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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533221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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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默认分类 -11-15 10:10 阅读20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自10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2、。经本次修改原条文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 术 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不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她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立。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行。 住宅底部(地上)设立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

3、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要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不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她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立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级别 3.0.1 高层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原条

4、文规定“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某些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规定。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十层至十八层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2. 高档旅馆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某些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以上某些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 商住楼5. 中央级和省级(含筹划

5、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 网局级和省级(含筹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 省级(含筹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图书馆、书库9.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 除一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省级如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隔墙按照

6、房间隔墙拟定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不大于0.80m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重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不大于0.80m

7、建筑幕墙规定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表述不精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规定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测试办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普通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立在高层建筑外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立在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合。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

8、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立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距离不不大于6.00m时,可设立在层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不大于等于0.75可燃气体作燃料锅炉,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门、窗等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不大于1.20m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要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20m防火门窗; 4

9、.1.2.4 当锅炉房内设立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不不大于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立储存变压器所有油量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容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不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不不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立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自

10、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立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不大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不大于6次/h。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一”增长阐明如下,别的均保存。)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锅炉及锅炉房设立规定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存了原条文规定。 一、国内当前生产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普通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均有导致

11、发生爆炸也许,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适当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当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特别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立锅炉房困难较大,当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依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规定,并参照了国外某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设立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容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用相应防火办法。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立问题,通过大量调查,热水锅炉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当前作为某些双回程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互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恰当放宽该机房设立位置,即设在地下一

12、层或地下二层。同步,对所用燃料及机房防火规定作了规定。对于负压类型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营时,机组自身处在真空负压状态,因此是相对安全可靠,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气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位置和机房防火规定作出了规定。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立在屋顶问题,通过大量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营状况考察,在燃料供应等有相应防火办法状况下可设立在屋顶,但锅炉房门距安全出口距离应不不大于6.0m。此外,锅炉房设立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规定,采用相应防火办法。 4.1

13、.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如下。柴油闪点不应不大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立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立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自动灭火系统。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

14、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关于规定。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选用作了恰当修改。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原条文阐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出口应与建筑物其她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导致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设在高层建筑内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关于规定。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

15、,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 设立在建筑物内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立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立通向室外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立带阻火器呼吸阀。油箱下部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4.1.12.3 燃料供应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应,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应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防火办法作出了规定。燃料供应管道敷设在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

16、,从其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如下范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17、、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小,但不适当不大于4.00m。 【阐明】 (4.2.24.2.4条是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本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规定。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7规定。表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m)厂(库)房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耐火级别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级别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将

18、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纳入新增4.2.8条。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应按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关于规定执行。 【阐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新增阐明如下)由于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都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防火间距按城乡燃气设计范畴GB50028关于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

19、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立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距离不适当超过80m。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规定设立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时,都要在适中位 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节:对于设有环形车道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立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

20、过220m时,规定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普通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一种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不不大于1.2m实体墙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21、不超过表6.1.1规定公共建筑。表 6.1.1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m2 )一类建筑1400二类建筑2100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规定。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二、三删除,新条文如下) 二、原条文规定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立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难以执行。为此,本次修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节。 三、在容许设立一种安全出口状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虽然设立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容许建

22、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也不容许扩大。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立,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立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立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立一种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原条文“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实体墙分隔”表述不精确,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

23、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立一种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40m。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明确此规定只是对公共建筑中房间疏散门数量规定。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80m计算,且不适当不大于1.00m;边走道最小净宽不适当不大于0.80m。 6.1.11.2 厅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

24、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不大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均不应不大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门内、门外1.40m范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要向外开,并不应设立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排数不适当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适当超过22个;当先后排座位排距不不大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阐明】 (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

25、明如下) 推闩式外开门具备便于启动和及时疏散特点,有助于人员密集场合安全疏散,故将原条文宜改成应。 6.1.16 高层建筑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合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疏散用门,应设立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迅速启动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使用提示。 【阐明】 (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 人员密集场合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等疏散用门,具备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启动功能,是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最基本安全规定。火灾案例表白,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多是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故本

26、次修订对疏散用门提出了相应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有关规定且应设立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一幢高层建筑屋顶最高处。 【阐明】 (本条原条文阐明删除,新条文阐明如下) 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高层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共用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一幢建筑物计算拟定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当共用高位消防水箱

27、时,要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足7.4.7条有关规定外,并且还要设立在最高一幢高层建筑屋顶最高处,并采用办法保证其她建筑初期火灾消防供水。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2 消防竖管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同步达到被保护范畴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按通过流量经计算拟定,但不应不大于100mm。如下状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要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塔式住宅。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三如下)

28、三、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且各单元之间墙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其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塔式住宅基本同样。因而设立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容许只设一条竖管,但必要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且应保证消火栓充实水柱到达最远点。 7.4.6 除无可燃物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消火栓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同步到达; 7.4.6.2 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拟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

29、00m高层建筑不应不大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应不大于13m; 7.4.6.3 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拟定,且高层建筑不应不不大于30m,裙房不应不不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立消火栓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不不大于1.00Mpa,当不不大于1.0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不不大于0.50Mpa时,应采用减压办法;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不大于19mm; 7.4.6.7 暂时高压给

30、水系统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屋顶应设一种装有压力显示装置检查用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条文阐明三修改如下) 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阐明,水枪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步,水枪流量超过5L/s,水箱内消防用水也许在较短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因此规定栓口出水压力不不不大于0.50Mpa。当超过0.50Mpa时,要采用减压办法。随着国内供水管道产品质量和承压能力提高,本此修订将消火栓静水压力由0.80

31、Mpa调节为1.00Mpa(日本规定不超过0.70Mpa,原苏联规定不超过0.90MPa)。同步,为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将消火栓静水压力控制在1.00Mpa,当超过1.00MPa时才规定采用分区给水。 7.6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住宅户内用房和不适当用水扑救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住宅户内用房和不适当用水扑救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

32、系统。 【阐明】 (7.6.1、7.6.2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据调查,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延到相邻户及相邻单元案例也不多见,故取消原条文7.6.2.17.6.2.5款规定。本条所指游泳池、溜冰场不涉及其辅助服务用房和旱冰场,如下同。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33、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 为了贯彻建筑防火以人为本指引思想,加强人员密集场合初期火灾初期控火能力,供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本次修订恰当增长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立场合。 公共活动用房重要指下列场合:1. 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商业某些、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公共活动用房;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场合;3. 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4. 可燃物品库房。 7.6.6 高层建筑内下列房间应设立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锅炉

34、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阐明】(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不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 由于卤代烷对环境及大气层破坏严重,国家已限制生产和使用,故予以修改。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8.4.2 设立机械排烟设施部位,其排烟风机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肩负一种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不大于6.00m不划防烟分区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不大于60m3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7200m3 /h)。 8.4.2.2 肩负两个或两个以上

35、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不大于120m3 /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不大于或等于17000m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不不大于17000m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不大于10 m3 /h。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 本条规定存在印刷错误,予以纠正。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批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标

3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规定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规定供电。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阐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也许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可靠性,因而,其供电规定应当按照消防用电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持续供电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构造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不大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

37、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用防火保护办法;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她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两侧。 【阐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二删除,新增阐明如下)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构成电缆,具备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而,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池、卫

38、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高住楼住宅某些、游泳池、溜冰池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一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物库; 9.4.2.2 高档旅馆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

39、4.2.8 图书馆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阐明】(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阐明保存,新增条文阐明如下) 六、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等场合可燃物很少,亦未见火灾案例,依照这一实际状况,参照国外有关规

40、定,作了必要修改。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合宜设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精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实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阐明】 (本节为新增条文) 二十世纪最后里,国内人均用电量翻了一番,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导致巨大损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记录年鉴记

41、录,自1993全国范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在所有火灾起因中居首位。电气火灾导致人身伤亡数字也是惊人,仅,就导致3215人伤亡。特别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比例更大。例如1991全国公共汇集场合共发生特大火灾37起,其中电火灾17起,约占46%。国内电气火灾大某些是由短路引起,特别是地电弧性短路。依照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因素技术鉴定中心记录资料来看,电气火灾大某些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觉得例,鉴定火灾115起,其中有95起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导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精确监控电气线路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示人员消除这些隐患。

42、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规定建筑面积在150m2 以上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要安装能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总火灾2%3%(其人均用电量为国内八倍)。IEC国际电工委员会120053、199410中593.3条明确规定采用两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国内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某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了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营(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

43、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当前国内在使用了电气防火监控系统工程中,经调查,在使用过程中的确发现了不少起火隐患,得到了顾客承认和好评。例如:北京市某家具装饰城,在电气防火监控系统刚安装完之后,就发现了18个漏电故障点(主控机漏电报警)。通过勘察发现了五个严重漏电点,例如:在三层第09号配电箱第5照明供电回路中发现1安培漏电电流,并且漏电电流忽大忽小,第5照明回路为三层西侧通道日光灯照明供电回路,最后在三层一照明日光灯母线槽内发现了漏电点,给日光灯供电火线(相线)头铜线太长,拧在接线端子上后,余下裸露某些与母线铁壳在不断接弧打火,长时间火已经将母线槽内其她塑铜电线绝缘外皮损坏,若不及时发现漏电电流会不断增大,电弧也随之加大,早晚会引燃母线槽内大量塑铜电线,引起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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