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原则GB 50352-目录1总 则2术 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1 建筑布局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 向5.4 绿 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拟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2、6.8 楼 梯6.8 楼 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 窗6.12 建筑幕墙6.13 楼 地 面6.14 屋 面6.15 吊 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 环 境7室内环境7.1 光 环 境7.2 通 风7.3 热湿环境7.4 声 环 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 气本原则用词阐明引用原则名录1总 则1 总 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适当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规定,统一各类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定,制定本原则。1.0.2 本原则合用于新建、扩建和
3、改建民用建筑设计。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的解决人、建筑和环境互有关系。 2 必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基本国策。 5 应满足本地城乡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区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用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办法。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以便行动有障碍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4、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规定。 展开条文阐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2术 语2 术 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建筑总称。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服务设施。2.0.5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依照用地性质和
5、使用权属拟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场地。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都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边界线。2.0.7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畴边界线。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过界线。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比率()。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6、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比值。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在一定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比率()。2.0.12 日照原则 insolation standard 依照建筑物所处气候区、都市规模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拟定,在规定日照原则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畴内,以有日照规定楼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筑外窗获得日照时间。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毕面)至平屋面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构造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垂直距离。2.0.1
7、4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垂直距离。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17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空间层。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
8、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楼层。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用构造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开敞空间。2.0.20 台阶 step 连接室外或室内不同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阶梯式交通道。2.0.21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垂直距离。2.0.22 坡道 ramp 连接室外或室内不同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斜坡式交通道。2.0.23 栏杆 railing 具备一定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防护分隔构件。2.0.24 楼梯 stair 由持续行走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栏杆(
9、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支承构造构成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建筑部件。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构造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构造缝,涉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构造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构造)构成可相对主体构造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构造所受作用建筑外围护墙。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构造下顶棚。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
10、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竖向井道。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管道、井道。2.0.30 通风道 air 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管道、井道。2.0.31 装修 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构造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细部加工和艺术解决。2.0.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获得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服、美观等规定办法。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来自假定
11、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2.0.34 采光系数原则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在规定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规定期采光系数值。2.0.35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备适当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办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服等规定技术。2.0.36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外界干扰声。2.0.37 建筑连接体 building connectio
12、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建筑物。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7.0m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4.0m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0m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不不大于100.0m,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0m为超高层
13、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规定。3.1.3 民用建筑级别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3.2 设计使用年限3.2 设计使用年限3.2.1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规定。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注:此表根据建筑构造可靠性设计统一原则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规定应符合表3.3.1规定。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基本规定3.4 建筑与环境3.4 建筑与环境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
14、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取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地段; 2 建筑应结合本地自然与地理环境特性,集约运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不利影响: 3 建筑周边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危害。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环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解决,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侵害。3.5 建筑模数3.5 建筑模数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模数协调原则GB/T 50002规定。3.5.2
15、 建筑平面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重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重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重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3.6 防灾避难3.6 防灾避难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合或设施设立应满足城乡规划总体规定,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以便原则。3.6.2 建筑设计应依照灾害种类,合理采用防灾、减灾及避难相应办法。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运用资源。3.6.4 防灾避难场合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
16、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有关规定。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3.6 防灾避难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合或设施设立应满足城乡规划总体规定,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以便原则。3.6.2 建筑设计应依照灾害种类,合理采用防灾、减灾及避难相应办法。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运用资源。3.6.4 防灾避难场合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有关规定。4.1 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4.1 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4.1.1 建筑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规定。4.
17、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都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目的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规定,并应满足都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设计控制规定。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老式风貌特色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都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记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
18、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互相协调; 4 建筑基地内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互相连通。4.2 建筑基地4.2 建筑基地4.2.1 建筑基地应与都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立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不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0m;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不大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0m。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详细规则拟定控制标
19、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有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助于超标雨水自然排放。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留出空地或道路; 3 当相邻基地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日照原则;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除口及雨水排泄口。4.2.
20、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档都市、大都市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畴内不应设立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涉及引道、引桥)近来边沿线不应不大于5.0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不大于15.0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小朋友、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近来边沿不应不大于20.0m。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都市道路邻接总长度不应不大于建筑基地周长1/6; 2 建筑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适当设立在
21、同一条都市道路上; 3 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前应设立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依照使用性质和人数拟定; 4 当建筑基地设立绿化、停车或其她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导致障碍。4.3 建筑突出物4.3 建筑突出物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有关设施及连接都市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涉及支护桩、地下持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本、化粪池、各类水池、解决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她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涉及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
22、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4.3.2 经本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要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2.5m如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2)2.5m如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不不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不不大于3.0m。 3)3.0m如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2.0m。 4)3.0m如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
23、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2 在无人行道路面上空,4.0m如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伞凋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6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自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有关设施,以及暂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本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
24、造。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都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立直接排气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其她通风系统。4.4 建筑连接体4.4 建筑连接体4.4.1 经本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都市公共交通性质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畴内设立。4.4.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都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她人流、车流及都市景观。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她基本设施等建设规定。4.4.4 交通功能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适当
25、不不大于9.0m,地上净宽不适当不大于3.0m,地下净宽不适当不大于4.0m。其她非交通功能连接体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立。4.4.5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同步,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构造安全面规定。4.5 建筑高度4.5 建筑高度4.5.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适当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规定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关于规定; 2 沿都市道路建筑物,应依照道路红线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高度; 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技术
26、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畴内时,应按净空规定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关于专业部门规定。4.5.2 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原则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高度。 2 非本原则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无女儿墙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
27、;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各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办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5场地设计5.1 建筑布局5.1 建筑布局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设立。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及本地都市规
28、划规定;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原则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规定,有日照规定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原则规定。5.1.3 建筑布局应依照地区气候特性,防止和抵抗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运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5.1.4 依照噪声源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屏障作用等方面采用综合办法,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卫生原则规定。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5.2 道路与停车场5.2 道路
29、与停车场5.2.1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都市道路连接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80.0m; 3 当道路变化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立明显标志;标志设立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不不大于5000人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场合应设人行道路。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不大于4.0m,双车道路宽
30、住宅区内不应不大于6.0m,其她基地道路宽不应不大于7.0m;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5 尽端式道路长度不不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立不不大于12.0m12.0m回车场地。5.2.3 基地道路与建筑物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沿与建(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 2 基地内不适当设高架车
31、行道路,当设立与建筑平行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用保护私密性视距和防噪声办法。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立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转弯半径不适当不大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不大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不大于5.5m长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都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适当不大于7.5m。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规定,排水坡度不应不大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设计应避
32、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立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立规定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运用乔木遮阳。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如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立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立2个双向行驶出入口; 4 当停车数不不大于500辆时,应设立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出入口。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不大于300辆停车位停车场,各出入口间
33、距不应不大于15.0m; 2 单向行驶出入口宽度不应不大于4.0m,双向行驶出入口宽度不应不大于7.0m。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适当设立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不大于2.0m; 2 停车数不不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适当超过20.0m。5.3 竖 向5.3 竖 向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不大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不不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地段,宜设立
34、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地面坡度不应不大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适当不大于0.2;当坡度不大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办法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都市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都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用相应防洪办法;有内涝威胁用地应采用可靠防、排内涝水办法,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立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都市市政道路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
35、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办法。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近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运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3,且不应不不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不不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不大于0.3时,应采用有效排水办法;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不不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不不大于6,其坡长不应不不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2,最大纵坡不适当不不大于2.5;
36、困难时不应不不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不不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纵坡不应不大于0.2,且不应不不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不不大于4;横坡应为12;当不不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立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重要地段,应设立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恰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有关原则规定,或经本地有关管理部门批准。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都市排水系统办法,排水方式应依照都市规划规定拟定。有条件地区应充分运用场地空间设立绿色雨水设施,采用雨水回收运用办法。 2 当采用车行
37、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依照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拟定。 3 单侧排水道路及低洼易积水地段,应采用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办法。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立截水沟。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用办法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5.4 绿 化5.4 绿 化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都市绿地管理关于规定。 2 应充分运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备应依照本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拟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关于原则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用保护办法。5.4.2
38、 地下建筑顶板上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覆土层宜采用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依照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厚度,选取适合生长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荷载规定。 3 应采用防根穿刺建筑防水构造。5.5 工程管线布置5.5 工程管线布置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立设施,必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规定,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影响。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都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5.5.3 工程管线敷
39、设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5.5.4 在管线密集地段,应依照其不同特性和规定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接近敷设。互有干扰管线应设立在综合管廊不同沟(室)内。5.5.5 地下工程管线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重要顾客或支管较多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她管线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不大于45。5.5.6 与道路平行工程管线不适当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工程管线
40、布置在车行道下。5.5.7 工程管线之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规定期,可依照实际状况采用安全办法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5.5.8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近年冻土区、寒冷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5.5.10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5.5.11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工程建设。5.5.12 与基地无关可燃易爆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
41、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合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立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拟定6.1 建筑标定人数拟定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宽度。6.1.2 对无标定人数建筑应按国家现行关于原则或经调查分析拟定合理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宽度。6.1.3 多功能用途公共建筑中,各种场合有也许同步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某些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
42、出口和疏散楼梯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如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宽度。6.2 平面布置6.2 平面布置6.2.1 建筑平面应依照建筑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规定合理布局,并具备一定灵活性。6.2.2 依照使用功能,建筑使用空间应充分运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规定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6.2.3 建筑出入口应依照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规定进行设立。6.2.4 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
43、工艺规定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拟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原则规定。 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毕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毕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垂直距离计算。6.3.3 建筑用房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原则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最低处净高不应不大于2.0m。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6.4.2 地下
44、建筑连接体设计应符合都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安全。6.4.4 当天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规定,且宜运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她功能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构造应规整,其防水级别及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国标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水设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办法。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耐火级
45、别、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要采用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规定有关办法。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1 设备层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净高应依照设备和管线安装检修需要拟定; 2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设备进出和检修操作; 3 在安全及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设备用房不适当相邻布置; 4 应采用有效办法,防止有振动和噪声设备对设备层上、下层或毗邻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5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6.5.2 避难层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状况下,避难区外其她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