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外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
外资企业开平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 企业在中国广东省开平市设置外资企业开平 (下称企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条 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条例要求。
第二章 股东姓名和住所
第五条 股东名称 : ,
住所(址):
联络电话:
代表人: ,(国籍: )
注册号 : 。
第三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
第七条 企业住所:广东省开平市 ;
第四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宗旨为:使用优异技术,生产和销售 达成 水平,并取得满意经济效益。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为: 。生产规模为: 。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依据市场改变不定时给予确定,中国、国外销售百分比和数量: %外销, %内销。
第五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厂房、宿舍、办公楼面积共 平方米。
第六章 出资方法、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 股东以现金出资 万美元,以 进口设备出资 万元,出资期限为: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投放完成,其中头3个月内投入不低于任认缴额15%。
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议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三)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分享剩下资产。
第十四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应按要求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
(三)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不然,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相关企业管理者酬劳事项;
(三)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四)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五)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章 实施董事
第十七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置实施董事1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实施董事对企业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计划。
2、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3、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4、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5、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7、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8、制订企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章 监事
第十九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为三年,经聘用,能够连任。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实施董事负责,实施各项决定,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实施董事经企业股东聘用,可兼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企业高级职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同类组织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商业竞争。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一名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其应负责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经企业股东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税务、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中国相关外资企业财会制度,建立健全相适应财务制度和财务帐,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收企业所在财税部门检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年度,从每十二个月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条:企业依据中国相关税法和要求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企业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该依据《中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要求,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百分至五十以上时,能够不再提取。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职员及生产工人招聘、招收、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据中国相关外资企业一切相关劳动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生产所需职员及工人,公开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签署劳动协议,在劳动部门立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权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员及工人,给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能够开除。开除职员和工人须报当地劳动部门立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工人工资制度依据生产情况制订,并在劳动协议中具体制订,企业职员均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企业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工会是职员利益代表,它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员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帮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员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员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条:企业工会责任人有权列席相关讨论外资企业开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反应职员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外资企业之间争议。
第四十二条:企业按职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外资企业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工会经费管理措施》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企业如需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终止,经股东决议,应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延长或终止,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四十六条 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归股东全部。
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复立案,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修改补充,必需经投资者同意经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才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企业物资进出口岸是:江门、 。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 企业代表在广东省开平市签署。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签订、效力、解散、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企业(盖章)
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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