资方应在公司书面通知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后30个自然日内无条件配合公司现有股东完成股份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各方确认,任何情况下,业绩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的40%,对于超过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的40%的部分,公司或公司现有股东不得要求增资方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额外奖励。 根据上述,转让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转让的股份数量=(2017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该增资方认购的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本次公司每股股份的估值;转让的股份数量最多不超过【2017年末承诺实现的净利润×40%】×(该增资方认购的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本次公司每股股份的估值。 本次公司每股股份的估值=投资款÷增资金额。 8.4 股份回购 如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增资方在2021年1月31日前有权书面通知并要求公司现有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投资款×(1+年利率10%×投资登记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天数÷365)-增资方历年获得的累计分红数额。 各方确认,如公司已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为合格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材料,则增资方不得行使本条项下回购权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合格上市之进程。如公司合格上市的申请被驳回或者公司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自申请被驳回或者材料被主动撤回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增资方有权书面通知并要求公司现有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投资款×(1+年利率10%×投资登记日至申请被驳回日或者材料被撤回之日的天数÷365)-增资方历年获得的累计分红数额。 公司及现有股东自收到增资方书面通知上述股份回购事宜后30个自然日内应无条件配合增资方完成股份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增资方支付回购价格等)。如增资方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未书面通知公司现有股东股份回购事宜的,视为自动放弃行使本条所述的回购权利,增资方此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或现有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或要求公司或现有股东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8.5 各方同意,自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为合格上市所制作的材料之日起,本第8.2条至第8.4条项下的相关约定即中止实施;如合格上市申请被驳回或者公司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该等约定自合格上市申请被驳回日或者材料被主动撤回之日自动恢复;自公司完成合格上市之日起,该等约定终止实施。为免疑义,各方确认,本条所述之中止、终止对于中止日、终止日前已完成的业绩补偿、业绩奖励及股份回购均不产生任何影响。 8.6 各方同意,如因增资方原因不配合签署、提供与公司为合格上市制作材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且自公司向增资方发出书面通知起7个自然日内仍不配合,从而影响公司合格上市进程的,则: (1) 公司现有股东有权按该增资方按照本协议缴付的投资款数额回购该增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该增资方自收到公司和/或公司现有股东关于上述股份回购事宜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应无条件配合公司和公司现有股东完成股份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2) 该增资方不得主张享有本第八条项下任何权利。 (3) 该增资方应当向公司现有股东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为按照本第8.4条约定计算的回购价格与该增资方缴付的投资款之间的差额,公司现有股东应按照其相对持股比例享有该等赔偿数额。 8.7 各方同意,如公司在履行本协议期间遭遇第12.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本第8.2条和第8.3条项下的相关约定终止实施。增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或现有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第九条 税务、费用和开支 各方应依法各自承担其从事或履行本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交易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义务、税务和开支(包括其代表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等交易文件的准备、协商和定稿。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 10.1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 10.2 修改、补充、变更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经本协议各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 10.3 解除 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解除: (a) 本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b)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工作日之内,本协议第7.1条项下的投资先决条件未被满足,且增资方拒绝予以书面豁免时,增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c) 如在投资登记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公司及/或现有股东被通知或以其它方式知悉增资方已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增资方确认、陈述或保证,则公司及/或现有股东可以选择继续进行本次交易或书面通知增资方终止本协议; (d) 如增资方未如期缴付增资款,经公司或现有股东催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缴付义务,公司或现有股东即可解除本协议; (e) 如增资方未能按第3.1(b)条约定向公司提供书面确认,且在公司或现有股东催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书面确认,公司或现有股东有权解除本协议。 10.4 解除效力 当本协议依上述之第10.3条任何一款被解除后,本协议立即失去效力。同时,各方进一步同意: (a) 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尽管本协议依上述之第10.3条任何一款被解除后立即失去效力,本协议第八条(税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和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应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违约行为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错误的、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或责任,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为避免疑义,前述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含预期利益损失)和责任。 11.2 违约责任 (a) 在不损害本第十一条的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其他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或责任。 (b) 在不损害本第十一条的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公司或任一现有股东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使得增资方未能完成本次投资,则增资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公司和该现有股东赔偿该等终止之前增资方所遭受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损失(仅限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c) 在不影响公司或现有股东按照本协议可以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的前提下,如果增资方未及时缴付增资款导致公司或现有股东遭受损失,增资方应当赔偿公司或现有股东因此发生及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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