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森禾种业股份会计核实工作要求 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核实工作水平,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下列经济事项,应该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1、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2、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4、资本、各项公积增减;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计算;6、财务结果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其它事项。会计处理措施前后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企业认为确有必需变更,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变更,并将变更内容、原因、累积影响数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会计科目标利
2、用及帐户设置,按国家要求适用会计制度实施。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所属企业确属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企业财务部同意。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汇报,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六个月度、季度、月度。上述划分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统计文字使用汉字。 第三条 记帐凭证通常采取通用记帐凭证,业务较多时可采取收、付、转凭证。 第四条 凭证稽核要求: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署名或盖章;填制单位印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3、,自制原始凭证必需按审批权限中各授权人署名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必需加盖单位印章,编号连续,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留,不得撕毁。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需相符,购置实物原始凭证,必需有验收证实。支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需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实。 3、一式几联发票和收据必需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能以报销联作为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需有退货验收证实;退款时必需取得对方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替换收据。 5、职员借款单必需附在记帐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6、经上级相关部门同意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
4、凭证附件,假如批文需要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同意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7、原始凭证上不得涂改、挖补。发觉原始凭证有错误,应该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印章,但金额有错误,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8、外单位提供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证实,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实,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经同意后代作原始凭证。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同意,能够复制,并将复制使用情况登记,说明原因。10、一张原始凭证支出需要多个单位共同负担,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需含有
5、原始凭证基础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签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必需有出纳签章。 2、记帐凭证应该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依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一样内容和类别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必需附有原始凭证,但在摘要中要说明内容。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终一笔金额数字下空行处至累计数空行处划一斜线。 6、填制记帐凭证时
6、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 7、记帐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并出具统一封面。 8、填制记帐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 第五条 会计核实组织程序:采取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核实程序。 (一)依据审核、审批后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依据复核后记帐凭证,依据业务量定时登记科目汇总表,按摄影同科目归类,反应全部科目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 (三)依据复核后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志帐。如按符合要求手续原始凭证直接登记,事后必需和记帐凭证查对,补登记帐凭证号。日志帐必需采取订本式,不得跳页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四)依据复核后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帐; (五)依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
7、类帐; (六)月终依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记帐规则 (一)启用会计帐薄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帐簿名称,帐簿扉页所附“启用表项目要填列齐全。 (二)记帐必需依据审核过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必需由制证、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章,不得省略。 (三)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并确保每次登记墨水颜色一致,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四)记帐凭证和帐簿上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按科目汇总表定时登记。 (六)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摘要不能过分省略,以确保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
8、)记帐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文字和数字占行2/3,便于更正,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觉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数字差错,应在错误全部数字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数字写在应记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觉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和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统计,然后重新填制正确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假如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可只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就增加或冲减相差金额。更正后应在摘
9、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日期和号码,和更正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错误外,还能够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需冲销原记数字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记发生额帐户,应将本月加计借贷发生额和结出余额记在次页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明“过次页”、“承前页”字样。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要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帐户,应分别结出月、季、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累计”,“本季累计”和“本
10、年累计”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划双红线。不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下端划单线,在年度下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需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标明细帐各帐户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标总帐数额查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上年度余额,可直接过渡到新帐各该帐户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需时,具体注明金额组成内容,在旧帐户最终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从空白行(包含不结转金额帐户)划一条斜线注销。 第七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多种
11、帐簿统计,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基础上进行,具体内容以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经济业务记入相关帐簿。 2、本期内全部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相关帐簿,以调整帐簿统计。若有需待摊、预提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标准给予摊销和提取,附件齐全,严禁经过待摊、预提科目人为调整利润情况。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基础上,应对全部帐簿进行结帐,具体方法参见第六条十一款。 (二)对帐是为了确保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以下: 1、帐证查对是指多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和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帐等)统计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查对,这种查对关键是
12、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假如发觉帐帐不符,就要回过头来对帐证进行查对,以确保帐证相符。 2、帐帐查对每个月一次,关键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和各明细帐帐面余额相查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和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志帐相查对,会计部门多种财产物资明细帐期末余额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保管帐相查对等。 3、帐实查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志帐帐面余额和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查对,银行存款日志帐和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查对,要求每日结出余额,现金日志帐余额和库存现金当日查对,银行存款日志帐和银行对帐单定时查对,最少每个月一次;第二类多种财产物资明细帐帐面余额和财产物资实有数相查对,要求每季一次编制盘核
13、表,多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和相关债权债务单位帐目相查对,要求每季查对一次,每十二个月度书面确定一次。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一)实施会计电算化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能私自替换手工。 (二)建立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设置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含有对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三)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要求。 (四)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员管理,并定时复核。 (五)未经授权人员不能上机操作。 (六)未经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帐簿。 (七)有上机操作统计,统计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八)做好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实施对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预防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数据保留双备份置于不一样地点。 (九)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确保会计数据连续和安全。 (十)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病毒有防范和补救方法。 第九条 本要求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要求从公布之日起试行。