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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核心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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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延田矿业顺发煤矿一井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珲春市延田矿业 目 录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4 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4 一、矿长工作责任制 4 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5 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6 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6 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7 六、安监科长责任制 7 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 8 第二节 各相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9 一、调度室 9 二、安监科 9 三、通风科 9 四、机电科 11 五、生产技术科 11 六、各生产施工单位 11 七、通风工 12 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3 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3 二、测风管理制度 17 三、瓦斯管理制度 18 四、瓦斯等有害气体检验制度 19 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验管理制度 25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26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9 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32 九、防灭火管理制度 33 十、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39 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2 十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44 十三、盲巷管理制度 47 十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8 十五、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49 十六、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52 十七、预防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54 十八、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59 十九、定时冲刷巷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1 第三章 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61 一、总则 61 二、隐患分级 62 三、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划分 62 四、隐患排查例会制度 63 五、隐患排查管理 64 六、奖励和处罚 65 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65 一、监测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作用 65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础要求 66 三、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 67 四、监控室值班制度 68 五、监控工交接班制度 69 六、监测监控工安全操作规程 70 七、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操作步骤 74 八、安全监控设备检验调校管理制度 75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为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要求》,加强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完善我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一通三防”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通防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具体,齐抓共管,杜绝“一通三防”方面各类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矿长工作责任制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方面负责。 2、负责落实上级颁布“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要求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4、定时检验“一通三防”工作,优先处理“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 5、定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门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形势,提出问题,制订整改方法,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6、负责把“一通三防”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定时检验“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实施情况,并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7、组织检验“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在灾变时负责指挥救灾。 8、每日对矿井瓦斯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阅签字,发觉异常立即处理。 二、矿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并负技术领导责任。 2、负责落实落实上级下达“一通三防”方面相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要求 、细则、通报、和方法等,并组织落实。 3、负责组织制订本矿“一通三防”六大系统(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紧抢救援)计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4、负责把好设计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相关“一通三防”战略理念,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 5、负责矿井合理生产布局,平衡采掘布局关系,为“一通三防”发明良好条件,避免采掘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 6、负责井下全部采掘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方法审批,并严格把好方法审批关。 7、负责“一通三防”专业人员配置和技术培训。 8、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立即发觉、处理和处理现场“一通三防”问题和隐患。 9、负责每个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10、天天审签瓦斯日报、安全监测日报,对出现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异常等要立即组织研究,采取方法,立即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验。 三、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方面责任。 2、认真落实实施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布“一通三防”指令、决定、要求等。 3、负责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职员进行通风、瓦斯、防灭火、煤尘等“一通三防”知识教育,提升自主保安能力。 4、负责教育职员以主人翁精神,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方法,消除不安全隐患,共同做好“一通三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护职员人身安全。 5、关心职员生活,督促和帮助相关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改善福利设施,并经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职员体质。 6、总结经验,树立经典,立即表彰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做出贡献有功人员,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劳模、标兵条件。 四、生产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方面责任。 2、负责落实实施“一通三防”方面文件、指令、和相关要求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方法落实到区队。 3、常常检验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记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问题,主动采取方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督促检验所辖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好工作范围内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设施。 5、负责抓好采煤工作面采后设备、支架立即拆除。确保按时撤消和封闭。 6、负责抓好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管理工作;参与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管理、防灭火和综合防尘等管理工作。 五、机电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方面责任。 2、负责落实实施“一通三防”方面文件、指令、和相关要求等,并把“一通三防”各项方法落实到区队。 3、常常检验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问题,主动采取方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督促、检验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实施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 5、负责关键抓好采掘供电、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等装备系列化工作。 六、安监科长责任制 1、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验责任。 2、认真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程及上级下发“一通三防”文件、指令、决定、要求等。 3、负责职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不停提升职员安全素质。 4、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督查和通风质量标准化检验,对查出隐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5、负责充足发挥驻矿安全检验人员和群众安全检验网员作用,办好“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学习班,为“一通三防”做出贡献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6、负责督查相关“一通三防”文件要求、安全方法在现场落实,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七、通风科长工作责任制   1、认真实施煤矿安全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抓好全矿范围内通防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发明有利条件。 2、掌握全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有足够通风能力。在水平、采区、采掘巷道设计时,提前考虑通风系统。在形成生产系统后即形成合理稳定通风系统,而且依据井下生产改变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3、认真抓好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怒工作,消亡瓦斯和自然发怒事故。 4、搞好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使通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5、把好规程方法审批关口,确保方法符合现场,方便服务于生产。 6、组织天天专业碰头会,排查隐患、制订方法。 第二节 各相关部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调度室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生产调度,参与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调度管理,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方法处理。 2、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练、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怒处理工作。 二、安监科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⑴监督检验“一通三防”方面相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方法实施情况。 ⑵监督检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限期治理情况。 ⑶监督检验“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⑷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处理。 三、通风科 1、严格根据《通风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通防工作。 2、落实实施上级相关“一通三防”方面方针、政策、指令和要求。 3、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监测管理手段。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1)风量分配情况; (2)通风设施分布及完好情况; (3)掌握井下生产动向,在巷道贯通和供风地点发生改变时,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4)通风系统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法。 4、搞好瓦斯管理和防灭火工作,对发觉问题立即和专业组研究可靠处理方法,并汇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5、严格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对通防工作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6、立即安排通防方法,并严格审查。 7、做好通风队内部工作,包含: (1)立即填绘分区通风系统图、矿井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 (2)按时上报季、月报表、通风系统季度交换图、防灭火注浆系统交换图。 (3)技术方法、上级文件、全部台帐、报表立即整理,按要求存档,以备查阅。 (4)对巷道贯通签字时,要有处理方法并存档。 (5)负责“一通三防”事故预防工作,定时排查事故隐患,并帮助限期处理。 (6)参与组织通防其它工作:年度瓦斯判定、安全技术方法、反风演练、救灾演练等其它临时性工作。全方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工作。 (7)参与组织编制制订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帮助监督检验工程实施。 四、机电科 1、负责“一通三防”相关机电技术业务工作。 2、井下电器防爆管理。 3、矿井主通风机定时检修、安全供电,确保稳定可靠运行。 4、实施采掘供电分开,保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稳定供电,正常运转。 五、生产技术科 1、对矿井设计和生产组织过程中相关“一通三防”技术要求、规范落实落实负责。 2、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设计。 3、合理组织安排采场,预防形成不合理集中生产,造成通风管理困难。 4、采取合理回采工艺,确保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 5、参与帮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六、各生产施工单位 负责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各项方法实施和落实。各生产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施工地点范围内“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第一责任者,组织实施本单位“一通三防”各项具体工作。 七、通风工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实施。   2、立即建筑矿井通风设施,立即检验维护,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合理运转。 3、立即做好矿井风量调整,各工作地点按设计合理配风。 4、负责矿井瓦斯检验制度具体实施,做好矿井瓦斯检验工作,杜绝瓦斯各类事故。 5、负责全矿各产尘地点测尘工作,为矿井粉尘治理提供理论依据,督促各作业地点使用防尘设施。 6、负责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实施,确保矿井有完善防尘供水系统,负责井下相关防尘设施安装和使用,确保矿井采掘正常接续。 7、定时对井下各类巷道进行清尘,杜绝煤尘堆积。 8、负责矿井防灭火具体工作实施: (1)确保矿井有完善防灭火系统,确保矿井防灭火系统正常使用及防灭火方法具体落实。 (2)搞好矿井防灭火估计预报工作,定时对要求地点采样分析。 (3)完成矿下达防灭火工作计划。 9、负责检验矿井井下爆破物品贮存和使用情况,严格爆破物品管理要求,杜绝爆破物品流失,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0、负责检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自救器发放及维护,确保台台合格。 11、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矿井必需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需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安装地点。必需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改变(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需立即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企业经理、矿总工程师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含关键通风机改造)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矿井准备新采区回风,在未组成通风系统前,必需制订安全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能够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全部不得超出0.5%,且必需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含采区)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需采取机械通风,必需安装两套相同能力关键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需能在10分钟内开启。 4、矿井不得采取局部通风机群作为关键通风机用。矿井通风系统中,假如某一分区风路风阻过大,关键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企业同意,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需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关键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并报企业总经理、生产技术科立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实施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需在采区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开采轻易自燃煤层采区,必需设置最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取联合部署采区,必需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采掘工作面应实施独立通风,部署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需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部署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需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制订安全方法经矿技术责任人同意,报生产技术科立案。 9、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组成全压通风系统情况下进行回采。 10、每十二个月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需按集团企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必需“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1、矿井内各地点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要求,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2、矿井应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练,每三个月应最少检验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关键通风机(或关键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和通风系统有较大改变时,应立即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练。矿井反风演练方案及总结报生产技术科审查立案。生产矿井关键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关键通风机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 13、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需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方向。 14、进、回风井之间和关键进、回风巷之间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需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必需安设2道联锁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假如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员管理,并有预防风门碰撞人员和矿车碰坏风门安全方法。 15、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风门,必需设有风门减压装置,确保单人经过风门时安全。 16、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材料,必需在全部和已采煤工作面相通巷道中设置密闭墙,进行永久密闭。 17、装相关键通风机井口必需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15%。每6个月检验维修1次出风井口防爆门,最少每个月检验1次主通风机。改变关键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经矿技术责任人同意。 18、新安装关键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最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经过大修后关键通风机,必需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19、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需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依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生产技术科立案。 20、通风巷道必需由专业队组立即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1、关键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需制订停风安全方法报矿技术责任人同意。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需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快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矿井,必需打开防爆门和相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预防风流紊乱。 22、应依据实际制订并不停完善矿井关键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预处理方法,在一旦发生矿井关键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方法快速处理。 23、关键通风机必需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如需2台关键通风机联合运转时,要制订对应通风安全技术方法。改变关键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需有矿技术责任人同意安全技术方法。 24、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关键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关键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需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统计可查。 25、每三个月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方面研究分析,立即处理通风系统中存在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企业生产技术科。 26、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作业,必需由施工单位编制对应安全技术方法,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责任人同意,不然不得开工作业。 二、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需建立测风制度,配置足够测风工坚持正常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进、回风量,采掘面和其它用风地点风量进行一次全方面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关键通风机工况改变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改变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立即进行全方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立即测定局部通风机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关键通风机外部漏风量最少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地点风量每个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采、掘面和通风巷道风量,矿通风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全部测风结果要立即填写到测风地点统计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觉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关键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需建立正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需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断面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断面每个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统计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矿长、矿技术责任人和通风部门关键责任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企业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改变时,应立即向矿技术责任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三、瓦斯管理制度 1、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需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估计,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法、配置风量、采取对应治理瓦斯方法,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 2、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回采工作面必需编制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方法(或纳入作业规程)。 3、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出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4、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成1.5%时,必需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出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出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方法,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必需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周围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周围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5%时,必需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需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方法,预防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需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关键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需制订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方法,并严格实施。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不然必需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成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要求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封闭完成。 四、瓦斯等有害气体检验制度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需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验制度。为确保安全生产,我矿特制订瓦斯等有害气体检验制度。 1、每个月依据矿井生产布署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验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含瓦斯检验地点、检验次数、巡回检验路线、巡回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2、瓦斯检验员配置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 (1)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改变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需有专员常常检验,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要求,经同意,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许可浓度为1.5%,必需配置专职瓦斯检验员常常检验瓦斯(二氧化碳)。 (2)《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开拓新水平井巷第一次靠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需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正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验员常常检验瓦斯。 (3)岩巷掘进碰到煤线或靠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需有专职瓦斯检验员常常检验瓦斯,发觉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需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其它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验员配置,能够实施巡回检验。但必需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需要。   3、瓦斯检验员必需含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瓦斯检验员要进行定时培训,每次培训后全部要进行考评,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井下全部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最少检验2次。对没有进行生产采掘工作面和安装工作面每班最少到工作面检验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改变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需设专员随时检验。 5、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些人工作地点,每班最少检验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天天检验1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最少每七天检验1次,封闭火区密闭墙处每班最少检验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验内容通常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需增加检验内容,检验次数同瓦斯检验。检验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它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6、在有自然发怒危险地点,必需常常检验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参数等改变情况,发觉有自然发怒征兆时,应该立即采取方法。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顺槽、总回风巷每班最少检验1次一氧化碳浓度。 (2)永久密闭墙处最少天天检验一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 (3)封闭火区密闭墙外每班最少检验1次一氧化碳和温度。 (4)封闭火区密闭墙内(检验孔内)每班最少检验1次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 7、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需实施“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验)。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需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验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假如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验点要求;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和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支护范围,通常在回风巷检验)、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9、掘进工作面瓦斯检验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10、回撤工作面瓦斯检验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周围、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1、安装工作面瓦斯检验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2、全部检验瓦斯地点必需设置瓦斯检验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瓦斯检验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检验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瓦斯检验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瓦斯检验牌吊挂在距工作面25米内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瓦斯检验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回风巷中瓦斯检验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验地点瓦斯检验牌吊挂在检验地点。瓦斯检验牌上应标明检验地点、时间、班次、检验人员、检验次数、检验内容和数据、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依据需要立即移动瓦斯检验牌。 13、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回采工作面要设置最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检验。 14、瓦斯检验员必需严格按瓦斯巡回检验图表要求实施。 (1)巡回瓦检工必需根据瓦斯巡回图表要求,沿检验路线、按要求时间检验,在正常情况下若和图表误差超1小时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验2次,同一地点每次检验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包含两个班之间)。 (2)瓦斯检验工每次检验结果必需认真正确地记入瓦斯检验手册和统计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出要求时,瓦斯检验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出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立即向地面汇报。 15、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需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更换,确保下井瓦检仪器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胶管(或瓦斯检验棍)、温度计、检验手册(巡回图表)、统计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6、瓦斯检验员不得发生空班(因为瓦斯检验员未上班,造成当班一次全部未检验瓦斯)、漏检(因为瓦斯检验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没按巡回检验要求检验,造成应检验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全部未检验瓦斯)、少检(因为瓦斯检验员不负责任,没按要求次数检验,造成一处至全部检验点所检验次数少于要求检验次数)、假检(瓦斯检验员没有在实地检验瓦斯,填写假检验统计,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统计牌板、检验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 (三种统计上检验地点、检验日期、每次检验具体时间、班次、检验内容和数据、检验人姓名等必需完全一致)。 17、瓦斯检验员必需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需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验地点“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统计,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统计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交接地点。 18、瓦检工在瓦斯检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需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以后瓦斯检验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统计。 19、瓦斯检验员每班必需向通风队汇报检验情况。汇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依据矿井生产、安全情况、井下环境条件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验员发觉问题或隐患时必需立即汇报。 20、通风队值班人员,必需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改变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进行处理。 21、天天瓦斯检验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责任人和通风部门关键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责任人等相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责任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责任人签字后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最少保留十二个月。 22、在瓦斯检验过程中发觉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责任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需佩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瓦斯检验。 24、任何人检验瓦斯时,全部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出3.0%区域、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出《规程》要求区域。不然,必需制订切实可靠安全方法,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并严格按方法要求实施。 五、煤仓及地面筛分装车仓检验管理制度 1、原煤仓,块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1)必需制订专题电氧焊方法,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同意。 (2)电氧焊前,必需填写电氧焊联络通知单,并和通风部门值班人取得联络,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验瓦斯浓度改变情况。 (3)在地面选煤楼进行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一直打开房间走廊窗户进行通风。 (4)在原煤仓顶部或块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需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需采取强制排放瓦斯方法。 (5)每次电氧焊工作时全部必需采取可靠接火方法。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预防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必需专员携带。 (6)电氧焊地点下方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需停止装运。 (7)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验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出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成后要派专员观察一小时,确定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需制订相关处理煤仓蓬堵专题安全方法,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需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值班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3、放炮前必需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关键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职员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有利于责任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和生产相匹配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足管理好两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觉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需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以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订以下要求。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验员应立即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监控值班员发觉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队、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监控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依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总经理。 5、汇报、统计内容要求: (1)接收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需填写瓦斯超限统计,并保留备查。 (2)瓦斯检验员汇报内容包含: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室、通风队值班员接收瓦斯检验员、监测值班员汇报统计: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统计:汇报时间、接收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方法、谁制订方法、谁下达方法实施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监控值班员统计包含: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层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达成1.0%时,瓦斯检验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员,通风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1.5%时,瓦斯检验员、通风队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要求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副矿长、矿总经理、矿党委书记。矿调度室做好对应统计,督促采取方法,并搜集矿井治理总结汇报。 (3)瓦斯浓度超出要求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要求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需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方法,生产技术科立案。 (4)瓦斯浓度超出1.5%,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企业总工程师参与制订治理方法,生产技术科立案。 7、瓦斯超限考评措施: 瓦斯超限浓度超出1.0%以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与。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按《预防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评。 (2)因为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处罚通风队长300元;处罚安全矿长300元;处罚总工程师300元。 (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出要求值,在1.0%~1.5%(含1.0%)之间,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要求限下,分别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责任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责任人80、100、200元;对认定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出1.5%,对矿井关键责任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责任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出1.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要求限下,但要立即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不然按第(2)条要求处罚。 (6)其它地点: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机电硐室,瓦斯浓度超出要求值0.5%以上,按第(2)要求处罚。 (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元。 8、本要求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需有全部已揭露煤层煤尘爆炸性判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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