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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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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CSRC青海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立案事项工作手册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印制二一五年六一月编者说明伴随证券期货行业市场创新步伐不停深入深入加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举措也在不停涌现,中国证监会正不停放开证券机构立案事项范围。为了主动应对市场改变,愈加好适应监管工作市场化要求,达成简政放权目标,、提升提升工作效率目标,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并结合辖区机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手册。 青海证监局 二一五年六一月证 券 篇- 1 -一、企业治理- 1 -(一)证券企业股东情况立案- 2 -(二)证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立案- 2 -(三)证券企业变更企业形式立案- 4 -二、高

2、管人员- 4 -(一)证券企业高管人员任职立案- 4 -(二)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离职立案- 5 -(三)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缺位立案- 6 -(四)证券企业境内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立案- 7 -(五)证券企业经理层人员年检立案- 9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和含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业务人员变更立案- 9 -三、证券经纪业务- 10 -(一)异地证券企业在辖区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立案- 10 -(二)证券企业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立案- 10 -(三)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立案- 11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2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置立案- 12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3、开展情况立案- 12 -五、其它证券业务- 13 -(一)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立案- 13 -(二)证券企业承销业务立案- 13 -(三)证券企业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立案- 14 -(四)证券企业参与利率交换交易立案- 14 -(五)证券企业借入次级债立案- 15 -(六)证券企业变更次级债务协议(含展期)立案- 15 -(七)证券企业偿还次级债务立案- 16 -六、证券企业风控和合规管理- 16 -(一)证券企业压力测试情况立案- 16 -(二)证券企业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立案- 17 -(三)证券企业合规汇报立案- 18 -七、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8 -(一)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

4、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 18 -(二)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立案- 19 -(三)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关键责任人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 19 -(四)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 20 -(五)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换领经营证券业务业务许可证立案- 20 -(六)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 21 -(七)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注销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立案- 22 -八、报表报送- 24 -(一)证券企业年报立案- 24 -(二)证券企业月报立案- 25 -(三)证券企业CISP系统信息立案

5、- 25 -(四)证券营业部月报立案- 26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立案- 26 -九、其它- 27 -(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立案- 27 -(二)信息安全事故立案- 28 -(三)重大、突发事项立案- 28 -十、信息公告- 29 -(一)证券机构信息公告要求- 29 -期 货 篇- 31 -一、企业治理- 32 -(一)期货企业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 32 -(二)期货企业变更名称、企业章程、企业形式- 32 -(三)期货企业境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32 -二、风控和合规管理- 32 -(一)期货信息安全事件汇报- 32 -

6、(二)经营机构发生影响采集、纪录、存放、报送用户交易终端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33 -(三)期货企业股东质押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或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被查封或被强制实施- 33 -(四)期货企业股东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负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企业治理重大缺点- 34 -(五)期货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方法- 34 -(六)期货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名称- 34 -(七)期货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解散、破产- 35 -(八)期货企业包含重大诉讼、仲裁,和发生其它重大事件-

7、35 -(九)期货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企业和用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其它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情形- 35 -(十)期货企业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35 -(十一)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情况或用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 36 -(十二)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6 -(十三)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定时(季度或年度)工作汇报- 36 -(十四)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用户和期货企业正当权益指令或授意- 37 -(十五)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8、对企业相关问题核查- 37 -(十六)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发觉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期货企业涉嫌占用、挪用用户确保金等侵害用户权益;期货企业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用于担保;期货企业净资本无法连续达成监管标准;期货企业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股东干预期货企业正常经营;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情形)- 37 -(十七)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发觉企业总经理或相关责任人对经营管理行为正当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其它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成要求- 38 -(十八)期货企业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 38 -(十九)期货企业境外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汇报

9、(发生违规或重大亏损;职员有舞弊、欺诈等行为,包含较大金额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发生诉讼或仲裁;所在地相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发生重大变动;按要求向境外监管机构汇报其它重大事项)- 38 -三、期货业务- 39 -(一)期货企业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39 -(二)期货企业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采取风险控制方法,或被有权机关调查- 39 -四、高管人员- 39 -(一)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汇报- 39 -(二)期货企业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0 -(三)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责由其它人代为推行- 40 -五、报表审核和其它- 40 -(一)期货企

10、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0 -(二)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标准- 40 -(三)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达成预警标准- 41 -(四)期货企业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持有异议- 41 -(五)期货企业月度汇报- 41 -(六)期货企业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42 -(七)期货企业年度汇报、审计汇报和内部控制评价汇报- 42 -(八)期货企业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标准- 42 -(九)期货企业分类监管评价自评情况- 42 - 证 券 篇目 录一、企业治理证券企业股东情况立案-4证券企业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立案-4证券企业“三会”情况立案-5证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

11、发生重大调整立案-5证券企业变更企业形式立案-6证券投资咨询企业跨辖区迁址、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7、股东及出资百分比等重大事项立案二、高管人员证券企业高管人员任职立案-8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离职立案-8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缺位立案-9证券企业境内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立案-10证券企业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责任人年检立案-1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和含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业务人员变更立案-12三、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立案-12证券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立案-13异地证券企业在辖区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立案-14证券企业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立案-14证券经营机

12、构信访投诉情况立案-15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立案-15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立案-1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立案-1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立案-17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置立案-18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立案-18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立案-19六、其它证券业务证券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立案-20证券企业直接投资业务立案-20证券企业承销业务立案-20证券企业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立案-20证券企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立案-21证券企业参与利率交换交易立案-21证券企业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立案-22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13、立案-22证券企业借入次级债立案-23证券企业变更次级债务协议(含展期)立案-23证券企业偿还次级债务立案-24七、证券企业风控和合规管理证券企业压力测试情况立案-24证券企业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立案-25证券企业合规汇报立案-25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26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26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关键责任人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27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27证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换领经营证券业务业务许可证立案-28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立案-28因许可证到

14、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注销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立案-29九、报表报送证券企业年报立案-30证券企业月报立案-31证券企业CISP系统信息报送-31证券营业部月报立案-3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立案-32十、其它反洗钱情况立案-33信息安全事故立案-33重大、突发事项立案-34十一、信息公告证券机构信息公告要求-35十二、立案事项后续管理CISP系统企业信息更新-36一、企业治理(一)证券企业股东情况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2号)证券企业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41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证券企业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于5个工作日

15、内通知证券企业,证券企业应该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汇报:(1)所持有或控制证券企业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方法;(2)质押所持有证券企业股权;(3)持有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4)变更名称;(5)发生合并、分立;(6)被采取责令停业整理、制订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方法,或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7)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8)其它可能造成所持有或控制证券企业股权发生转移或可能影响证券企业运作情况。(二)证券企业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2号)相关公布通知(机构部部函232号)相关修订证券企业行政

16、许可审核工作指导第10号通知(机构部部函505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证券企业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事先向本局立案以下材料:(1)申请汇报;(2)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含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些人),和证券企业现有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感人关系说明,最近十二个月经审计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作为附件;(3)变更股东相关文件。包含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它相关股权转让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企业提供)或向其它老股东通知变更股东情况相关文件(股份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证实文件(有限责任企业提供);(4)股权受让方相关入股XX 证

17、券企业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5)证券企业及关键责任人承诺书;(6)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应该作为附件;(7)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企业同意文件或无异议函复印件;(8)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经审阅未发觉证券企业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违反审慎性监管要求,本局在收到完整立案文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企业出具无异议函。有异议在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企业反馈意见。(三)证券企业“三会”情况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41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1)证券企业应该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应立即向企业住所地证监局汇报,并说

18、明延期召开理由;(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3)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企业应该分别向本局提交书面说明。 (二四)证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立案 1.法规依据相关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监办发42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1)立案汇报。应该最少包含以下内容:增资资金利用计划;增资定价标准;筛选增资股东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含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法,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百分比);(2)增资扩股相关文件。包含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汇报;(3)变更后证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增资股

19、东背景材料。应该最少包含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些人)、最近十二个月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企业现有股东及其它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感人关系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作企业)相关资金起源和合作人背景情况(包含名称或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职业、出资额等)说明; (5)增资股东相关入股证券企业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作企业)负责实施有限合作企业事务一般合作人相关有限合作企业入股证券企业不违反反洗钱要求,不违反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中国国家利益情形,对有限合作企业入股证券企业负担最终责任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文件。对

20、于证券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资本,免去上述(4)至(6)项立案文件要求。证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该在取得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企业住所地派出机构立案。(三五)证券企业变更企业形式立案1.法规依据相关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监办发42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1)立案汇报。应该最少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百分比、剩下净资产会计处理等);(2)相关变更企业形式股东会决议;(3)证券企业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及变更企业形式后模拟资产负债表;(4)提议人协议;(5)证券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1、6)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文件。证券企业变更企业形式,应该在取得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企业住所地派出机构立案。 (六)证券投资咨询企业跨辖区迁址、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百分比等重大事项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措施(证委发199796号)相关换领相关事宜通知(机构部部函316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1)跨辖区变更营业地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该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迁出地证监局)立案相关材料;迁出地证监局依据日常监管、善后处理和立案材料审阅情况,向企业出具明确书面意见,抄送迁入地证监局和机构部;迁出地证监局对跨辖区迁址无异议,

22、企业向拟迁入地证监局立案相关材料,迁入地证监局向企业出具是否同意其迁入监管意见函,抄送机构部;(2)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百分比等重大事项变更,应该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5个工作日前推行重大事项汇报义务,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变更事项说明、股东或企业决议、相关协议文件、新股东承诺函等立案材料,和企业相关立案材料真实、正确、完整及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书面承诺函。证监局依据日常监管和立案材料审阅情况,向企业出具监管意见函,并抄送机构部。二、高管人员(一七)证券企业高管人员任职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88号)

23、证券企业合规管理试行要求(证监会公告30号)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导(证监机构字260号)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1)证券企业聘用已获对应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汇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相关人员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高管人员职责范围说明;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2)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人员,自离开原任职企业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它证券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企业应该向本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原任职企业离任审计汇报;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3)证

24、券企业聘用合规总监,拟任人除应取得证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含有证券企业合规管理试行措施第九条要求条件。证券企业应该向住所地证监局立案拟任人简历及相关证实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4)证券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责任人兼职,或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证券企业应该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立案。证券企业未按要求推行公告、汇报义务,相关人员应该在日内向本局汇报。(二八)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离职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2号)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88号)证券企业合规管理试行要求(证监会公告30号)

25、相关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11号)证券企业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41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1)证券企业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责任人或免去其职务,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汇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相关人员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高管人员职责范围说明;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2)证券企业解聘合规总监,应该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汇报本局。同时对上述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汇报报本局立案。(3)证券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责任人辞职、被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而被

26、解职或撤销任职资格,证券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汇报报本局立案。(三九)证券企业高管人员缺位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企业合规管理试行要求(证监会公告30号)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7号)2.相关公布证券企业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导第2号通知(机构部部函48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1)证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能推行职务或缺位时,企业能够按企业章程等要求临时决定含有相关任职资格人员代为推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能够由只含有基础条件而无任职资格人员代为推行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并在作

27、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报备,立案以下材料:企业对代为推行职务情况说明;代为推行职务人基础情况;代为推行具体职责范围;企业对代为推行职务情况内部公告等。(2)合规总监不能推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企业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汇报。代行合规总监职责人员不得分管和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部门。上述人员代为推行职务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代为推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证券企业应该将代为推行职务事实作为企业基础信息,经过企业网站等路径公告,接收社会监督。(3) 证券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证券企业应该指定专员代为推行职务,并在指定

28、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汇报。代为推行职务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四十)证券企业境内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立案 1.法规依据 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第88号) 相关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11号) 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40号 相关取消“证券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相关问题通知(证监发72号) 相关取消“证券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相关问题通知(青证监发字164号) 2.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1)证券企业任命尚不含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根据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29、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措施)第三十四条要求,向本局汇报,并提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要求材料,和相关人员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实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判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如适用)。上述材料应该同时抄报证券企业住所地派出机构。本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相关人员符合高管措施要求资格条件情况进行审阅,发觉其不符合条件,将责令证券企业限期更换。 (2)证券企业任免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人员变动情况在企业公告,并向本局汇报、提交相关材料。 (3)证券企业未按要求推行公告、汇报义务,相关人员应该在2日内向本局汇

30、报。 (4)证券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自作出相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5)本局将视实际情况,在认为有必需时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任职谈话。 (6)证券企业拟指定专员代为推行分支机构责任人职务,应严格审查代为推行职务人员资格,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监管要求,含有推行职责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统计。证券企业应该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汇报。代为推行职务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 (7)各分支机构如发生责任人离任、辞职、被认定不合适人选而被解除职务、被撤销任职资格,证券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开展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汇报报送本局立案。 (8)已取

31、得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人员,改任同一企业其它分支机构责任人或其它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由拟任职证券企业根据要求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同时需按要求推行公告、汇报义务。 (9)证券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同类分支机构责任人。分支机构是指证券企业在境内设置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分企业和证券营业部。本局将比对分支机构营业范围,如存在业务重合,即认定为同类分支机构。(1)证券企业任命尚不含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根据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措施)第三十四条要求,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向本局汇报,并提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

32、六)项要求材料,和相关人员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实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判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如适用)。上述材料应该同时抄报证券企业住所地派出机构。本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相关人员符合高管措施要求资格条件情况进行审阅,发觉其不符合条件,将责令证券企业限期更换。(2)证券企业任命已含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汇报,并提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要求材料。(3)证券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责任人,应该自作出相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4)本局将视实际情况,在认为有必需时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任职谈话。(5

33、)证券企业拟指定专员代为推行分支机构责任人职务,应严格审查代为推行职务人员资格,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监管要求,含有推行职责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统计。证券企业应该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汇报。代为推行职务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6)各分支机构如发生责任人离任、辞职、被认定不合适人选而被解除职务、被撤销任职资格,证券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开展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汇报报送本局立案。(7)证券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同类分支机构责任人。分支机构是指证券企业在境内设置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分企业和证券营业部。本局将比对分支机构营业范围,如存在业务重合,即认定为同类分支机构。(五十一)证

34、券企业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责任人年检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措施(证监会令第88号)相关证券企业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通知(证监会公告3号)证券企业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指导(机构部部函140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企业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人员,和已取得分支机构责任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企业分支机构担任责任人职务人员,应该参与取得任职资格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年检。每十二个月度资格年检时间为第二年第一季度,参检人员应于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向本局提交年检记录表。(六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和含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

35、资格业务人员变更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措施(证委发199796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关键责任人和含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业务人员发生改变,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变更汇报,并办理变更手续。三、证券经纪业务(十三)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要求(证监会公告2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1)证券分支机构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该将企业和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启实施方案报本局立案,本局在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书面异议,证券营业部便可实施相关业务。(2)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

36、中发生严重违要求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证券企业应该立即向企业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3)证券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月31日之前,向本局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汇报。年度汇报应该最少包含下列内容:本年度和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运行和改善情况;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变动情况,汇报期末证券经纪人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分布情况;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协议实施情况、证券经纪人酬劳支付和正当权益保障情况;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内容、方法、时间和接收培训人数和下十二个月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和证券经纪人相关用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目前可能出现集

37、中投诉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化解方法。(十四)证券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立案1.法规依据相关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标公告(证监会公告28号)相关做好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相关工作通知(机构部部函548号)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7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证券企业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新营业场所应该和原营业场所在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应取得企业登记机关换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证监会换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企业应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立案以下材料: (1)立案汇报。汇报内容应该包含: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原因;分支机构职员、

38、经纪人、用户转移或安置情况;原址关闭情况;新营业场所信息系统情况;新营业场所筹建及开业情况等;(2)内部决议文件;(3)已变更证券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已变更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新营业场所产权证实或租赁协议;(6)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在立案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前提下,本局自接收立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立案申请人出含有案回执。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立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CISP系统相关企业信息。证券分支机构增加或降低营业场所面积,参考上述要求报备,立案包含变更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只需向本局报备上立案1)、(2)和(5)项材料。(一十五)异地证券企业在

39、辖区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7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异地证券企业在本局辖区新设、收购分支机构,应向证券企业住所地证监局申请核准;证券企业应该在分支机构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开业立案汇报及相关材料:(1)汇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新设分支机构开业情况,企业对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验收合格说明。(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分支机构营业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实。异地证券企业在本局辖区新设、收购分支机构,应向证券企业住所地证监局申请核准。但证券企业

40、应该在取得、换发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报备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该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A、B、C类型说明。(二十六)证券企业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立案1.法规依据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17号)证券企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导(中证协发228号)2. 立案文件目录及要求 证券企业可依据本身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在A、B、C三种类型之间进行转换。在类型转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所属证券企业需向本局报送以下材料:(1)立案汇报。汇报内容包含分支机构现在经营情况、有效用户数、转换前和转换后类型、现场用户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等;(2)企业内部决议文件。分支机构转为B型,要明确为现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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