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535093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16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如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要遵循“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防火办法,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居住建筑(涉及首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合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

2、以及高层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用特殊防火办法,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规定。2 术 语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附属建筑。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高度,屋顶上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准时间温度原则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

3、火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这段时间,用小时表达。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建筑构件。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建筑构件。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构成公共建筑。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构成高层建

4、筑。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2.0.10 高档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旅馆。2.0.11 高档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原则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住宅。2.0.12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原则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 半地下室 semi

5、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出口。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不大于500 mm固定或活动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他控制设备作用,自动下垂挡烟垂壁。3 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3.0.1 高层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 3.0.1规定。建 筑 分 类 表3.0.1 名

6、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档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1.医院2.高档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筹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9.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7、省级如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 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拟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 耐火级别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

8、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必要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裙房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耐火级别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级别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级别高层建筑裙房,当屋顶不

9、上人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储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提高0.50h。3.0.8 玻璃幕墙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间墙、窗槛墙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实体裙墙。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

10、0.9 高层建筑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普通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依照都市规划,合理拟定高层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适当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1.2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立在高层建筑外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要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

11、时,其锅炉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合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要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所有油量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12、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4.1.2.4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立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4.1.3.3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

13、通室外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要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适当超过400m2。4.1.5.2 一种厅、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要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解决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某些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如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

14、靠外墙设立,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合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她场合隔开,当墙上必要开门时应设立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当必要设立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0m;4.1.5.A.2 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 一种厅、室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可设立一种出口;4.1.5.A.4 应设立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立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关于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她重要疏散路线地面或接近地面墙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批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适当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如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关于规定;4.1.5B.6 疏散走

16、道和其她重要疏散路线地面或接近地面墙面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批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不应设立在高层建筑内,当必要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立在建筑物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立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不大于5.00m、进深不不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畴内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立。4.1.10 高层建筑使

17、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畴内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中间罐容积不应不不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单独房间内,该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防火间

18、距不应不大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1.11.6 其他规定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1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表4.2.1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级别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近来距离计

19、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某些外缘算起。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如下范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相邻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4.2.4 相邻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

20、库房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5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防火间距 表4.2.5 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m)高层建筑裙房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30m335303060m34035小型丙类液体储罐150m33530150200m34035可燃气体储罐100m33025100500m33530化学易燃物品库房1t302515t3530注: 储罐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近来储罐外壁算起;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防火间距可减少50%。4.2.6 高层医院等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1、,并应设直通室外出口。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 4.2.7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单罐容积不适当超过10m3。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防火间距 表4.2.7 防火间距(m)名 称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厂(库)房耐火级别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厂(库)房耐火级别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MPa)0.0050.15201515130.150.3025202015煤气调压箱进口压力(MPa)0.00

22、50.1515131360.150.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总储量(m3)3045404035305050454540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1530252520102520201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通道之间距离不适当超过80m。4.3.2 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

23、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不不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如下范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5m15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立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树木、架空管线等。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容许最

24、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其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长1.00倍;当局部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0倍计算。一类建筑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长50%。5.1.2 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某些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某些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为m2。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

25、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容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长1.00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种防火分区,其容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不大于3.00h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种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门、窗、应设自行关闭乙级防火门、窗。5.

26、1.5.2 与中庭相通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不大于3.00h防火卷帘分隔。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立排烟设施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不大于0.50m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当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2.1 防火墙不适当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27、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00m;当水平间距不大于2.00m时,应设立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要开设时,应设立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禁止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适当穿过防火墙,当必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边空隙堵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边缝隙填塞密实。5.2.6 高层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适当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

28、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1.50h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储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立,井内禁止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立;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井壁上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29、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称于地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立,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

30、启动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启动。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应具备自行关闭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备按顺序关闭功能。常开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备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一侧,且门启动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 在设立防火墙确有困难场合,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别隔。当采用涉及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鉴定条件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涉及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鉴定条件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不大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防火卷帘应在卷

31、帘两侧设立启闭装置,并应具备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5.5.1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构造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办法,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耐火极限,或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 高层建筑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构造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办法,其耐火极限不应不大于1.00h,或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

32、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普通规定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一种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塔式住宅。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单元式住宅。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一种防火分区面积1.40倍公共建筑。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立

33、,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立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实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立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立一种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 高层居住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某些开向前室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 商住楼中住宅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立。6.1.4 高层公共建筑大空间设计,必要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规定。6.1.5 高层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规

34、定。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近来外部出口或楼梯间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医院病房某些2412其他某些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他40206.1.6 跃廊式住宅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 高层建筑内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近来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适当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直线距离不适当超过15m。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

35、。位于走道尽端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一层每100个不不大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表 6.1.9规定。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净宽(m) 表6.1.9 高层建筑每个外门净宽走道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401.50居住建筑1.101.201.30其他1.201.301.40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门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住

36、宅,其走道出垛处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80m计算,且不适当不大于1.00m;边走道最小净宽不适当不大于0.80m。6.1.11.2 厅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均不应不大于1.40m。6.1.11.3 疏散出口门内、门外1.40m范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要向外开,并不应设立门槛

37、。6.1.11.4 观众厅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排数不适当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适当超过22个;当先后排座位排距不不大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 观众厅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种直通室外安全出口。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

38、过15人房间,可设一种门。6.1.12.3 人员密集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1.00m计算。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公共建筑,应设立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设立,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种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适当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要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 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规定,并宜按5.00人/m2计算。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

39、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防烟设施。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不大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原则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公共建筑,宜设立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距离,不应不大于5.00m。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适当不大于0.90m。6.1.14.3 在停机坪恰当位置应设立消火栓。6.1.14

40、.4 停机坪四周应设立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立应急照明。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立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施。6.1.16 高层建筑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门应有手动启动装置。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0m防火挑檐。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建筑高度超过32m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面积,公共建筑不应不大

41、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不大于4.50m2。6.2.1.3 前室和楼梯间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32m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立。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6.2.2.3 楼梯间首层紧接重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办法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42、其疏散楼梯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如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如下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

43、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要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关于规定。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位置不应变化,首层应有直通室外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疏散楼梯不适当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

44、门应向屋顶方向启动。*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要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要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适当共用楼梯间,当必要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入口处,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

45、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计算。疏散楼梯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表 6.2.9规定。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m)医院病房楼1.30居住建筑1.10其他建筑1.20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不不大于450,栏杆扶手高度不不大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边2.00m内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辅助疏散设施。6.3 消防电梯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其他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设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